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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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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法学院谭波在《当代法学》2022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衍生性权力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深入,作为核心治理手段的行政执法,其权力基础和执法形态也日益呈现多元化,尤其是在我国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的背景下,在行政机关之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主体行使执法权的情形愈发普遍。可以说,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属于最典型的行政权力衍生形式。行政授权作为行政权力配置方式在贯彻依法行政原则中作用重大。而行政委托则彰显行政权力行使的灵活性,且两者在规范与实践中的表现日益接近,对其严格区分更有必要。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组织授予行政权,其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产生的基础是“职权法定”原则。所谓职权法定,实际上有三层含义:一是行政机关的创设具有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法律的授权。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行政权配置与行使的特殊方式,也是“职权法定”原则的特殊表现形态。实践中,行政授权兼具实体法授权与监督救济法授权的多种模式,授予的权力也复杂多样。伴随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授权执法与行政委托执法呈现出扩张态势。作为一种“衍生性行政权”,在行政组织法尚不健全的背景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规范难题在于既要保障“职权法定”与“权责统一”,又要满足基层治理中不断扩张的执法需求。 对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规范分析与问题梳理,不仅契合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求,也能够带动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全面升级,行政主体践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权的外观具有合法性,更要求行政权的来源和配置契合宪法、组织法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对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规范基础、法定条件及其表现形式的法理追问,是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未来制定统一的行政基本法典所必须直面的前提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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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波谈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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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权配置与行使的特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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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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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法学院谭波在《当代法学》2022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衍生性权力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深入,作为核心治理手段的行政执法,其权力基础和执法形态也日益呈现多元化,尤其是在我国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的背景下,在行政机关之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主体行使执法权的情形愈发普遍。可以说,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属于最典型的行政权力衍生形式。行政授权作为行政权力配置方式在贯彻依法行政原则中作用重大。而行政委托则彰显行政权力行使的灵活性,且两者在规范与实践中的表现日益接近,对其严格区分更有必要。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组织授予行政权,其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产生的基础是“职权法定”原则。所谓职权法定,实际上有三层含义:一是行政机关的创设具有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法律的授权。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行政权配置与行使的特殊方式,也是“职权法定”原则的特殊表现形态。实践中,行政授权兼具实体法授权与监督救济法授权的多种模式,授予的权力也复杂多样。伴随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授权执法与行政委托执法呈现出扩张态势。作为一种“衍生性行政权”,在行政组织法尚不健全的背景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规范难题在于既要保障“职权法定”与“权责统一”,又要满足基层治理中不断扩张的执法需求。 对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规范分析与问题梳理,不仅契合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求,也能够带动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全面升级,行政主体践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权的外观具有合法性,更要求行政权的来源和配置契合宪法、组织法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对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规范基础、法定条件及其表现形式的法理追问,是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未来制定统一的行政基本法典所必须直面的前提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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