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 秦前红
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监察法学又可称为监察法科学,它既是社会科学的一种,也是法学学科的一个门类。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人类观察、分析世界的能力渐次提升,研究工具的不断改良,尤为重要的是教育本身的专门化,人类才有能力对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知识进行分门别类,这样,科学也就随之被创造出来。在科学研究中,研究对象往往是区分不同学科的依据。作为法学一个部门的监察法学,不仅要研究现行的监察法和监察法文件,而且要研究监察法在历史上的沿革以及发展趋势;不仅要研究本国的监察法,而且要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察法;不仅要研究监察法本身,而且要研究监察法和有关社会现象的关系;不仅要研究纸面上的监察法,而且要研究现实中的监察法,即监察法的产生、实施、运用的实际情况。具言之,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察法的起源、属性、类型、特点、内容和形式、发展和演进过程。第二,监察法的具体规范、监察规范的特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三,中外监察制度和监察法思想的比较及其发展史。第四,监察法同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法的部门的关系。当代监察法学由于学科分化,在学科属性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监察法学是指以法教义学为内容的规范科学;广义的监察法学在此之外包括以监察法律的现实性、政治性为研究对象的监察法社会学、监察法政治学。这两者呈现交叉、重叠的情形,任何轻率地将两者贸然分离并加以对立的做法,均易流于以偏概全。 (二)研究范围 不少教科书和论著往往对“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不加区分,严格来说,这是不妥当的。“研究对象”是对应于研究主体的“他者”,而“研究范围”即为“研究边界”。该边界取决于研究主体的研究能力、研究方法、研究视角和研究客观条件,也取决于监察法学自身面临的研究对象、任务和所欲达致的目标。中国的监察法学固然要形塑自己的主体性品格,体现本土性、时代性、现实性特点,但并不拒斥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因为监察内含制约权力、防止腐败的使命,是公权力产生以来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人类不懈的探索和总结已累积无数宝贵的经验,更何况进入全球化时代,诸多腐败问题跨越国界,反腐败需要国际社会通力合作才能取得良好成效。 监察官员时常超越公共政治的边界而直入官员的个人空间、社会交往、家事活动乃至内心思想,从而造成监察任务繁重、监察机构膨胀、监察成本超越国家财力支撑。当代监察法学在充分吸取中国古代监察传统历史润养的同时,如何合理舍弃其糟粕、适度框定研究范围、尊重历史本身的客观规律,实为当代监察法学必须谨慎把握的重要议题。为了建立健全中国的监察制度,西方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也应是中国监察法学研究的对象。中国自1954年宪法确立了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制度后,尽管近40年也有多种机构改革甚至政治改革,但从未触动这个宪制结构。为了达成高效权威反腐败的目的,并改变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的状况,党和国家最高决策部门决定进行一场“伤筋动骨”的改革,即把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三部门职能统一整合成国家监察职能,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也因此由过去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演变为人大之下的“一府一委两院”。 监察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监察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对古代罗马法的发掘研究。从总体上,可以说法教义学自始跟解释学相关,到后来跟西方历史法学与概念法学有密切的关系。后者为法教义学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基础。在对法的本质及其适用的过程的理解上,这种法教义学乃致力于客观地认识概念、封闭的法体系理念以及机械的逻辑演绎推理方法等。自19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认为法教义学的任务主要在于对法概念进行逻辑分析,建构法律体系,并将概念体系运用于司法裁判。由于国家监察立法没有采取惯行的立法路径,即过去的国家机关立法大多是先有组织法再有官员法,然后还有行为法、程序法等。这样的立法模式于监察体制改革而言被认为缓不济急,于是采取了“综合立法模式”,即在一部法典中包含了上述所有立法元素。