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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金融法院对两地金融案件“应管尽管”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 2022-1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张晨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规定》,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规定》涉及的主要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第一家跨省域金融法院
  记者:请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经过?
  答:设立成渝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维护金融安全,提升我国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最高法于今年2月底就启动了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的调研起草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司法部等国家部委和法院系统的意见建议,对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我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出台。
  记者: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相较其他金融法院,有哪些自身特点?《规定》对此有没有专门的考虑?
  答:成渝金融法院是我国第一家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金融专门法院,相较于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跨省域管辖。一是管辖面积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面积18.5万平方公里,包括重庆市的中心城区及万州等27个区县以及四川省的成都、自贡等15个市。地域面积约是北京的11倍、上海的29.2倍,常住人口9600万人。二是涉及的基层法院多。受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基层法院超过150个,远超北京、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基层法院数量。三是金融案件多。近三年来四川、重庆两地中级法院年均受理的金融案件数近1万件,而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受理案件4700余件,上海金融法院年均受理案件7000余件。
  针对成渝金融法院跨省管辖的突出特点,《规定》立足“两地一个金融法院”的定位,确保两地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确保成渝金融法院更好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明确金融法院管辖范围
  记者:根据《规定》,成渝金融法院主要受理哪些案件?
  答:《规定》共设置了十一条内容,对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三大案件类型进行了全方位明确,对两地金融案件做到了“应管尽管”。在受案类型上,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辖区内金融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六类:第一类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第二类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第三类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四类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第五类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第六类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另外,成渝金融法院还对境外相关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案件和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主要有,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涉金融行政纠纷、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一审金融行政案件。
重新划分金融案件审级
  记者:成渝金融法院跨省域管辖四川、重庆两地金融案件,《规定》施行后,两地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如何划分?
  答: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要根据成渝金融法院跨省管辖的职能定位,对四川、重庆两地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重新划分。成渝金融法院设立后,《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精神,对四川、重庆两地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了如下明确:
  关于成渝金融法院的二审管辖范围。《规定》第五条明确,成渝金融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在《规定》施行前,也就是2023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二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院继续审理。
  关于成渝金融法院的再审管辖范围。与二审案件不同,再审管辖的案件是对已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鉴于成渝金融法院跨省域管辖的实际,为保持成渝金融法院设立之前两地已生效裁判的安定性,《规定》第六条明确,成渝金融法院的再审管辖范围为,对《规定》施行后即2023年1月1日后辖区内生效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行使中院审判监督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成渝金融法院的二审和再审案件。《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重庆高院审理。成渝金融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再审案件,依法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重庆高院审理。
  记者:成渝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案件,与北京、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相同,在此类案件上如何协调三家金融法院的关系?
  答:根据《规定》第二条,成渝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以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损害境内个人或者机构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这一条与之前发布的北京、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致。三家金融法院都有权管辖境外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的金融纠纷,由此可能产生管辖权争议,即三家金融法院有可能对同一个案件行使管辖权。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自行选择确定;当事人同时向多家金融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如多家金融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可以就个案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即最高法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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