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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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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史立梅谈刑事诉讼多元治理范式——
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 2023-0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史立梅在《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2期上发表题为《论刑事诉讼的多元治理范式》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我国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功能的日益强化以及犯罪圈的不断扩张,我国传统的以国家与被追诉人关系为主线、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的刑事诉讼二元惩罚范式已经难以应对实体法变化带来的多重挑战。为了有效抑制刑法扩张,实现刑事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刑事诉讼应从依赖国家专门机关自上而下对犯罪的打击和管控走向多元化的治理方式。刑事诉讼多元治理范式从治理理念出发,主张发挥国家专门机关对刑事诉讼的主导作用,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靠被追诉人、被害人、社会力量的多方参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对犯罪的修复与矫正。
  刑事诉讼多元治理范式在我国已经有相应的实践基础,但欲使其替代二元惩罚范式并充分发挥其犯罪治理作用,尚需进行一系列程序、制度和机制的调整。具体包括:拓宽程序出罪渠道。即增设刑事诉讼轨道上的出站口。对于实体法上已然构成犯罪之人,在司法上作无罪处理,这一般被称为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或称之为“程序出罪”;建立司法转处制度。从本质上来说,转处即转出,就是将轻微刑事案件从正式的刑事司法系统转移出去,通过社会化的处遇措施达到对行为人的教育、矫正的特殊预防目的,以节省司法资源并避免过度犯罪化的弊端;完善权力约束机制。在刑事诉讼多元治理范式之下,刑事案件是否可以中途出站、是否需要移交司法转处、司法转处后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理等一系列关键环节,均以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基础,而客观、公正、合理地行使这种裁量权是多元治理范式能够正当运行的根基。因此,建立相应的权力约束机制,防止专门机关滥用裁量权,是多元治理范式的内在和必然要求;确立重、轻罪案件的双轨制绩效考核机制。在重罪案件绩效考核中体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在轻罪案件绩效考核中体现综合的犯罪治理目标。换言之,即将轻罪治理的过程和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之内,以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社会力量、其他社会公众等对专门机关和司法人员履职情况的社会评价为主要评价指标,淡化破案率、移送起诉率、起诉率、定罪率、结案率等传统量化考核指标的权重,等等。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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