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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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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刘 薇 钟海
“我承认对小孩管教不到位,导致他犯下了这样的错误,今后我一定好好管教,履行好一个父亲的责任,谢谢检察官和警官!”近日,在江苏句容一场检警联合训诫的现场,15岁男孩晓晨的父亲作出郑重承诺。 2023年1月,晓晨因盗窃香烟被抓,涉案金额800余元。因未达刑事处罚年龄,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同时针对其家庭监管不力情况,与检察机关一起开展联合训诫。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像晓晨一样的“熊孩子”不在少数。2022年以来,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训诫和督促监护机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出发点,通过多部门联动,引入社会力量,打出组合拳,推动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加强对“熊孩子”的矫治教育工作,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打破壁垒信息共享 提升联合帮教质效 “我们在春节期间发现一名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盗窃,准备进行治安处罚,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家庭情况和基本案情已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发于您单位……”1月31日,句容市检察院未检部门接到市公安局发来一条通报信息。 这名未成年人就是晓晨。在父母离异后,晓晨随父亲生活,因其父经常外出打工,对其管束甚少。自2022年9月辍学后,晓晨便常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交往,经常出入酒吧、网吧,其父亲在知晓后也未能加以有效约束管教,直至晓晨多次到烟酒店实施盗窃被抓。 据句容市检察院未检部门副主任陈小龙介绍,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一般作行政处罚处理,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掌握有关信息。为此,句容市检察院通过多次走访座谈,与市公安局达成信息通报共识,明确由市局法制部门每季度向检察院未检部门通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目前已通报相关案件情况15件。 同时,将本地户籍或在本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有盗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不良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作为矫治教育重点,公安机关一并将基本案情与处罚信息通报检察机关。 “为了形成信息联通、问题联治、工作联动的保护合力,我院不仅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还与教育部门深化了检校合作机制,与妇联共建家庭教育讲师团,从而不断提升临界预防、联合帮教、亲职教育质效。”句容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光云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此外,该院还对办案中发现的具有吸烟饮酒、夜不归宿、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在校学生,进一步加强与教育部门、学校和社区的信息反馈和沟通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具有上述不良行为学生的行为干预和管理教育。同时,不断督促职能部门推进强制报告制度,开发推广强制报告小程序,及时发现不良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孩子家长一并训诫 责令履行监管职责 “检察官阿姨,我知道错了,我会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后一定吸取教训,保证不犯。”2月10日,14岁女孩小卉在训诫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小卉和小欣二人是闺蜜,均是句容某中学初三学生。小卉性格刚烈,喜欢打抱不平。得知小欣被同班男生欺负,为帮其出气,小卉喊来两名高年级男生,在校外教训了欺负小欣的那名男生,将该男生脸部打伤。 承办检察官在处理这起校园欺凌事件中了解到,小卉之前有多次类似“打抱不平”行为,且经常与社会青年交往,出入酒吧、KTV等场所,学校对其几次训导均不见效,造成不良影响。考虑到小卉处于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不敢贸然对其作出退学处分。 针对像小卉这种拒不改正不良行为或情节严重的未成年学生,句容市检察院通过案件协调会、座谈会等形式,建议学校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视情对学生予以处分,或采取要求学生遵守特定行为规范、参加特定专题教育和校内服务活动等管理教育措施。必要情况下,检察机关可派员以法治副校长的身份参与训导,教育引导“熊孩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性质与危害,主动接受学校的帮教矫治。 “我们在办案中经常发现,有些未成年人热衷于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有的以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为荣,有的喜欢炫耀自己进入酒吧、KTV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以展示自己‘成人化’标签,这类群体的背后往往都有一个‘不完整的家庭’,也是我们矫治教育的重点人群。”陈小龙说。 2020年以来,句容市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31件,涉及未成年被害人35名,其中有30人存在家庭监护缺失问题,占比超过八成;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3件,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4名,其中九成以上存在家庭监护缺失问题。 “实践中,部分监护人因忙于事业或认知有限,无法及时准确了解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状态。”陈小龙告诉记者。 比如在窦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小芳通过网络结识犯罪嫌疑人窦某某,先后4次被窦某某带至宾馆实施奸淫。后经调查发现小芳长期存在夜不归宿、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行为,且有自杀倾向,因沟通少,其父母对此并不知情。 “监护缺失包括隔代监护、单亲监护、监护能力欠缺等,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放任不管的父母,我们夯实家庭监管责任,在对‘熊孩子’进行行政处罚环节的训诫后,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并开展训诫。”