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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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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晨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二阶段会议于12月7日至19日在公约秘书处所在地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第一阶段会议去年在中国昆明举行。从“春城”到“枫叶之都”,共建“和合共生”美丽世界的愿望一以贯之,助力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以下简称报告)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报告显示,2013年以来,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案件18.2万件,织严织密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网。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宝库”,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水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位于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长江干流岸边的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自2011年6月起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2018年10月,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港开发公司、某盛开发公司等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结合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法院判令某港开发公司、某盛开发公司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00万元并支付合理诉讼费用。 重庆是全球34个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红军介绍说,重庆三中院探索创新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新措施,出台并积极落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护航辖区绿色发展十条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推进辖区“巡回审判站+协同保护基地”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模式,成立3个生态环境保护多样性司法协同保护基地,为辖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构建绿色司法屏障。 从全国范围看,各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检验检疫、植物新品种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领域,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秉持绿色司法理念 如何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回应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气候变化应对协同治理过程中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并形成稳固的制度框架? 10年来,我国颁布和修订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2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报告显示,近年来最高法出台司法政策文件15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21部,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专题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丰富绿色裁判规则,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导向。 “在司法上,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显著提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日益丰富,预防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实践中不断发挥作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说。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省、市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为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秦天宝认为,在公益诉讼实践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等危险排除责任以及禁止令措施,能够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补植复绿、削填引种、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能够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云南绿孔雀案、三清山巨蟒峰案等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法审理,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示范意义。 秦天宝告诉记者,公益诉讼制度的“中国方案”日益成熟,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在数量上渐成规模,而且在范围上纵深扩展,适用规则逐步细化,为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各地法院严守生态功能区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根据生物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紧迫性、必要性,以禁止令司法措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把损害消灭在源头或控制在合理范围。切实发挥刑事审判矫正行为和预防再犯功能,在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犯罪案件中,依法对有关被告人适用刑事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为生物多样性安全筑牢预防性保护防线。 完善专门审判体系 报告显示,最高法、30个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相继设立,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 在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方面,四川法院设立大熊猫生态法庭,云南法院设立绿孔雀家园法律保护巡回审判点,浙江法院建立古樟树群司法保护站,为加强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最高法及28个高级人民法院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整合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理念和裁判标准统一。 云南、江西、浙江、四川等地法院探索涵盖执行职能的“四合一”归口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全领域、全过程。着力培养既精通环境法专业领域又熟悉相关经济、社会及环境科学知识的专家型法官,打造适应“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掌握刑事民事行政专业法律知识的专业审判队伍。 “我们延伸司法职能作用,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同推进生物多样性司法协同保护基地和生态环境法治公园建设,融入环保理念和法治元素,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工程。”胡红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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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二千四百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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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建“和合共生”美丽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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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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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晨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二阶段会议于12月7日至19日在公约秘书处所在地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第一阶段会议去年在中国昆明举行。从“春城”到“枫叶之都”,共建“和合共生”美丽世界的愿望一以贯之,助力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以下简称报告)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报告显示,2013年以来,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案件18.2万件,织严织密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网。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宝库”,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水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位于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长江干流岸边的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自2011年6月起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2018年10月,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港开发公司、某盛开发公司等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结合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法院判令某港开发公司、某盛开发公司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00万元并支付合理诉讼费用。 重庆是全球34个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红军介绍说,重庆三中院探索创新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新措施,出台并积极落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护航辖区绿色发展十条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推进辖区“巡回审判站+协同保护基地”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模式,成立3个生态环境保护多样性司法协同保护基地,为辖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构建绿色司法屏障。 从全国范围看,各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检验检疫、植物新品种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领域,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秉持绿色司法理念 如何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回应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气候变化应对协同治理过程中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并形成稳固的制度框架? 10年来,我国颁布和修订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2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报告显示,近年来最高法出台司法政策文件15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21部,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专题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丰富绿色裁判规则,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导向。 “在司法上,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显著提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日益丰富,预防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实践中不断发挥作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说。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省、市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为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秦天宝认为,在公益诉讼实践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等危险排除责任以及禁止令措施,能够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补植复绿、削填引种、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能够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云南绿孔雀案、三清山巨蟒峰案等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法审理,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示范意义。 秦天宝告诉记者,公益诉讼制度的“中国方案”日益成熟,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在数量上渐成规模,而且在范围上纵深扩展,适用规则逐步细化,为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各地法院严守生态功能区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根据生物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紧迫性、必要性,以禁止令司法措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把损害消灭在源头或控制在合理范围。切实发挥刑事审判矫正行为和预防再犯功能,在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犯罪案件中,依法对有关被告人适用刑事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为生物多样性安全筑牢预防性保护防线。 完善专门审判体系 报告显示,最高法、30个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相继设立,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 在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方面,四川法院设立大熊猫生态法庭,云南法院设立绿孔雀家园法律保护巡回审判点,浙江法院建立古樟树群司法保护站,为加强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最高法及28个高级人民法院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整合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理念和裁判标准统一。 云南、江西、浙江、四川等地法院探索涵盖执行职能的“四合一”归口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全领域、全过程。着力培养既精通环境法专业领域又熟悉相关经济、社会及环境科学知识的专家型法官,打造适应“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掌握刑事民事行政专业法律知识的专业审判队伍。 “我们延伸司法职能作用,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同推进生物多样性司法协同保护基地和生态环境法治公园建设,融入环保理念和法治元素,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工程。”胡红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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