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治
|
|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2020年,在深入研究分析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现状和问题基础上,银保监会制定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记者近日从银保监会获悉,2020年至2022年,银保监会聚焦大股东操纵、内部人控制等突出乱象,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按照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积极推动党建入章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是三年行动方案中的首要任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要求,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推动党建入章也有成效。截至2022年末,95.7%的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已完成党建入章。 建立党组织前置研究机制。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已纳入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体系。目前,国有大型银行保险机构已全部落实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制度要求,93.3%的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党组织前置研究机制,92.9%的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制定了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清单。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对利用金融资源权力大搞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侵吞金融资产等行为严惩不贷。积极配合地方纪委监委完善中小机构纪检监察体制,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已实行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垂直管理。 遏制关联交易乱象 股权结构混乱、股东行为失范、违规关联交易猖獗,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经营乱象丛生的重要原因。 为整治股权结构、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市场乱象,银保监会严把股东资质关。加强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依法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筑牢产业资本和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防火墙,同时坚决将不合格投资者挡在门外,将违法违规股东清理出机构。三年来,已清退违法违规股东3600多名,转出违规股权270亿股。 严查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惩治股权代持、虚假出资以及通过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三年来,已对近四千名违法违规股东权利进行了限制,分五批次向社会公开124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对七百人次银行保险机构责任人员采取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业等处罚措施,责令机构内部问责六千多人次。 优化股权结构,积极支持中小银行保险机构补充资本。同时加强基础制度建设。银保监会发布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发布股东权利义务手册。健全股东承诺机制,建立股权管理不良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常态化公开机制。 提高公司治理能力 治理主体履职能力高低直接决定着公司治理成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水平,是三年行动方案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提高治理主体履职能力,首先在人才。银保监会按照“金融家办金融”原则,加强高管队伍建设。重点抓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关键少数”。为助力解决中小银行专业金融人才选聘难问题,监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建立管理人才库。目前人才库入库合格人选近1100名。2021年以来,26个省(自治区)中小银行从大型银行引进120多名高管人员。 其次是规范董事会运作。出台一系列制度规定,严格禁止大股东和内部人违规干预控制董事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干预董事高管选聘、考核和薪酬,严禁股东直接插手信贷审批和财务决策。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的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而不是仅仅对派出股东负责。三年来,一批违规干预董事会决策的控股股东被严肃查处。同时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公司竞争力和事业成功,是全部投资者、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联合贡献的结果。必须把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作为公司治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制定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积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持续开展消费者保护现场检查,深入整治捆绑销售、误导宣传等违规行为,每季度通报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投诉情况。联合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探索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比如,推动成立“青岛市银行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目前已累计调解案件1776件,涉及金额3.54亿元,调解成功率61.77%。 推动机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鼓励员工有序参与公司治理。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要求职工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鼓励设置职工董事。三年来,监管部门、金融工会、银行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职工参与治理的有效方式。金融工会2020年以来指导会员单位规范召开45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奖惩办法、评先表彰等议题130多个。 增强公司治理能力 监管部门以中央巡视整改为契机,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能力和水平。 首先是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稳步推进银监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修订,积极参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修改完善,不断夯实公司治理监管的上位法基础;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作为银行业保险业共同遵循的纲领性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印发实施《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具体制度,进一步规范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监高履职、考核薪酬等公司治理重点领域。经过三年努力,监管部门已逐步构建起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体系。 其次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评估机制。要求每年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其实施分类监管。三年行动以来,银保监会先后两次对1800家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公司治理全面评估。目前,前期评估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83.7%。
|
健全银保行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结硕果
|
逾八成公司治理评估问题已整改
|
|
|
|
( 2023-03-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
|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2020年,在深入研究分析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现状和问题基础上,银保监会制定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记者近日从银保监会获悉,2020年至2022年,银保监会聚焦大股东操纵、内部人控制等突出乱象,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按照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积极推动党建入章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是三年行动方案中的首要任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要求,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推动党建入章也有成效。截至2022年末,95.7%的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已完成党建入章。 建立党组织前置研究机制。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已纳入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体系。目前,国有大型银行保险机构已全部落实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制度要求,93.3%的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党组织前置研究机制,92.9%的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制定了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清单。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对利用金融资源权力大搞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侵吞金融资产等行为严惩不贷。积极配合地方纪委监委完善中小机构纪检监察体制,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已实行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垂直管理。 遏制关联交易乱象 股权结构混乱、股东行为失范、违规关联交易猖獗,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经营乱象丛生的重要原因。 为整治股权结构、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市场乱象,银保监会严把股东资质关。加强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依法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筑牢产业资本和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防火墙,同时坚决将不合格投资者挡在门外,将违法违规股东清理出机构。三年来,已清退违法违规股东3600多名,转出违规股权270亿股。 严查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惩治股权代持、虚假出资以及通过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三年来,已对近四千名违法违规股东权利进行了限制,分五批次向社会公开124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对七百人次银行保险机构责任人员采取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业等处罚措施,责令机构内部问责六千多人次。 优化股权结构,积极支持中小银行保险机构补充资本。同时加强基础制度建设。银保监会发布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发布股东权利义务手册。健全股东承诺机制,建立股权管理不良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常态化公开机制。 提高公司治理能力 治理主体履职能力高低直接决定着公司治理成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水平,是三年行动方案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提高治理主体履职能力,首先在人才。银保监会按照“金融家办金融”原则,加强高管队伍建设。重点抓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关键少数”。为助力解决中小银行专业金融人才选聘难问题,监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建立管理人才库。目前人才库入库合格人选近1100名。2021年以来,26个省(自治区)中小银行从大型银行引进120多名高管人员。 其次是规范董事会运作。出台一系列制度规定,严格禁止大股东和内部人违规干预控制董事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干预董事高管选聘、考核和薪酬,严禁股东直接插手信贷审批和财务决策。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的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而不是仅仅对派出股东负责。三年来,一批违规干预董事会决策的控股股东被严肃查处。同时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公司竞争力和事业成功,是全部投资者、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联合贡献的结果。必须把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作为公司治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制定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积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持续开展消费者保护现场检查,深入整治捆绑销售、误导宣传等违规行为,每季度通报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投诉情况。联合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探索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比如,推动成立“青岛市银行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目前已累计调解案件1776件,涉及金额3.54亿元,调解成功率61.77%。 推动机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鼓励员工有序参与公司治理。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要求职工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鼓励设置职工董事。三年来,监管部门、金融工会、银行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职工参与治理的有效方式。金融工会2020年以来指导会员单位规范召开45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奖惩办法、评先表彰等议题130多个。 增强公司治理能力 监管部门以中央巡视整改为契机,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能力和水平。 首先是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稳步推进银监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修订,积极参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修改完善,不断夯实公司治理监管的上位法基础;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作为银行业保险业共同遵循的纲领性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印发实施《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具体制度,进一步规范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监高履职、考核薪酬等公司治理重点领域。经过三年努力,监管部门已逐步构建起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体系。 其次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评估机制。要求每年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其实施分类监管。三年行动以来,银保监会先后两次对1800家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公司治理全面评估。目前,前期评估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83.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