徐光云说。 在训诫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会明确指出监护行为的不当之处,在阐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教育监护人深刻认识到监护缺失的严重性,责令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帮助监护人加强亲子沟通,改善家庭环境,融洽家庭关系,积极配合子女的帮教矫治工作。 引入外脑开展帮教 多元救助摆脱困境 “作为家长,孩子出现问题后,要从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入手,不断改进家庭教育方式,加强沟通交流,改善亲子关系……”在文章开头的联合训诫现场,句容市启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室的心理老师王芳与晓晨父亲就如何改进家庭教育方式进行交流。 为进一步提升矫治教育实效,句容市检察院依托社会机构专业力量,将句容市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句容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句容市启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室等社会组织作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帮教矫治的重要参与力量,通过邀请相关机构的专业社工到场参与训诫、委托开展后续跟踪帮教,打好“组合拳”,做好“后半篇文章”。 “对于涉案未成年人,我们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个人家庭情况有针对性开展训诫工作,提高训诫工作效果。”句容市检察院检察长陈东旭说。 如在帮教矫治晓晨时,检察机关就及时通知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社工到场,到场的专业社工不仅从帮教角度对晓晨父亲提出了建议,还对后续跟踪帮教方案进行了完善。 为进一步发挥家庭教育指导在帮教未成年人过程中的作用,市检察院联合妇联等部门建成家庭教育指导站,积极聘请专业社工组织和优秀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参与,定制针对性方案,提高教育质效。截至目前,已邀请3名具有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资质的社工对6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开展个性化帮教11次,其中开展心理疏导4次、心理测评2次、亲职教育3场、家庭教育指导2场。 与此同时,该院还强化沟通协作,会同民政、教育、团委等部门,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群体中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家庭加大关注与关爱力度,采取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多元综合救助,帮助上述人员及其家庭摆脱就学、就业困境,共同助力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文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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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达刑事处罚年龄的“熊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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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句容检察探索训诫和督促监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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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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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刘 薇 钟海
“我承认对小孩管教不到位,导致他犯下了这样的错误,今后我一定好好管教,履行好一个父亲的责任,谢谢检察官和警官!”近日,在江苏句容一场检警联合训诫的现场,15岁男孩晓晨的父亲作出郑重承诺。 2023年1月,晓晨因盗窃香烟被抓,涉案金额800余元。因未达刑事处罚年龄,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同时针对其家庭监管不力情况,与检察机关一起开展联合训诫。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像晓晨一样的“熊孩子”不在少数。2022年以来,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训诫和督促监护机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出发点,通过多部门联动,引入社会力量,打出组合拳,推动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加强对“熊孩子”的矫治教育工作,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打破壁垒信息共享 提升联合帮教质效 “我们在春节期间发现一名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盗窃,准备进行治安处罚,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家庭情况和基本案情已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发于您单位……”1月31日,句容市检察院未检部门接到市公安局发来一条通报信息。 这名未成年人就是晓晨。在父母离异后,晓晨随父亲生活,因其父经常外出打工,对其管束甚少。自2022年9月辍学后,晓晨便常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交往,经常出入酒吧、网吧,其父亲在知晓后也未能加以有效约束管教,直至晓晨多次到烟酒店实施盗窃被抓。 据句容市检察院未检部门副主任陈小龙介绍,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一般作行政处罚处理,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掌握有关信息。为此,句容市检察院通过多次走访座谈,与市公安局达成信息通报共识,明确由市局法制部门每季度向检察院未检部门通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目前已通报相关案件情况15件。 同时,将本地户籍或在本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有盗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不良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作为矫治教育重点,公安机关一并将基本案情与处罚信息通报检察机关。 “为了形成信息联通、问题联治、工作联动的保护合力,我院不仅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还与教育部门深化了检校合作机制,与妇联共建家庭教育讲师团,从而不断提升临界预防、联合帮教、亲职教育质效。”