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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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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欣 堤防水闸是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在保障防洪、供水、粮食、经济和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为规范堤防水闸管理行为,提升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水利部近日制定印发了《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据悉,两个《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堤防水闸运行管理各环节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针对当前堤防水闸运行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规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落实管理责任 当前,堤防水闸在运行管理方面存在管理责任不落实、行为不规范、能力不足、手段落后等突出问题。水利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问题与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反映出工程运行的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存在不足,必须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加强顶层设计,补齐制度短板。” 在管理责任方面,水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防总2019年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应维护防洪、抗旱、防台风工程体系良好状态,保持河道行洪能力。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印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水利部有关负责人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两个《办法》规定,堤防水闸运行管理应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责任人,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以及堤防水闸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而根据防洪法等法律法规,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防汛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堤防水闸防汛工作应纳入当地防御洪涝灾害的总体部署,根据相关方案预案,明确防汛组织体系、防汛责任和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承担相应防汛职责。 因此,两个《办法》对防汛管理的职责分工及相关工作依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原则要求(具体工作任务和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在相关方案预案中明确),对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防汛管理在工作机制、物资储备、防汛检查、险情处置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安全度汛方案、汛期工作等方面提出要求。 严格考核评价 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离不开“安全”,加强安全管理不可或缺。 那么,两个《办法》关于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水利部有关负责人说,两个《办法》规定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做好已建成运行工程的注册(信息)登记工作;积极开展堤防安全评价、定期开展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管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等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加强堤顶道路管理,严格堤顶或戗台、水闸交通桥兼做公路的审批监管,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严格落实限制措施;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和指标,对确需改变的,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进行改(扩)建论证和设计,报批后实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管理保障方面,两个《办法》也有明确规定。例如,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明确工程管理单位、机构和人员,工程管理单位明确运行管理岗位及职责,积极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场,推进专业化运行管护。规定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工程所需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经营性任务的工程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 规定工程管理单位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档案管理,按年度总结运行管理情况,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工程主管部门。规定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严格考核评价,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 加强问题通报 记者注意到,两个《办法》在内容和体例上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各自特点。 据水利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水闸运行管理办法》与《堤防运行管理办法》相比减少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章节,增加了“控制运用”章节,该章节共10条,对水闸控制运用和闸门操作等工作提出要求,其他章节与堤防基本一致。 关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堤防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监管。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要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堤防管理单位应明确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的双方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问题通报。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加强问题的通报和处理。 关于水闸控制运用,《水闸运行管理办法》明确水闸管理单位制定控制运用方案和按需制订控制运用计划,经有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对执行调度指令的,要求水闸管理单位做好记录和报告。明确闸门启闭前做好检查预警,设备操作和水闸运行过程有人值守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通报,对远程监控水闸提出了安全运行要求。规定水闸管理单位规范填写闸门运用工作日志、整编运行资料,按规定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为加强监督管理,两个《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也有所规定。例如,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做好检查计划制定、问题认定反馈、整改追责等工作;对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要求;对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完成问题整改提出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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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发布两新规进一步规范堤防水闸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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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水闸运行管理应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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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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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欣 堤防水闸是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在保障防洪、供水、粮食、经济和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为规范堤防水闸管理行为,提升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水利部近日制定印发了《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据悉,两个《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堤防水闸运行管理各环节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针对当前堤防水闸运行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规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落实管理责任 当前,堤防水闸在运行管理方面存在管理责任不落实、行为不规范、能力不足、手段落后等突出问题。水利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问题与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反映出工程运行的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存在不足,必须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加强顶层设计,补齐制度短板。” 在管理责任方面,水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防总2019年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应维护防洪、抗旱、防台风工程体系良好状态,保持河道行洪能力。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印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水利部有关负责人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两个《办法》规定,堤防水闸运行管理应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责任人,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以及堤防水闸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而根据防洪法等法律法规,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防汛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堤防水闸防汛工作应纳入当地防御洪涝灾害的总体部署,根据相关方案预案,明确防汛组织体系、防汛责任和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承担相应防汛职责。 因此,两个《办法》对防汛管理的职责分工及相关工作依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原则要求(具体工作任务和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在相关方案预案中明确),对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防汛管理在工作机制、物资储备、防汛检查、险情处置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安全度汛方案、汛期工作等方面提出要求。 严格考核评价 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离不开“安全”,加强安全管理不可或缺。 那么,两个《办法》关于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水利部有关负责人说,两个《办法》规定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做好已建成运行工程的注册(信息)登记工作;积极开展堤防安全评价、定期开展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管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等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加强堤顶道路管理,严格堤顶或戗台、水闸交通桥兼做公路的审批监管,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严格落实限制措施;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和指标,对确需改变的,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进行改(扩)建论证和设计,报批后实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管理保障方面,两个《办法》也有明确规定。例如,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明确工程管理单位、机构和人员,工程管理单位明确运行管理岗位及职责,积极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场,推进专业化运行管护。规定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工程所需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经营性任务的工程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 规定工程管理单位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档案管理,按年度总结运行管理情况,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工程主管部门。规定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严格考核评价,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 加强问题通报 记者注意到,两个《办法》在内容和体例上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各自特点。 据水利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水闸运行管理办法》与《堤防运行管理办法》相比减少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章节,增加了“控制运用”章节,该章节共10条,对水闸控制运用和闸门操作等工作提出要求,其他章节与堤防基本一致。 关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堤防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监管。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要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堤防管理单位应明确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的双方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问题通报。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加强问题的通报和处理。 关于水闸控制运用,《水闸运行管理办法》明确水闸管理单位制定控制运用方案和按需制订控制运用计划,经有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对执行调度指令的,要求水闸管理单位做好记录和报告。明确闸门启闭前做好检查预警,设备操作和水闸运行过程有人值守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通报,对远程监控水闸提出了安全运行要求。规定水闸管理单位规范填写闸门运用工作日志、整编运行资料,按规定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为加强监督管理,两个《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也有所规定。例如,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做好检查计划制定、问题认定反馈、整改追责等工作;对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要求;对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完成问题整改提出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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