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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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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翔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并非新鲜的话题。任何法学的初学者都会被灌输“宪法是母法,部门法是子法”“宪法是根本法,是一切法律制定的基础”“宪法是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等抽象观念,同时又会因“宪法是公法,民法是私法”“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等提法而感到困惑。但由于过往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长期不畅,“最高法”有被束之高阁之“高”,宏大观念上的清晰与否并不会给法学思考和实务操作带来太多困扰。 改变来自法治的具体实践。宪法学的研究从理论走向实践,从宏观走向微观,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特别是具体争议中的宪法与部门法关系,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法治实践的要求,促使各个部门法学科都开始将目光投向宪法,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宪法学理支援,出现了“部门法提问,宪法作答”的现象。由此,以处理宪法与部门法关系为目标的“基本权利在私法关系中的效力”“宪法对部门法的辐射作用”“部门法中的基本权利冲突”“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等理论装置被迅速引入,并形成相当丰厚的学术积累,这一进程已持续二十余年。近年来,我国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以及以此为要点的“宪法全面实施”迅速推进,更多原来被作为部门法问题处理的实践争议,被制度化地转化为宪法问题。宪法与部门法关系问题的实践场域和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在这种背景下,宪法学者不断与部门法学者合作互动,推进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研究的理论体系化和议题精细化,特别是推动在具体法治层面宪法学理与部门法学理进行有实效的沟通。相关学术活动和学术积累非常丰富。 “适用一个法条,就是适用整个法律体系。”在宪法之下的规范体系整合,是任何现代法治国家所必须完成的任务。在许多有着悠久法治传统的国家,即使是早已存在的部门法,也出现了向着后出现的宪法进行整合的趋势,相应地产生了部门法的宪法化趋势。相应的建构任务,既是制度与规范层面的,也是学理层面的。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宪法学者和部门法学者有共识。并且,此种整合不应该是单向的,而是体现为宪法学与部门法学的互动。法学者必须摒弃画地为牢的学科自足观念,理解和尊重其他部门法学科的知识和学理,向着法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和融贯性,向着法秩序的安定性与正当性,协作完成法教义学上的操作。笔者亦尝试初步概括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法律对宪法的具体化”“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并从“宪法与部门法关系”问题的界定入手,作一点儿思考框架上的厘清。 宪法与部门法的第一层次关系,是宪法约束立法机关,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具体化宪法以形成部门法秩序。宪法是最高法,是一切立法的依据,立法是在宪法约束下在法秩序的各个领域的规范展开。“立法一直担负着实施宪法的任务,负有具体化宪法规范内涵,并将之体现在生活关系中的义务。”但于此还应注意,尽管立法要受到宪法约束,立法活动应当是具体化宪法的活动,但立法者仍然享有宪法作为“框架秩序”之下的“形成空间”或者“形成自由”。此外,立法作为民主政治的过程,就是要把宪法所保障的、相互之间恒久冲突的各种利益置于公开的讨论和博弈之中,以程序来落实民主原则,并实现政治的功能。 法律在制定出来之后,就进入执法和司法的层次。这就进入宪法与部门法的第二层次关系: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在法治国家,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是民主原理的直接体现。但是,受法律约束(法律优先)的国家公权力仍然要受宪法的约束。尽管在具体化宪法上,立法权具有优先性,但其他国家权力仍然负有在其职权的行使中落实宪法精神的义务。现代法治是宪法优先的法秩序,法秩序的位阶原理要求所有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都要合于更高位阶的宪法规范。这就催生了“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原则”。我国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的研究开启于2008年。而2008年年底“齐玉苓案”批复的废止,标志着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暂时不再有实现的可能。宪法学者开始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的角度探索宪法影响司法的其他可能性。这一研究进路必然地深入了各部门法司法的具体争议,并得到了部门法学者的积极回应。 如果说合宪性解释是在部门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中,施加合宪性的控制,确保其不偏离宪法的框架秩序,那么,如果部门法的规范或其解释确实存在偏离宪法轨道的可能,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就是必要的。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就是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第三层次。尽管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正在建构过程中,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暂时也更多的是在法律草案的阶段,但其与备案审查制度的结合,还是展现出了新的制度可能性。从已经公布的案例看,也多与各部门法有密切关系。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一定会增强宪法与部门法关系议题的重要性。 在理解宪法与部门法的交互影响关系的基础上,尊重和理解对方的学科知识和体系,通过运用具体化宪法和合宪性解释的法律技艺,向着宪法教义学与部门法教义学的体系整合,相互融通,相向而行。