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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不得利用“生鲜灯”为农产品“美颜”误导消费

( 2023-08-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2022年9月,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发布,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衔接落实法律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使用生鲜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生鲜灯”“猪肉灯”“美颜灯”,去过超市、菜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消费者对此一定不会陌生,在销售生肉、熟食和部分海鲜、水果的档口或者摊位,经常有这种红色的吊灯。简单来说,这些吊灯的作用就是通过调整光照颜色,使生鲜食品呈现出更加鲜艳的颜色,因其成本低又使用方便,应用十分广泛。用生鲜灯“遮丑”后,即使不怎么新鲜的肉类、蔬果也能变得光鲜水灵。
  针对各地市场广泛应用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提出“生鲜灯”的使用规范,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提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此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完全禁止使用“生鲜灯”,综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实际执法情况看,如果商品质量合格,使用“生鲜灯”只是提升产品“卖相”的一种营销手法,并不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制止。因此,一些不良商家利用“生鲜灯”销售“以次充好”的甚至腐烂变质农产品的“浑水摸鱼”行径就容易被掩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品的真实色泽、新鲜程度、质量水平等,同样属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范畴,经营者有义务予以真实呈现。使用“生鲜灯”,改变了农产品的原本色泽,影响了消费者的感官判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有效凭证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这就需要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
  比如,作为一种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的重要制度,进货凭证管理机制迫切需要跟进修改。进货凭证是指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向供货者索取并保存,能够体现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如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
  《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这是我国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一次重大变革。
  根据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不再开具产地证明的有关文件内容,将原《办法》中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凭证查验要求由“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调整为“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并明确了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具体表现形式。
  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也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的重要机制。它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中,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既包括供货者自行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也包括供货者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
  《办法》对相关的进货凭证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细化,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未按照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带证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情形,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不合格带证食用农产品流向信息,及时追查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处理。
鼓励企业使用推荐性国家标准
  农业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基。建设农业强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键,这不仅涉及国家粮食安全,更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今年2月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定农产品质量监测追溯互联互通标准,加大监测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严格管控直接上市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的认证管理,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指出,我国的农产品检验评价存在不全面和尚待完善的问题。检验评价的不全面主要是检验标准更新滞后和评价依据不全面。目前,食用农产品检测合格率普遍较高,一般在90%以上,但是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并非就意味着安全,检验标准更新滞后或评价依据不全面都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此外,《办法》还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对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明确提出做好食品安全防护等相关要求;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办法》还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据了解,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已经查办民生领域案件35万余件。聚焦消费者关心关切,先后开展了百家电商平台点亮、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乳制品质量提升、餐饮质量提升等专项行动,提升群众日常消费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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