又由于监察机关被定位为政治机关与国家机关的结合,既往大量调整党的纪检机关的规则继续对国家监察机关起指导作用,在此情况下,如何梳理监察法规范体系的意义脉络、保持其规范意义的融贯性,就成为监察法教义学必须处理的重要问题。 (二)监察社科法学 监察社科法学的研究进路注重整合法学与其他学科,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经验事实。“从观察视角来看,社科法学可以从宏观社会、微观社会和微观个体的视角展开研究。而且随着实地调查的变化,研究者也需要经常进行视角的转换。从认识论来看,社科法学主张批判主客两分、法律/社会的二元对立观念,强调研究‘视域融合’:即有关法律经验事实的知识要通过研究者、他者和共同面对的世界这样一种三角关系获得。从研究方法来看,社科法学倾向于实现:定性方法与定量、经验事实与理论抽象、经验研究与规范研究的有机整合。”社科法学也可以分为不同的知识类型,或称为研究面向。其中,国内已形成规模的是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认知科学。监察社科法学作为一种刚开始而远未成熟的研究进路,亟须开展对监察法现象的深入研究,以因应监察法实践的紧迫要求。 《监察法学教程》的定位和编写思路 《监察法学教程》坚持法治理念和原则,保持政治敏锐性;不回避争议问题,但尽量采纳通说,不过多纠缠于争议问题;直面监察制度运行的实践,紧密结合监察实践已有的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析理。其目的在于培养和训练学生观察、分析监察法现象,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总之,本书强调监察法学的学术意识与实践功能,突出原理与经验的探讨,力求完整地体现“原理—规范—现实”的部门法研究思路和方法论体系。监察法学有独立、完整的调整对象和特有、自足的研究方法,这其实决定了监察法学不能被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分支学科,而应然成为法学之下的一门独立二级学科,但其与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的关系理应成为本学科的研究重点。 在当下中国的法政结构下,监察法律法规如何对党的纪检法规在监察领域的应用进行合宪性、合法性检视,既坚守法治底线,拒斥一切存在即合理的谬见,又不因过度拘泥而造成秩序冲突,这是监察法学研究面临的最大难题。总之,监察法学的研究既要仰望星空,又要脚踏实地;既不能过度浪漫主义,又不能抱持完全的鸵鸟主义。适度地平衡和妥协,才能行稳致远。
|
|
监察法学的学术意识与实践功能
|
《监察法学教程》(2023修订版)绪论
|
|
|
( 2023-0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 秦前红
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监察法学又可称为监察法科学,它既是社会科学的一种,也是法学学科的一个门类。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人类观察、分析世界的能力渐次提升,研究工具的不断改良,尤为重要的是教育本身的专门化,人类才有能力对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知识进行分门别类,这样,科学也就随之被创造出来。在科学研究中,研究对象往往是区分不同学科的依据。作为法学一个部门的监察法学,不仅要研究现行的监察法和监察法文件,而且要研究监察法在历史上的沿革以及发展趋势;不仅要研究本国的监察法,而且要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察法;不仅要研究监察法本身,而且要研究监察法和有关社会现象的关系;不仅要研究纸面上的监察法,而且要研究现实中的监察法,即监察法的产生、实施、运用的实际情况。具言之,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察法的起源、属性、类型、特点、内容和形式、发展和演进过程。第二,监察法的具体规范、监察规范的特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三,中外监察制度和监察法思想的比较及其发展史。第四,监察法同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法的部门的关系。当代监察法学由于学科分化,在学科属性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监察法学是指以法教义学为内容的规范科学;广义的监察法学在此之外包括以监察法律的现实性、政治性为研究对象的监察法社会学、监察法政治学。这两者呈现交叉、重叠的情形,任何轻率地将两者贸然分离并加以对立的做法,均易流于以偏概全。 (二)研究范围 不少教科书和论著往往对“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不加区分,严格来说,这是不妥当的。“研究对象”是对应于研究主体的“他者”,而“研究范围”即为“研究边界”。该边界取决于研究主体的研究能力、研究方法、研究视角和研究客观条件,也取决于监察法学自身面临的研究对象、任务和所欲达致的目标。