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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并进推动企业环境合规

( 2023-0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王 颖

  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指导企业合规改革深入开展。这批案例对于警示教育企业合规经营,指导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入开展具有现实意义。
  企业刑事合规是指企业犯罪后的合规,是在检察机关主导下展开的,以实现企业守法运营的一系列刑事程序与合规措施,以企业再犯预防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为根本宗旨。最高检自2020年推出合规改革试点以来,一直遵循与坚守这一初心。而如何选择涉案企业展开有效的企业合规整改,一直是检察机关所面临的难题,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在最新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中,企业环境合规案例尤为引人瞩目,其既能体现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想样态”,表明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展开案件法律审查、社会公共利益审查与再犯预防审查后的谨慎选择,也能凸显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与环境合规整改的现实意义与未来前景。
  比如,在“山东潍坊X公司、张某某污染环境案”中,张某某作为副总经理决定实施倾倒废物的行为,代表单位意志且单位从中获益,因此X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在此前提下,X公司与张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张某某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因此,经过法律审查,此案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单位犯罪,并未造成严重环境损害;而X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溴系阻燃剂产能最大的企业之一,也为当地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因此适用企业合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同时,对于环境犯罪,展开生态修复、环境合规与行政监管,能够有效预防企业再犯此类罪行。因此,环境犯罪属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想适用对象”。
  事实上,相比于其他经济犯罪,环境犯罪更适宜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是刑法规定环境犯罪所旨在实现的目标。因此,检察机关在面对环境犯罪时,仍需要平衡企业、社会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刑法层面,环境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以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为前提,具有入罪门槛低、刑罚重的现实特征;在刑罚层面,传统的有期徒刑与罚金刑并不能弥补环境犯罪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还有可能导致涉罪企业破产、员工失业与社会经济损失。因此,在环境犯罪领域存在比较明显的企业发展、社会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冲突,急需寻求破局之道。
  展望环境犯罪治理的未来,企业因污染环境或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而涉及单位犯罪时,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企业合规不起诉,将企业行政责任与刑事合规相结合,推动生态修复与合规整改的联动,则能够有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企业的再犯预防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三者之间的平衡。此次最高检发布的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也体现了这种环境犯罪治理的趋势。
  一方面,以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行政罚款为核心的行政责任体系应当走到环境犯罪治理的前台。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直指环境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能够直接修复、补偿环境污染对社会与生态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比如,在“安徽C公司、蔡某某等人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检察机关即采取有别于起诉、入刑的传统思路,而是聚焦生态修复,责令其恢复受破坏植被,有效挽回了生态损失。
  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合规不起诉与环境合规整改,能够有效实现对涉罪企业的风险管理与犯罪预防,而以罚金刑与监禁刑为核心的传统刑罚则逐渐淡出环境犯罪治理的舞台。企业环境合规整改在第三方监管下,准确分析评估涉案企业环境犯罪风险,开展针对性整改,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能够有效消除企业风险因子、预防企业犯罪。
  当然,当前企业环境合规整改仍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第一,生态修复无法“一键复原”,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企业合规成效初显亦需要时间,因此合规整改期限有必要做适度延长;第二,企业合规整改具有惩罚与激励双重特性,因此有必要继续深化第三方监管机制,落实风险评估与风险预防措施,避免纸面合规、形式合规;第三,有效合规是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仍需深入探索兼具体系性与专业性的环境合规整改评估机制,以确保环境合规整改真实有效。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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