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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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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复杂的明太祖

( 2023-0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余定宇

  明朝法律史上有两个很鲜明的特点:一个是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来“重典治官”,另一个则是用和风细雨的方式来对全国乡村的基层民众进行“普法教育”。奇怪的是,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气质,竟然来自同一个人——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而南京紫金山下的明孝陵,便是那位性格复杂的明太祖长眠的地方。
  与东面的中山陵相比,除了那条黄叶纷飞、两旁布满了巨大的石人、石马像的神道之外,明孝陵的气势就差得太远了。跨过三道小石桥,穿过一片废墟,再穿过一条昏暗的斜坡甬道,登上“方城”顶上徒剩四壁的明楼,眼前那座满目荒凉的丛林小山,就是朱元璋与马皇后的陵寝了。
  伫立在苔痕斑斑的明楼顶上,记忆里,突然浮出了朱元璋的许多往事——
  由于朱元璋出身贫穷,马皇后也是劳苦大众出身,因而深刻了解皇宫之外的民生疾苦,所以,对前代官吏的贪污腐败、中饱私囊、敲诈勒索、激起民变的历史教训都记忆犹新。因此,朱元璋一上台,便亲自参与了制定《大明律》,并亲手制定了空前严厉、极其残酷的刑罚打击贪官。朱元璋最痛恨的,便是贪官污吏们的“监守自盗”和文武百官们的“受财枉法”。平日在朝廷上,每当有官员被揭发犯“受财枉法”罪时,朱元璋便会冷酷无情地喝令内侍们,把该官员拖出午门之外痛打50大棍。一些年迈体弱的贪官,往往被无情的“廷杖”活活打死。而最为震慑百官的,便是明太祖制定的“剥皮实草”之法:凡“受财枉法”满80贯铜钱的,处绞。而贪污超过80贯的,则被绞死之后还要再处以“剥皮刑”,并将剥下的人皮蒙在一个稻草人上,制成一个人形草囊,立于下一任官员的公座旁,令继任的官员触目惊心,以儆效尤。
  但是,以如此严厉的手段整治贪官,效果又如何呢?众所周知,明朝的“大老虎”“小老虎”“大豺狼”“小豺狼”越演越烈……
  话分两头来说:朱元璋“治官”不行,但“教民”却倒是很有一手。相比之下,能收到些“劝善惩恶、教化民众”的作用,并能使整个社会的文明风气有所改善的,不是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严刑峻法,而是朱元璋以极大热情去推行的“乡村普法”运动。
  据史载:因为家贫,朱元璋少年时曾出家做过和尚。他虽然读书不多,但对儒家经典里的“明刑弼教”一语却有着独到的心得。他深知:要将孔子提倡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学说落实到基层、落到实处,一定要结合法令的公开和法律的普及,才能收到真正的教化作用。因此,他即位之初,便命令大臣制作了许多“教民榜文”。这些榜文都是用十分浅显的文字写成,内容是一些单行的法令,也有一两个典型的案例。有些专门讲解案例的榜文,还配上绘图插画,表现罪人受刑的可怕场景,悬挂在各县的衙门外。
  作为一个出身草根的皇帝,朱元璋“普法”的目的十分实际:他不像孔子那样,想教会普天之下的读书人,人人做君子、个个为尧舜,他最高的要求,只不过是想百姓万民“人人都不犯上作乱,个个都做安分守己的良民”而已。而即位之初,他所发布的6句24字“圣谕”,就极其通俗明白地说明了他“普法”的目的:“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而最能体现明太祖这种“普法”运动思想特点的,便是他在洪武十八年(即1385年)颁布的《御制大诰》。这部在《大明律》之外的特别刑事法规,几乎每一条,都有一个或几个由朱元璋亲审过的案例开头,其后,便是朱元璋的“以案说法”。他和风细雨地告诫百官百姓: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做一个好人。
  据《明史·刑法志》记载:当时,这部《御制大诰》,曾刻印至全国“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因此当时,无论是官是民,家家都要争购一本来做“护身符”。
  明太祖之后的历代皇帝,虽然对“普法”运动远不及朱元璋那般充满热情,但这些制度,却也一直保留在明代的法律体制中。到明朝中期,这些普法的措施,更发展为“乡约”或“村规民约”这一种基层的治理方式——由官府组织各乡,以每百家为一约,由村民举出“约正”“约副”“约讲”“约史”各一人,每月的初一、十六,在公共祠堂里召集众人,对“圣谕牌”行鞠躬礼,齐诵圣谕,再由约正指出这半个月内村里发生的善、恶、改过、和解诸事,分别登录入“善簿”“恶簿”“和簿”及“改簿”里。
  据说,依靠“乡民自治”的力量,而不是依靠“刑罚恐吓”的力量,明代各地农村社会,便继续在“贞观之治”之后,又一次出现了一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平景象。我们将之称为“洪武之治”。
  (文章节选自余定宇《寻找法律的印迹(2):从独角神兽到“六法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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