中国的监察法学固然要形塑自己的主体性品格,体现本土性、时代性、现实性特点,但并不拒斥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因为监察内含制约权力、防止腐败的使命,是公权力产生以来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人类不懈的探索和总结已累积无数宝贵的经验,更何况进入全球化时代,诸多腐败问题跨越国界,反腐败需要国际社会通力合作才能取得良好成效。 监察官员时常超越公共政治的边界而直入官员的个人空间、社会交往、家事活动乃至内心思想,从而造成监察任务繁重、监察机构膨胀、监察成本超越国家财力支撑。当代监察法学在充分吸取中国古代监察传统历史润养的同时,如何合理舍弃其糟粕、适度框定研究范围、尊重历史本身的客观规律,实为当代监察法学必须谨慎把握的重要议题。为了建立健全中国的监察制度,西方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也应是中国监察法学研究的对象。中国自1954年宪法确立了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制度后,尽管近40年也有多种机构改革甚至政治改革,但从未触动这个宪制结构。为了达成高效权威反腐败的目的,并改变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的状况,党和国家最高决策部门决定进行一场“伤筋动骨”的改革,即把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三部门职能统一整合成国家监察职能,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也因此由过去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演变为人大之下的“一府一委两院”。 监察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监察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对古代罗马法的发掘研究。从总体上,可以说法教义学自始跟解释学相关,到后来跟西方历史法学与概念法学有密切的关系。后者为法教义学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基础。在对法的本质及其适用的过程的理解上,这种法教义学乃致力于客观地认识概念、封闭的法体系理念以及机械的逻辑演绎推理方法等。自19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认为法教义学的任务主要在于对法概念进行逻辑分析,建构法律体系,并将概念体系运用于司法裁判。由于国家监察立法没有采取惯行的立法路径,即过去的国家机关立法大多是先有组织法再有官员法,然后还有行为法、程序法等。这样的立法模式于监察体制改革而言被认为缓不济急,于是采取了“综合立法模式”,即在一部法典中包含了上述所有立法元素。又由于监察机关被定位为政治机关与国家机关的结合,既往大量调整党的纪检机关的规则继续对国家监察机关起指导作用,在此情况下,如何梳理监察法规范体系的意义脉络、保持其规范意义的融贯性,就成为监察法教义学必须处理的重要问题。 (二)监察社科法学 监察社科法学的研究进路注重整合法学与其他学科,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经验事实。“从观察视角来看,社科法学可以从宏观社会、微观社会和微观个体的视角展开研究。而且随着实地调查的变化,研究者也需要经常进行视角的转换。从认识论来看,社科法学主张批判主客两分、法律/社会的二元对立观念,强调研究‘视域融合’:即有关法律经验事实的知识要通过研究者、他者和共同面对的世界这样一种三角关系获得。从研究方法来看,社科法学倾向于实现:定性方法与定量、经验事实与理论抽象、经验研究与规范研究的有机整合。”社科法学也可以分为不同的知识类型,或称为研究面向。其中,国内已形成规模的是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认知科学。监察社科法学作为一种刚开始而远未成熟的研究进路,亟须开展对监察法现象的深入研究,以因应监察法实践的紧迫要求。 《监察法学教程》的定位和编写思路 《监察法学教程》坚持法治理念和原则,保持政治敏锐性;不回避争议问题,但尽量采纳通说,不过多纠缠于争议问题;直面监察制度运行的实践,紧密结合监察实践已有的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析理。其目的在于培养和训练学生观察、分析监察法现象,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总之,本书强调监察法学的学术意识与实践功能,突出原理与经验的探讨,力求完整地体现“原理—规范—现实”的部门法研究思路和方法论体系。监察法学有独立、完整的调整对象和特有、自足的研究方法,这其实决定了监察法学不能被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分支学科,而应然成为法学之下的一门独立二级学科,但其与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的关系理应成为本学科的研究重点。 在当下中国的法政结构下,监察法律法规如何对党的纪检法规在监察领域的应用进行合宪性、合法性检视,既坚守法治底线,拒斥一切存在即合理的谬见,又不因过度拘泥而造成秩序冲突,这是监察法学研究面临的最大难题。总之,监察法学的研究既要仰望星空,又要脚踏实地;既不能过度浪漫主义,又不能抱持完全的鸵鸟主义。适度地平衡和妥协,才能行稳致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