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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织密反家庭暴力法网

( 2023-11-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欧阳晨雨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选出10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其中“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所涉及的精神暴力及其规制问题,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亦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李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王某。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家庭暴力是指拳打脚踢等身体暴力,这种理解无疑是不全面的。现实生活中,精神暴力发生的频率和造成的危害性同样不容小觑。一项针对我国2016年—2018年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研究分析显示,在400份民事判决书中,93.25%为妇女指控男性实施家庭暴力;在表现形式上,75.21%为身体暴力,其余依次为精神暴力(13.35%)、经济控制(1.91%)和性暴力(0.64%)。
  回看这起典型案例,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这种行为的可怕之处在于,虽然未曾伤害对方身体分毫,却在无形中“扼住了对方的喉咙”,让对方陷入无尽的恐惧害怕之中。如果简单以身体有无创伤来检验家庭暴力是否存在,那么对遭受精神暴力、不堪其扰的家庭成员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符合国际社会共识。联合国1993年11月25日发表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明确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国在2010年将精神家暴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规定如果夫妻或同居伴侣在争吵过程中辱骂对方,那么此举将被添加到犯罪记录中。日本此前法律中规定的家暴受害类型,仅限于身体暴力及“对生命及身体的胁迫”,不过其今年修订的家庭暴力防止法,则将涵盖以语言、态度等方式折磨对方的“精神家暴”。
  从我国立法看,立法机关也遵循国际准则,为精神暴力留出了被规制的“席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法在《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扩大了家庭暴力行为种类,将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骚扰等行为均列入家庭暴力范畴。受害人面对隐形的精神暴力,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具有“四两拨千斤”的功效:一方面,相较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抽象性,发布典型案例这种形式更加鲜活生动,有利于精准指导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审理类似案件,也有利于增强公众法治意识,看清精神暴力的违法实质;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司法机关严惩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维护被家暴者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更释放出震慑施暴者、遏制不法行为的强烈信号。
  家暴不是家务事,切除家庭暴力这颗社会毒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从专门立法到司法打击,再到发布典型案例,明确以自伤自残威胁他人的精神暴力也属家庭暴力等,将进一步织密反家庭暴力的法网,增强反家庭暴力法的火力射程,使我们向“家家无暴力”的目标又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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