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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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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家明:本院受理原告蔡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3日14时30分,在单县人民法院浮龙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罗花花、公巴扎西:本院受理原告冷本才让与你们和吉合毛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5161号 王兴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明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222号 何文光:本院受理原告吴乐天与被告何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文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乐天偿还借款本金350 000元以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18年1月9日的利息为74 266.67元;从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吴乐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830元,由被告何文光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072号 李朋、卢琴、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李朋、卢琴、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李朋、卢琴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670007-2012-20171685111);二、被告李朋、卢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07 784.0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22年8月28日的利息为13 215.94元,罚息为1 192.28元;自2022年8月29日起的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罚息计算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朋、卢琴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664元、公告费442元,共计5 106元,由被告李朋、卢琴、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47号 林刚:本院受理原告杨宏与被告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宏借款本金12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20年7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12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 868元,公告费374元,合计3 242元,由被告林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198号 谢国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谢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国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456.25元、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国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1365元、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元,由被告谢国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08号 杨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32 800元、利息1 750.67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7.8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公告费399元,共计1 043元,由被告杨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催9号 本院已于2022年9月26日受理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51275876,票面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出票人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思杰彩印厂,持票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浙0784民催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苏凤娇:本院受理原告梁达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12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苏凤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梁达荣借款本金57,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7,2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9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760元,合计2,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凤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357号 沈世举:本院对原告魏忠毅诉被告沈世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435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卢华英: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2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冉献方: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熊国华、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冉献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8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10817号 王忠星:我院受理原告周永兴与被告王忠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党信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汉滨区建民办东山村扶贫互助协会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李增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善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2022)吉0192民初2425号 裴龙龙:本院受理原告孙洪亮诉被告裴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裴龙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洪亮借款本金31,600.00元及利息(以31,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洪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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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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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家明:本院受理原告蔡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3日14时30分,在单县人民法院浮龙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罗花花、公巴扎西:本院受理原告冷本才让与你们和吉合毛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5161号 王兴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明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222号 何文光:本院受理原告吴乐天与被告何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文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乐天偿还借款本金350 000元以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18年1月9日的利息为74 266.67元;从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吴乐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830元,由被告何文光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072号 李朋、卢琴、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李朋、卢琴、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李朋、卢琴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670007-2012-20171685111);二、被告李朋、卢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07 784.0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22年8月28日的利息为13 215.94元,罚息为1 192.28元;自2022年8月29日起的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罚息计算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朋、卢琴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664元、公告费442元,共计5 106元,由被告李朋、卢琴、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47号 林刚:本院受理原告杨宏与被告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宏借款本金12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20年7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12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 868元,公告费374元,合计3 242元,由被告林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198号 谢国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谢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国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456.25元、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国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1365元、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元,由被告谢国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08号 杨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32 800元、利息1 750.67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7.8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公告费399元,共计1 043元,由被告杨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催9号 本院已于2022年9月26日受理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51275876,票面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出票人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思杰彩印厂,持票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浙0784民催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苏凤娇:本院受理原告梁达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12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苏凤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梁达荣借款本金57,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7,2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9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760元,合计2,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凤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357号 沈世举:本院对原告魏忠毅诉被告沈世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435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卢华英: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2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冉献方: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熊国华、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冉献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8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10817号 王忠星:我院受理原告周永兴与被告王忠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党信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汉滨区建民办东山村扶贫互助协会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李增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善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2022)吉0192民初2425号 裴龙龙:本院受理原告孙洪亮诉被告裴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裴龙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洪亮借款本金31,600.00元及利息(以31,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洪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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