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
|
|
(2018)京0108民初11034号原告王兴东、原告陈宝光诉被告董哲、被告《中国电影报》社侵害署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以及认定如下: 王兴东与陈宝光共同创作电影文学剧本《建国大业》。2009年9月16日电影《建国大业》上映,该影片尾中记载总制片人/导演为韩三平和黄建新,编剧为王兴东和陈宝光,副导演为杨晓丹、黄帝和董哲。《气壮山河——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重点电影推介典礼》(以下简称电影推介典礼)视频中显示在推介电影《百团大战》环节中董哲与其他三位电影创作人员登台,主持人在介绍董哲时说“我的身边呢,是我们的编剧董哲,董哲曾经担任过《建党大业》《建国大业》这样的主笔,那么这种主旋律的题材应该是驾轻就熟,这一部《百团大战》创作的动因是什么呢?”介绍期间董哲微笑点头示意回应。另查,电影《建党伟业》片尾署名编剧为黄欣、郭俊立和董哲,电影《百团大战》片尾署名编剧为董哲。二原告主张在电影推介典礼中董哲以电影《建国大业》编剧进行宣传,侵犯二原告的署名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为电影《建国大业》的编剧,董哲为该电影的副导演。董哲的前述行为并未直接针对或直接使用电影《建国大业》这一特定作品内容,不构成对二原告署名权的侵害。董哲为电影《建国大业》三位副导演之一,而董哲以“《建国大业》主笔”参与该次电影推介典礼,与其是电影《建国大业》三位副导演之一的身份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董哲在《中国电影报》非中缝位置刊载声明,为原告王兴东和原告陈宝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实,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将根据原告王兴东和原告陈宝光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董哲承担);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董哲向原告王兴东和原告陈宝光赔偿经济损失100 000元,合理开支24 500元;三、驳回原告王兴东和原告陈宝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本案被告董哲未按时履行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故法院依原告王兴东、陈宝光的申请公开本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原告王兴东、原告陈宝光诉被告董哲、被告《中国电影报》社侵害署名权及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
|
|
|
( 2022-12-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
(2018)京0108民初11034号原告王兴东、原告陈宝光诉被告董哲、被告《中国电影报》社侵害署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以及认定如下: 王兴东与陈宝光共同创作电影文学剧本《建国大业》。2009年9月16日电影《建国大业》上映,该影片尾中记载总制片人/导演为韩三平和黄建新,编剧为王兴东和陈宝光,副导演为杨晓丹、黄帝和董哲。《气壮山河——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重点电影推介典礼》(以下简称电影推介典礼)视频中显示在推介电影《百团大战》环节中董哲与其他三位电影创作人员登台,主持人在介绍董哲时说“我的身边呢,是我们的编剧董哲,董哲曾经担任过《建党大业》《建国大业》这样的主笔,那么这种主旋律的题材应该是驾轻就熟,这一部《百团大战》创作的动因是什么呢?”介绍期间董哲微笑点头示意回应。另查,电影《建党伟业》片尾署名编剧为黄欣、郭俊立和董哲,电影《百团大战》片尾署名编剧为董哲。二原告主张在电影推介典礼中董哲以电影《建国大业》编剧进行宣传,侵犯二原告的署名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为电影《建国大业》的编剧,董哲为该电影的副导演。董哲的前述行为并未直接针对或直接使用电影《建国大业》这一特定作品内容,不构成对二原告署名权的侵害。董哲为电影《建国大业》三位副导演之一,而董哲以“《建国大业》主笔”参与该次电影推介典礼,与其是电影《建国大业》三位副导演之一的身份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董哲在《中国电影报》非中缝位置刊载声明,为原告王兴东和原告陈宝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实,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将根据原告王兴东和原告陈宝光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董哲承担);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董哲向原告王兴东和原告陈宝光赔偿经济损失100 000元,合理开支24 500元;三、驳回原告王兴东和原告陈宝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本案被告董哲未按时履行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故法院依原告王兴东、陈宝光的申请公开本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