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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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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学会和解 汲取不断奋进的动力
· 构建中国民法总则知识体系
· 管仲的“以法治国”理论
· 应以过程论视角呈现碳排放权内在逻辑关系
· 是不特定人在公共空间中的人身安全


秦天宝谈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应以过程论视角呈现碳排放权内在逻辑关系

( 2023-07-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秦天宝在《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双阶理论视域下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及规制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手段,在我国经历了从地方试点到全国推广的发展历程。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逐步改革推进,整体架构日趋完善。碳排放权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核心。然而,不论是在规范层面抑或学理层面,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这一核心问题仍未得定论。在规范层面,碳排放权概念基于国际法而产生。在学理层面,鉴于碳排放权既蕴含了环境保护及碳排放管控的公法特征,也体现了意思自治及自由协商的私法内涵,学界对其属性界定存在诸多分歧。然而,不论是以行政许可说、环境权说和发展权说为代表的公法属性观,还是以特殊用益物权说和准物权说为代表的私法属性观,抑或是以新财产权为代表的混合属性观,其逻辑推演路径或是未脱离“非公即私”的传统视野和思维定式,或是生搬硬套域外法律概念而未加本土化改造。因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这一基础核心问题未达成共识,也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践与发展,影响了“双碳”目标的实现。因此,找到可以衡平公私利益的解释路径,厘清碳排放权中交织的公私法律关系,对于推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进行权属研究,可以很好地突破“非公即私”的逻辑定式,为复合型法律权利或制度的属性提供更加周延的解释进路。双阶理论在兼顾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以过程论的视角呈现碳排放权不同阶段的属性特征及内在的逻辑关系,有助于更为准确地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纵向上,将碳排放权在注册登记之前界定为公法属性,注册登记后原则上视为私法属性。注册登记内容通常应当包括碳排放配额或核证减排量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技术性条款以及碳排放权利人、核准机关等当事人基本情况;横向上,从制度价值、市场风险、规范体系等角度厘清公权力介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正当性,彰显碳排放权交易阶段公私法之间的交织与衡平逻辑。以碳排放权的双阶构造为依据,碳排放权制度应当从突破涉碳纠纷单一救济路径依赖、建立公私主体协力共治的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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