《具体法治中的宪法与部门法》的内容,就是在这一认识之下,从中国的具体法治中的真实问题出发,认真学习和梳理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社会法的学理知识,尝试对话,尝试教义学方案的共同探寻,为中国的整体法教义学体系的建构和精细化做一点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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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提问 宪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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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治中的宪法与部门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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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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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翔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并非新鲜的话题。任何法学的初学者都会被灌输“宪法是母法,部门法是子法”“宪法是根本法,是一切法律制定的基础”“宪法是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等抽象观念,同时又会因“宪法是公法,民法是私法”“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等提法而感到困惑。但由于过往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长期不畅,“最高法”有被束之高阁之“高”,宏大观念上的清晰与否并不会给法学思考和实务操作带来太多困扰。 改变来自法治的具体实践。宪法学的研究从理论走向实践,从宏观走向微观,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特别是具体争议中的宪法与部门法关系,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法治实践的要求,促使各个部门法学科都开始将目光投向宪法,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宪法学理支援,出现了“部门法提问,宪法作答”的现象。由此,以处理宪法与部门法关系为目标的“基本权利在私法关系中的效力”“宪法对部门法的辐射作用”“部门法中的基本权利冲突”“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等理论装置被迅速引入,并形成相当丰厚的学术积累,这一进程已持续二十余年。近年来,我国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以及以此为要点的“宪法全面实施”迅速推进,更多原来被作为部门法问题处理的实践争议,被制度化地转化为宪法问题。宪法与部门法关系问题的实践场域和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在这种背景下,宪法学者不断与部门法学者合作互动,推进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研究的理论体系化和议题精细化,特别是推动在具体法治层面宪法学理与部门法学理进行有实效的沟通。相关学术活动和学术积累非常丰富。 “适用一个法条,就是适用整个法律体系。”在宪法之下的规范体系整合,是任何现代法治国家所必须完成的任务。在许多有着悠久法治传统的国家,即使是早已存在的部门法,也出现了向着后出现的宪法进行整合的趋势,相应地产生了部门法的宪法化趋势。相应的建构任务,既是制度与规范层面的,也是学理层面的。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宪法学者和部门法学者有共识。并且,此种整合不应该是单向的,而是体现为宪法学与部门法学的互动。法学者必须摒弃画地为牢的学科自足观念,理解和尊重其他部门法学科的知识和学理,向着法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和融贯性,向着法秩序的安定性与正当性,协作完成法教义学上的操作。笔者亦尝试初步概括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法律对宪法的具体化”“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并从“宪法与部门法关系”问题的界定入手,作一点儿思考框架上的厘清。 宪法与部门法的第一层次关系,是宪法约束立法机关,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具体化宪法以形成部门法秩序。宪法是最高法,是一切立法的依据,立法是在宪法约束下在法秩序的各个领域的规范展开。“立法一直担负着实施宪法的任务,负有具体化宪法规范内涵,并将之体现在生活关系中的义务。”但于此还应注意,尽管立法要受到宪法约束,立法活动应当是具体化宪法的活动,但立法者仍然享有宪法作为“框架秩序”之下的“形成空间”或者“形成自由”。此外,立法作为民主政治的过程,就是要把宪法所保障的、相互之间恒久冲突的各种利益置于公开的讨论和博弈之中,以程序来落实民主原则,并实现政治的功能。 法律在制定出来之后,就进入执法和司法的层次。这就进入宪法与部门法的第二层次关系: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在法治国家,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是民主原理的直接体现。但是,受法律约束(法律优先)的国家公权力仍然要受宪法的约束。尽管在具体化宪法上,立法权具有优先性,但其他国家权力仍然负有在其职权的行使中落实宪法精神的义务。现代法治是宪法优先的法秩序,法秩序的位阶原理要求所有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都要合于更高位阶的宪法规范。这就催生了“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原则”。我国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的研究开启于2008年。而2008年年底“齐玉苓案”批复的废止,标志着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暂时不再有实现的可能。宪法学者开始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的角度探索宪法影响司法的其他可能性。这一研究进路必然地深入了各部门法司法的具体争议,并得到了部门法学者的积极回应。 如果说合宪性解释是在部门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中,施加合宪性的控制,确保其不偏离宪法的框架秩序,那么,如果部门法的规范或其解释确实存在偏离宪法轨道的可能,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就是必要的。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就是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第三层次。尽管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正在建构过程中,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暂时也更多的是在法律草案的阶段,但其与备案审查制度的结合,还是展现出了新的制度可能性。从已经公布的案例看,也多与各部门法有密切关系。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一定会增强宪法与部门法关系议题的重要性。 在理解宪法与部门法的交互影响关系的基础上,尊重和理解对方的学科知识和体系,通过运用具体化宪法和合宪性解释的法律技艺,向着宪法教义学与部门法教义学的体系整合,相互融通,相向而行。《具体法治中的宪法与部门法》的内容,就是在这一认识之下,从中国的具体法治中的真实问题出发,认真学习和梳理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社会法的学理知识,尝试对话,尝试教义学方案的共同探寻,为中国的整体法教义学体系的建构和精细化做一点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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