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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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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宜培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
确立为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 2023-0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张宜培在《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运用》的文章中指出: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双重法益,法益内容包括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所谓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公共生活依据共同生活规则而有条不紊进行的状态。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和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公共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所谓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
  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的关键。围绕该问题,单一法益论观点之下的个人法益说存在无视本罪立法体系安排等缺陷,集体法益说内部的各种观点存在失之抽象等不足。既有的双重法益论之下的各种观点则存在将局部法益上升为整体法益、错误界定法益范围等不妥之处。将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这一双重法益确立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存在法理、规范以及立法原意上的合理性,还具有指导司法实践、防止本罪适用泛化等重大意义。从法理角度分析,主张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这一双重法益更具理论上的合理性。从规范角度分析,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这一双重法益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本罪的体系位置和构成要件。从立法原意角度分析,只有同时结合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和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两方面的因素,才能合理解释为何立法者会将较轻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需要说明的是,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并列关系。公共秩序是一般法益、主要法益,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具体法益、次要法益。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同时侵犯了这两者才有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人采取本罪规定的行为方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未破坏公共秩序的,或者破坏了公共秩序但未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危害的,均不可能构成本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保护法益确立之意义,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有利于通过指导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影响催收非法债务罪罪与非罪的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而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要以个罪保护法益为指导。第二,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有助于准确定性,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第三,主张催收非法债务罪保护的双重法益之间存在并列关系,有益于防止本罪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从而协调刑法与前置法之间的法域关系。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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