句容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光云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此外,该院还对办案中发现的具有吸烟饮酒、夜不归宿、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在校学生,进一步加强与教育部门、学校和社区的信息反馈和沟通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具有上述不良行为学生的行为干预和管理教育。同时,不断督促职能部门推进强制报告制度,开发推广强制报告小程序,及时发现不良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孩子家长一并训诫 责令履行监管职责 “检察官阿姨,我知道错了,我会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后一定吸取教训,保证不犯。”2月10日,14岁女孩小卉在训诫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小卉和小欣二人是闺蜜,均是句容某中学初三学生。小卉性格刚烈,喜欢打抱不平。得知小欣被同班男生欺负,为帮其出气,小卉喊来两名高年级男生,在校外教训了欺负小欣的那名男生,将该男生脸部打伤。 承办检察官在处理这起校园欺凌事件中了解到,小卉之前有多次类似“打抱不平”行为,且经常与社会青年交往,出入酒吧、KTV等场所,学校对其几次训导均不见效,造成不良影响。考虑到小卉处于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不敢贸然对其作出退学处分。 针对像小卉这种拒不改正不良行为或情节严重的未成年学生,句容市检察院通过案件协调会、座谈会等形式,建议学校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视情对学生予以处分,或采取要求学生遵守特定行为规范、参加特定专题教育和校内服务活动等管理教育措施。必要情况下,检察机关可派员以法治副校长的身份参与训导,教育引导“熊孩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性质与危害,主动接受学校的帮教矫治。 “我们在办案中经常发现,有些未成年人热衷于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有的以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为荣,有的喜欢炫耀自己进入酒吧、KTV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以展示自己‘成人化’标签,这类群体的背后往往都有一个‘不完整的家庭’,也是我们矫治教育的重点人群。”陈小龙说。 2020年以来,句容市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31件,涉及未成年被害人35名,其中有30人存在家庭监护缺失问题,占比超过八成;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3件,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4名,其中九成以上存在家庭监护缺失问题。 “实践中,部分监护人因忙于事业或认知有限,无法及时准确了解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状态。”陈小龙告诉记者。 比如在窦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小芳通过网络结识犯罪嫌疑人窦某某,先后4次被窦某某带至宾馆实施奸淫。后经调查发现小芳长期存在夜不归宿、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行为,且有自杀倾向,因沟通少,其父母对此并不知情。 “监护缺失包括隔代监护、单亲监护、监护能力欠缺等,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放任不管的父母,我们夯实家庭监管责任,在对‘熊孩子’进行行政处罚环节的训诫后,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并开展训诫。”徐光云说。 在训诫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会明确指出监护行为的不当之处,在阐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教育监护人深刻认识到监护缺失的严重性,责令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帮助监护人加强亲子沟通,改善家庭环境,融洽家庭关系,积极配合子女的帮教矫治工作。 引入外脑开展帮教 多元救助摆脱困境 “作为家长,孩子出现问题后,要从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入手,不断改进家庭教育方式,加强沟通交流,改善亲子关系……”在文章开头的联合训诫现场,句容市启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室的心理老师王芳与晓晨父亲就如何改进家庭教育方式进行交流。 为进一步提升矫治教育实效,句容市检察院依托社会机构专业力量,将句容市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句容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句容市启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室等社会组织作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帮教矫治的重要参与力量,通过邀请相关机构的专业社工到场参与训诫、委托开展后续跟踪帮教,打好“组合拳”,做好“后半篇文章”。 “对于涉案未成年人,我们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个人家庭情况有针对性开展训诫工作,提高训诫工作效果。”句容市检察院检察长陈东旭说。 如在帮教矫治晓晨时,检察机关就及时通知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社工到场,到场的专业社工不仅从帮教角度对晓晨父亲提出了建议,还对后续跟踪帮教方案进行了完善。 为进一步发挥家庭教育指导在帮教未成年人过程中的作用,市检察院联合妇联等部门建成家庭教育指导站,积极聘请专业社工组织和优秀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参与,定制针对性方案,提高教育质效。截至目前,已邀请3名具有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资质的社工对6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开展个性化帮教11次,其中开展心理疏导4次、心理测评2次、亲职教育3场、家庭教育指导2场。 与此同时,该院还强化沟通协作,会同民政、教育、团委等部门,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群体中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家庭加大关注与关爱力度,采取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多元综合救助,帮助上述人员及其家庭摆脱就学、就业困境,共同助力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文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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