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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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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伟
企业审前转处中的法院参与。法院对审前刑事合规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审前转处协议的司法审查,同时也会涉及对企业合规条款的监督。在对审前转处协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力度上,大致分为法院摇摆参与的美国模式、法院强力参与的英国模式和法院弱化参与的法国模式三种类型。法院对审前转处时企业刑事合规的参与,核心在于法院是否有权批准、审查、监督检察机关主导下的事后合规。通过缓起诉处理企业犯罪案件,本质上是检察机关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加以司法审查,很大程度上是法治传统问题。如强调分权的美国法院保持极大的克制,缓起诉协议须经法院批准,虽有立法上的努力和司法上的争议,但目前美国法院仍坚持这一立场。但同英国文化更接近的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修法时都选择由法院进行审查。如加拿大2018年修订刑法确立了类似缓起诉制度的矫正协议制度,协议生效需要法官批准,协议修改或中止也需要法官批准。同年新加坡修改刑事诉讼法引入缓起诉制度,该法规定,除非检察官“向高等法院申请”且法院发布缓起诉协议“符合司法利益”条文“公平、合理、适当”“司法宣誓”,协议才发生效力。2019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打击企业犯罪法的草案,草案规定缓起诉协议由已退休的法官审查,该法官必须是“联邦法院或州法院的前法官”。反过来讲,破解现状可能需要立法来解决,预审法官主导背景下的法国通过立法扩大检察机关权力来实现灵活处理企业犯罪案件的目的。法国2016年引入了名为公共利益司法协议的法式缓起诉协议,2021年颁布了一项意在“简化”公共利益司法协议程序的法令。美国虽有诸多学者呼吁强化对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但实现破局还有赖立法机关。在否决汇丰银行案的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判决的协同意见里,我们也看到,该法官提出,“立法机关是时候考虑对缓起诉司法审查立法了”。 不少国家对企业进行定罪量刑时,法院会考量企业合规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而参与到合规计划的审查乃至执行过程中。法院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阶段对企业刑事合规的参与,既包括对事先合规的审查,也包括对事后合规的审批和监督。(1)审查合规抗辩。《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第7条第2款设计了一项积极抗辩事由,即“企业证明存在充分的制度预防与企业有联结的人从事相关行为”。严格责任加合规抗辩立法模式在经济犯罪领域的广泛适用,使得法院在审判时需要经常性地审查企业的事前合规计划。意大利法院也在一些判决中认定,犯罪后建立的反应性合规计划可以减轻企业的刑事责任。刑事立法上对合规抗辩的规定以及司法判例中对合规计划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的认可,赋予辩方提出相应辩护事由的同时,也赋予法院审查企业合规计划的权力和责任。(2)审查认罪协议。在企业认罪的案件中,法院通过对认罪协议的审查参与到企业刑事合规中,这种参与既包含对协议中已有合规计划有效性、适当性的审查,也存在修订协议增加企业合规整改内容的可能。在一起案件中,法官“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议双方可以提交一份具有缓刑监管和有效合规计划的协议,一年以后,法院批准了增加三年缓刑考察期和合规计划的协议。(3)参与企业缓刑。在确定与执行企业缓刑中的合规计划时,美国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合规计划由法院批准,合规计划实施由法院监督,独立监管人由法院任命。2016年,法国将合规计划作为制裁犯罪的措施写入刑法典刑罚编的适用于法人的处罚一节。 法院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尚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合规计划的刑法意义,建立体系化的企业刑罚体系。在参与路径上,对于经企业合规整改作出不起诉的案件,我国法院没有参与的途径。在审判阶段,法院对企业刑事合规的参与,应包含如下内容:明确法院的澄清义务;允许或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适时运用中止审理,检察院分案处理单独对责任人提起公诉的,经被告人申请,也可以中止审理责任人的案件,待企业合规整改完成后恢复审理;查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企业合规事实;判决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参考美国和德国企业缓刑制度,法院判决企业和责任人有罪的,可以裁定企业暂缓缴纳罚金,但要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合规整改,定期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合规整改成功的,可以减免罚金。定罪量刑后,企业申请合规整改的,属于刑罚执行的内容,应由作出判决的法院主导。考虑到合规计划执行的专业性,法院可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任命中立第三方作为合规监管人,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 (文章原文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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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中的法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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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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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伟
