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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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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雪泓
买回来不到一周就出现严重身体状况甚至死亡的狗狗被称作“星期狗”。市民王先生就遇上了这种糟心事——他在某宠物店购买的宠物犬博美到家第二天发病,一周不到即死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宠物店构成欺诈,除退还王先生购犬费用6800元外,还要进行三倍赔偿,同时赔偿王先生医治和处理狗狗的各项费用共计3.1万元。 2021年10月,王先生在某宠物店花费6800元购买了一只白色博美宠物犬。次日晚上,博美出现持续呕吐反应,王先生赶紧带它到动物医院诊治。化验报告显示,该犬只感染了犬冠状病毒。博美犬在动物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死亡。 王先生向法院诉称,在购买犬只过程中,宠物店从未出示过宠物犬的检疫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接种疫苗的记录,宠物店出售病犬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 宠物店辩称,犬只出售时是健康的。王先生在犬只发病后没有第一时间接受宠物店提出的免费治疗,且宠物店同意王先生再挑选同等价位宠物一只以作补偿,不同意王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宠物店向法庭提交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宠物健康免疫证》,证明其所售卖的宠物犬系打过疫苗的健康宠物。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中包括“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购入日期和数量等事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就其销售的博美犬向消费者提供合格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 法院认为,宠物店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辽宁省鞍山市犬猫动物调运检疫实行一犬(猫)一证制度”,背面检测报告中的动物类别和品种显示为田园犬,而涉案犬只为博美犬;且《宠物健康免疫证》的第一页除“博美”字样和出生日期外,没有任何宠物身份信息,亦无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也没有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宠物店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博美犬具有真实且有效的检疫证明和宠物健康免疫证明。 法院认为,从王先生购买该犬到送医诊治仅一日之差,犬只便因“犬冠状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统疾病”致病并最终死亡。其间,宠物店工作人员在微信记录中向王先生表示“已做齐疫苗,驱虫已做”。宠物店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未达到检疫标准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患病犬只,属于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的行为,该行为与宠物犬只死亡后果所形成的损害间存在因果联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宠物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践中,关于认定商品欺诈行为需要满足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欺诈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三个条件。本案中,宠物店的欺诈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故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补偿王先生的经济损失。此外,我国当前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政策,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发放统一的《宠物健康免疫证》,真实且有效的健康证在首页应有宠物的身份信息和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应有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 法官提示,近年来,宠物犬市场发展迅猛,围绕宠物健康问题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在购买宠物的过程中,消费者要及时向商家提出查验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的需求,保留必要的销售记录,避免购买到健康状态不合格的宠物而遭受损失。作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卫生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尽到为出售的宠物提供真实且有效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的义务,确保宠物过“健康关”,否则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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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星期狗” 消费者获“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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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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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雪泓
买回来不到一周就出现严重身体状况甚至死亡的狗狗被称作“星期狗”。市民王先生就遇上了这种糟心事——他在某宠物店购买的宠物犬博美到家第二天发病,一周不到即死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宠物店构成欺诈,除退还王先生购犬费用6800元外,还要进行三倍赔偿,同时赔偿王先生医治和处理狗狗的各项费用共计3.1万元。 2021年10月,王先生在某宠物店花费6800元购买了一只白色博美宠物犬。次日晚上,博美出现持续呕吐反应,王先生赶紧带它到动物医院诊治。化验报告显示,该犬只感染了犬冠状病毒。博美犬在动物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死亡。 王先生向法院诉称,在购买犬只过程中,宠物店从未出示过宠物犬的检疫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接种疫苗的记录,宠物店出售病犬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 宠物店辩称,犬只出售时是健康的。王先生在犬只发病后没有第一时间接受宠物店提出的免费治疗,且宠物店同意王先生再挑选同等价位宠物一只以作补偿,不同意王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宠物店向法庭提交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宠物健康免疫证》,证明其所售卖的宠物犬系打过疫苗的健康宠物。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中包括“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购入日期和数量等事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就其销售的博美犬向消费者提供合格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 法院认为,宠物店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辽宁省鞍山市犬猫动物调运检疫实行一犬(猫)一证制度”,背面检测报告中的动物类别和品种显示为田园犬,而涉案犬只为博美犬;且《宠物健康免疫证》的第一页除“博美”字样和出生日期外,没有任何宠物身份信息,亦无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也没有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宠物店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博美犬具有真实且有效的检疫证明和宠物健康免疫证明。 法院认为,从王先生购买该犬到送医诊治仅一日之差,犬只便因“犬冠状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统疾病”致病并最终死亡。其间,宠物店工作人员在微信记录中向王先生表示“已做齐疫苗,驱虫已做”。宠物店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未达到检疫标准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患病犬只,属于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的行为,该行为与宠物犬只死亡后果所形成的损害间存在因果联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宠物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践中,关于认定商品欺诈行为需要满足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欺诈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三个条件。本案中,宠物店的欺诈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故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补偿王先生的经济损失。此外,我国当前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政策,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发放统一的《宠物健康免疫证》,真实且有效的健康证在首页应有宠物的身份信息和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应有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 法官提示,近年来,宠物犬市场发展迅猛,围绕宠物健康问题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在购买宠物的过程中,消费者要及时向商家提出查验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的需求,保留必要的销售记录,避免购买到健康状态不合格的宠物而遭受损失。作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卫生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尽到为出售的宠物提供真实且有效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的义务,确保宠物过“健康关”,否则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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