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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婚姻家庭制度的两个问题辨析

( 2023-0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朝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内容,就是“婚娶以礼”的礼制规定,主要有二:一是婚姻实质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二是婚姻形式要件“六礼”。关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孟子·滕文公下》记载:“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明朝汤显祖《还魂记·婚走》:“秀才,可记得古书云:‘必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关于“同姓不婚”,《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蕃意即不健康、先天不足。《国语·晋语》又称:“同姓不婚,恶不殖也。”这也是说同姓不婚旨在避免婚后不育。关于“六礼”,《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另《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就是史书所言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六礼已毕,只意味着完成了成妻之礼,还须在次日完成“谒舅姑”,即成妇之礼;若公婆已故,则于三月后至家庙参拜公婆神位,称“庙见”。
  对这套婚姻家庭制度,笔者认为学术界存在两大误解:
  第一,上述周朝“婚娶以礼”的制度只适用于贵族阶层,而不适用于非贵族的庶人、奴隶等阶级阶层。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是周朝礼制的根本原则,是当时阶级关系、社会等级制度的基本反映。上述婚姻礼制是适用于当时的贵族阶层,而与被他们统治的庶人、野人的家庭婚姻制度则相反。庶人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所以庶人被称为匹夫匹妇。《白虎通·爵》称:“庶人称匹夫者,匹,偶也,与其妻为偶,阴阳相成之义也。”因为“礼不下庶人”,所以,庶人的聘娶方式,婚姻年龄,嫁娶季节等,都被统治阶级纳于政刑范围内,而明令作出规定。在聘娶方式上,《周礼·媒氏》曰:“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禁迁葬者与嫁殇者……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又说:“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在嫁娶年龄上,《周礼·媒氏》曰:“媒氏掌万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在嫁娶季节上,《周礼》以为在仲春之月。《管子·幼官篇》以为嫁娶在秋冬。《荀子》以为始于霜降,终于季春。孙诒让注《周礼》谓:“荀卿所说始于季秋,杀(减少)于中春者,盖谓齐民之家,及时趋暇,大略如是……《夏小正》及《周官》所说,亦因时已近夏,民间昏事渐杀,故令其及时成礼。其士以上无农事之限,则婚娶卜吉通于四时,既非限于中春,亦不必在秋冬。”
  庶人在家庭形式、婚姻制度上与贵族的不同,正说明周朝贵族家庭和非贵族的阶级阶层家庭的不同社会职能。在不同的家庭形式支配下,婚姻制度、婚姻目的、婚姻仪式也体现了阶级差别,体现了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阶级对立。不唯如此,不同阶级、不同职能的家庭,不同形式的婚姻制度之间,在婚姻对象和婚姻范围上,也存在着严格的对立。居住在都、国、乡、遂的“国人”与居住在边、鄙、邑、里的“野人”,勤礼的君子与尽力的小人,姬、姜、子、妫等有姓氏的贵族与无姓氏无宗法的庶人是不能通婚的。否则就破坏了尊卑贵贱的礼制原则。因而王室及齐、鲁、宋、卫的姬、姜贵族总是世代互婚,而都国、乡、遂的卿大夫、国人,亦必选择其经济、政治地位相当的家庭作为婚嫁对象。《大戴礼记·本命》曰:“女有五不取……世有刑人不取。”因“刑不上大夫”,“有刑人”即非贵族之家。所以鲁、卫的贵族“岂其娶妻,必齐之姜……岂其娶妻,必宋之子”,而齐、宋贵族也必然是鲁姬、卫姬、王姬。而边、鄙、邑、里之“野人”,只能是匹夫匹妇之结合。
  因此,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阶级、等级对立下,前述周朝的婚姻礼制是贵族阶级的婚姻礼制,不是非贵族的庶人、奴隶的婚姻礼制。
  第二,《诗经》中的言情诗表达的不是庶人等非贵族阶层的劳动人民的爱情,而是贵族阶层的男女之情。
  在《诗经》著录的三百零五篇作品中,关于男女言情的诗有七十八篇之多,占《诗经》总篇数的四分之一,除《小雅》中的六篇外,十五“国风”中就有七十二篇,又几占“国风”一百六十篇的二分之一。其中有写男女两性相好的;有写单思不遂的;有写暂别眷念的;有写幽期聚会的;有写行役久别或邂逅相遇的;有写施身被弃或婚后笃情的。对这些诗篇,流行的法制史论著大都说它们表达的是劳动人民的自由恋爱生活。先师郭人民教授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对《诗经》“国风”中的言情诗的阶层属性作了详细的考辨,作出了它们表现的是贵族男女之情、而非庶人等非贵族阶层自由爱情的生活。遗憾的是,先生的大作引发了文学界的重视和讨论,但未被法学界所关注。
  周朝实行国都鄙野制度,即贵族阶层住在国都里面,被称为“国人”,庶人等非贵族阶层则住在国都外的郊野里,被称为“野人”。在《诗经》的六十八篇言情诗中,除已婚夫妇离别相思的诗、弃妇诗、婚姻诗二十八篇外,其不经媒妁通辞、不遵六礼、私相爱慕,所谓“淫奔私约”的诗,共四十篇。其中能反映出贵族身份的十七篇,发生在都城附近的十二篇,这二十九篇是出自都城贵族家庭的,余十一篇尚不能得出其阶级属性。
  从风诗体裁上说,既名之为“国风”。“国”是指的国和都而言,它不包括鄙野,说明这些诗的作者是“国人”而不是“野人”。从诗篇中所记附的地址说,多是发生在国都的城阙和国都周围的河、流、丘、池附近。国和都是贵族和平民居住的区域,说明这些诗不是写“野人”生活的。从诗篇中反映的阶级身份说,男的有“君子”“吉士”“庶士”“西方之人”“狡童”“狂且”;女的有“淑女”“静女”“孟姜”“宋子”“淑姬”,证明他们是贵族统治阶级的人物。
  由此看来,国风言情诗篇的阶级属性是相当明显的,说明它是描写贵族“国人”的生活而不是描写非贵族“野人”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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