企业审前转处中的法院参与。法院对审前刑事合规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审前转处协议的司法审查,同时也会涉及对企业合规条款的监督。在对审前转处协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力度上,大致分为法院摇摆参与的美国模式、法院强力参与的英国模式和法院弱化参与的法国模式三种类型。法院对审前转处时企业刑事合规的参与,核心在于法院是否有权批准、审查、监督检察机关主导下的事后合规。通过缓起诉处理企业犯罪案件,本质上是检察机关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加以司法审查,很大程度上是法治传统问题。如强调分权的美国法院保持极大的克制,缓起诉协议须经法院批准,虽有立法上的努力和司法上的争议,但目前美国法院仍坚持这一立场。但同英国文化更接近的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修法时都选择由法院进行审查。如加拿大2018年修订刑法确立了类似缓起诉制度的矫正协议制度,协议生效需要法官批准,协议修改或中止也需要法官批准。同年新加坡修改刑事诉讼法引入缓起诉制度,该法规定,除非检察官“向高等法院申请”且法院发布缓起诉协议“符合司法利益”条文“公平、合理、适当”“司法宣誓”,协议才发生效力。2019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打击企业犯罪法的草案,草案规定缓起诉协议由已退休的法官审查,该法官必须是“联邦法院或州法院的前法官”。反过来讲,破解现状可能需要立法来解决,预审法官主导背景下的法国通过立法扩大检察机关权力来实现灵活处理企业犯罪案件的目的。法国2016年引入了名为公共利益司法协议的法式缓起诉协议,2021年颁布了一项意在“简化”公共利益司法协议程序的法令。美国虽有诸多学者呼吁强化对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但实现破局还有赖立法机关。在否决汇丰银行案的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判决的协同意见里,我们也看到,该法官提出,“立法机关是时候考虑对缓起诉司法审查立法了”。 不少国家对企业进行定罪量刑时,法院会考量企业合规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而参与到合规计划的审查乃至执行过程中。法院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阶段对企业刑事合规的参与,既包括对事先合规的审查,也包括对事后合规的审批和监督。(1)审查合规抗辩。《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第7条第2款设计了一项积极抗辩事由,即“企业证明存在充分的制度预防与企业有联结的人从事相关行为”。严格责任加合规抗辩立法模式在经济犯罪领域的广泛适用,使得法院在审判时需要经常性地审查企业的事前合规计划。意大利法院也在一些判决中认定,犯罪后建立的反应性合规计划可以减轻企业的刑事责任。刑事立法上对合规抗辩的规定以及司法判例中对合规计划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的认可,赋予辩方提出相应辩护事由的同时,也赋予法院审查企业合规计划的权力和责任。(2)审查认罪协议。在企业认罪的案件中,法院通过对认罪协议的审查参与到企业刑事合规中,这种参与既包含对协议中已有合规计划有效性、适当性的审查,也存在修订协议增加企业合规整改内容的可能。在一起案件中,法官“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议双方可以提交一份具有缓刑监管和有效合规计划的协议,一年以后,法院批准了增加三年缓刑考察期和合规计划的协议。(3)参与企业缓刑。在确定与执行企业缓刑中的合规计划时,美国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合规计划由法院批准,合规计划实施由法院监督,独立监管人由法院任命。2016年,法国将合规计划作为制裁犯罪的措施写入刑法典刑罚编的适用于法人的处罚一节。 法院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尚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合规计划的刑法意义,建立体系化的企业刑罚体系。在参与路径上,对于经企业合规整改作出不起诉的案件,我国法院没有参与的途径。在审判阶段,法院对企业刑事合规的参与,应包含如下内容:明确法院的澄清义务;允许或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适时运用中止审理,检察院分案处理单独对责任人提起公诉的,经被告人申请,也可以中止审理责任人的案件,待企业合规整改完成后恢复审理;查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企业合规事实;判决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参考美国和德国企业缓刑制度,法院判决企业和责任人有罪的,可以裁定企业暂缓缴纳罚金,但要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合规整改,定期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合规整改成功的,可以减免罚金。定罪量刑后,企业申请合规整改的,属于刑罚执行的内容,应由作出判决的法院主导。考虑到合规计划执行的专业性,法院可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任命中立第三方作为合规监管人,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 (文章原文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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