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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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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灵活执行助企脱困 法治优化营商环境
· 违反廉洁自律约定
公司赔偿四十万元
· 驾驶隐患车辆搭客
发生伤亡构罪获刑
· 为图省事高空抛物
取得谅解判处缓刑
· 伤情反复二次求偿 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驾驶隐患车辆搭客
发生伤亡构罪获刑

( 2023-02-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杨伟 廖军

  好心搭载同村村民,却因车辆刹车失灵、超载搭人等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死一伤,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院查明,2021年8月,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无偿搭乘张某等3人。途经一下坡路段时,因陈某操作不当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两死一伤。
  经查,涉案三轮电动车核载人数为1人,车辆前轮、左后轮均制动无效。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超过核载人数,并驾驶制动器失效的车辆上路,违反交通法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5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陈某无偿搭乘同村村民的行为属“好意搭乘”的友善行为,被害方基于互谅互让的传统美德亦自愿选择谅解,同时考虑其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该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在日常生活中,诸如顺路捎带朋友、搭便车这类“好意搭乘”行为时有发生,但若因驾驶员忽视车辆车况、未安全驾驶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人员伤亡,将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应增强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定期检查车辆车况,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好意搭乘”他人过程中,要对搭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杜绝无证驾驶、违法载人、超速驾驶等行为。群众在搭乘车辆过程中,不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做好自我保护措施,最大限度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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