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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人身保护令适用范围大有裨益

( 2023-01-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周友军

  前不久,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继续泄露、传播申请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这一裁定是依据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的,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是让纸面上的法变成了行动中的法。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此次修法作出的新规定,它在两个方面实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扩张适用:
  一是扩大了其适用的对象。反家庭暴力法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对象,限定为家庭成员,妇女权益保障法则将其适用对象,扩大到离婚以后的当事人和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因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不仅家庭成员有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保护的必要,恋爱终止后的当事人以及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当事人,都需要通过这一制度获得保护。如果法律不能为这部分群体提供制度供给,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就无法充分实现。
  二是扩大了其适用的情形。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限定为家庭暴力行为,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扩大到“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情形。这一扩张具有很强的现实基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离婚或分手后除了会使用暴力威胁对方,还有可能散播对方隐私或个人信息或者以此相威胁,而由于此前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适用到此种情形,就使得受害人很难通过法律寻求及时救济。而且,在互联网时代,隐私和个人信息一旦散播开来,就会导致“覆水难收”的效果,因此,特别需要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来保护受害人,从而实现“防患于未然”。
  因此,可以说,这一新规定不仅及时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体现了修法的问题导向和现实针对性,也强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隔离墙”作用,同时也完善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填补了我国既有妇女权益保护制度的空白,为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不过,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在终止恋爱关系或离婚以后,妇女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妇女免于被纠缠、被骚扰,或者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但是就这种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因此,这一规定的适用需要法官进行法律解释。而法官的法律解释,主要应当参照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也要注重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学者理论研究成果。
  参考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受害的妇女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后,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考虑到当下是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会造成大面积传播,给当事人带来极大困扰,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申请时原则上应当更快地作出响应。
  在妇女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法官还要解决证明标准的问题。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高度可能性”标准,这个标准是比较高的。在妇女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如果按照这一标准,就可能使得受害人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参考《规定》相关要求,此种证明标准只要具有“较大可能性”即可,这样也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如果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继续泄露、传播申请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那么被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将会视情形被追究法律责任,轻则被处以罚款、拘留,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妇女的隐私或个人信息被侵害或可能被侵害时,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有牙齿”的,可以让妇女获得充分的安全感。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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