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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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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程雪军在《法治研究》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超级平台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在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超级平台将其运行、经营或管理的部分权限由传统的管理层下放至算法平台。作为一种人机交互(HCI)的决策机制,算法技术并非价值中立、完全理性的智能技术,其在一定意义上会将超级平台型企业的逐利本性发挥到极致,从而忽视企业应当具备的社会责任,并在实质上形成对消费者标签化的算法价格歧视。 超级平台深度利用算法技术,往往具备公共性和私主体性的双重特征,其通过大量获取用户数据后实现“数据剥削”,冲破传统企业角色定位,享有类似公权力机关的资源调配和规则制定权并且可以实现对其他商主体的不公平欺压。然而,产生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现有法律,从根本上难以有效遏制超级平台算法价格歧视的异化风险。因此,我国需要采取新思路对超级平台的算法价格歧视构建反垄断规制体系:在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原则上,需要坚持从数据保护到算法规制原则,强化反垄断法与算法的二元共治原则;在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上,需要加强超级平台企业的数据合规建设,对消费者数据赋权以对抗“算法权力”,加强反垄断法与算法的共同治理。我国已有反垄断法律实践可以为国内超级平台企业算法价格歧视问题提供诸多反垄断规制经验,即我国需要紧密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平台型经济发展的阶段,灵活科学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同时需要加强反垄断的经济分析与算法规制,提升反垄断的执法效率。 超级平台企业基于数据与算法资源优势,不免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采取所谓的个性化定价方式来攫取不正当利益,而这种行为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趋利性的本能所导致,另一方面还存在新技术对旧有法律秩序的冲击影响,超级平台企业利用算法价格歧视带来相关的异化风险。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治失灵时,反垄断规制作为“看得见的手”就应该及时出现,在不打压超级平台创新技术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反垄断规制,实现反垄断法与算法的二元共治。唯有如此,才能避免超级平台的算法滥用与价格歧视,真正实现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平台型经济公平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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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雪军谈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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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坚持从数据保护到算法规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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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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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程雪军在《法治研究》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超级平台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在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超级平台将其运行、经营或管理的部分权限由传统的管理层下放至算法平台。作为一种人机交互(HCI)的决策机制,算法技术并非价值中立、完全理性的智能技术,其在一定意义上会将超级平台型企业的逐利本性发挥到极致,从而忽视企业应当具备的社会责任,并在实质上形成对消费者标签化的算法价格歧视。 超级平台深度利用算法技术,往往具备公共性和私主体性的双重特征,其通过大量获取用户数据后实现“数据剥削”,冲破传统企业角色定位,享有类似公权力机关的资源调配和规则制定权并且可以实现对其他商主体的不公平欺压。然而,产生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现有法律,从根本上难以有效遏制超级平台算法价格歧视的异化风险。因此,我国需要采取新思路对超级平台的算法价格歧视构建反垄断规制体系:在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原则上,需要坚持从数据保护到算法规制原则,强化反垄断法与算法的二元共治原则;在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上,需要加强超级平台企业的数据合规建设,对消费者数据赋权以对抗“算法权力”,加强反垄断法与算法的共同治理。我国已有反垄断法律实践可以为国内超级平台企业算法价格歧视问题提供诸多反垄断规制经验,即我国需要紧密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平台型经济发展的阶段,灵活科学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同时需要加强反垄断的经济分析与算法规制,提升反垄断的执法效率。 超级平台企业基于数据与算法资源优势,不免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采取所谓的个性化定价方式来攫取不正当利益,而这种行为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趋利性的本能所导致,另一方面还存在新技术对旧有法律秩序的冲击影响,超级平台企业利用算法价格歧视带来相关的异化风险。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治失灵时,反垄断规制作为“看得见的手”就应该及时出现,在不打压超级平台创新技术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反垄断规制,实现反垄断法与算法的二元共治。唯有如此,才能避免超级平台的算法滥用与价格歧视,真正实现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平台型经济公平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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