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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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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陈璇在《法学》2022年第11期上发表题为《危险接受的自愿性:分析视角与判断标准》的文章中指出: 司法实践中涉及危险接受的大量案件表现为,被害人因为自保本能、义务命令或者伦理要求而承受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并在这种压力的驱使下实施了自陷危险的举动。在此情况下,能否以及应当在多大范围内认定被害人是自愿接受风险,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欲体系性地建构自愿性的认定标准,需以心理状态和社会价值这两个视角为支柱搭建分析框架。首先,只有当被害人的心理压力源自行为人所引起的某种法益冲突时,它才可能具备排除自愿性的效果。其次,根据举“严”以明“宽”的原理,当被害人的心理压力已经达到足以排除期待可能性的程度时,可以直接否定危险接受的自愿性。最后,当被害人为了保护生命、健康以外的其他法益而自陷危险时,需要综合其自危行为保护的利益、行为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具体地确定自危行为是否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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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璇谈建构自愿性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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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以两个视角为支柱搭建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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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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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陈璇在《法学》2022年第11期上发表题为《危险接受的自愿性:分析视角与判断标准》的文章中指出: 司法实践中涉及危险接受的大量案件表现为,被害人因为自保本能、义务命令或者伦理要求而承受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并在这种压力的驱使下实施了自陷危险的举动。在此情况下,能否以及应当在多大范围内认定被害人是自愿接受风险,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欲体系性地建构自愿性的认定标准,需以心理状态和社会价值这两个视角为支柱搭建分析框架。首先,只有当被害人的心理压力源自行为人所引起的某种法益冲突时,它才可能具备排除自愿性的效果。其次,根据举“严”以明“宽”的原理,当被害人的心理压力已经达到足以排除期待可能性的程度时,可以直接否定危险接受的自愿性。最后,当被害人为了保护生命、健康以外的其他法益而自陷危险时,需要综合其自危行为保护的利益、行为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具体地确定自危行为是否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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