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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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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愧“师”名,
将法治精神根植孩子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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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愧“师”名,
将法治精神根植孩子心头

( 2022-12-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青少年与法
  从事未检工作近一年,担任法治副校长也有两年多,在双重身份的加持下,我愈发感受到未检工作的温度和情怀,感受到为孩子们讲法治课的意义之大。在我看来,一堂好的法治课要与孩子们一起探寻法律背后的深意,将法治精神播撒在幼小的心灵中,护佑他们成长。
  还记得第一次给小学生们讲授校园欺凌主题法治课时,有同学问我:“老师,如果有人经常拿笔戳我,还老是联合其他几个同学拿走我的文具,还老让我给他们买零食,这算不算欺凌呢?”“老师,如果被人欺负了,什么情况下我可以还手呢?”
  面对这样的问题,我竟感到一丝“超纲”的为难。我回答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超过了一定限度才属于校园欺凌”。看到同学们若有所思的表情,我遗憾且心虚:我并没有给予他们满意的答案。
  为了不愧对“老师”的称号,从那之后,我认真研读法律,每个字每一条去读。我反复比较了几部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学生欺凌”的概念,规定了学生在遭受欺凌后学校的处置义务,背后是人格平等、尊重他人的价值彰显,让弱小的孩子不再孤立无援;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的任务是“立德树人”,与重视“文化知识”的学校教育相区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注重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强制报告制度和家庭教育指导相关规定,规定了责任主体的报告义务和家长接受教育指导的情形,体现了国家亲权理念,彰显出国家是孩子们最坚强的后盾,不会放弃他们中的一个。
  我反复思考,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生欺凌”的定义是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如果单从字面理解,何为欺凌还是比较模糊,恶意如何判断?尤其对于那些看似轻微,但实际已经造成伤害的行为,可能被认为是“成长的过程”而掩盖了欺凌的性质。
  “不能欺凌他人”不是简单的条文规定。在我看来,欺凌与非欺凌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尊重他人的平等人格。实践中,有的地方在认定校园欺凌时认为,只要违背了对方意愿实施的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就属于欺凌的大范畴,轻微的言语侮辱或暴力殴打只是在欺凌程度上不同。有的法治副校长在讲课中也提到,是否欺凌的边界在于是否得到他人的同意。
  我还查阅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的校园欺凌:一种在学龄儿童中发生的、违背他人意愿的攻击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实际或认知到的权力不平衡,会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发生或有反复发生的可能性。
  我总结为,不管是违背意愿,还是“权力不平衡”,都强调了背后的价值是要尊重人格平等。
  此后再讲述校园欺凌法治课时,我都会将第一次讲课时那个孩子提出的问题作为例子拿出来和大家讨论,和大家一起探寻法律背后的意义,而孩子们的智慧也总是不断给我惊喜。
  对于“什么样的行为算得上校园欺凌”这个问题,有的孩子说:“开玩笑的打闹和欺凌是不一样的,开玩笑是在被拒绝后能够停止,而欺凌不是。”有的孩子说:“如果被伤害的人已经感受到了创伤,比如都不敢上学,见到同学都害怕了,那就是受到了欺凌。”还有的孩子说:“如果一个人学习很好,但却爱欺负同学,那也不能将他评为优秀学生。”
  在回答“遇见校园欺凌我们该怎么办”时,孩子们很认真地说:“如果被欺负,应该大声说出自己的感受,大声制止对方的行为。”“如果看见别人在欺负人,应该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寻求大人的帮忙。”
  也许每个案例都不相同,有些行为的定性无法在一堂法治课中给予一个快速的定论,但当第一次和校园欺凌“触电”,我明白了,法律精神在心中的孩子们,在源头处给自己造了一张安全网,避免欺凌者滑向更恶的深渊、被欺凌者忍气吞声,也避免了悲剧发生。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探索法律精神的过程中,我看到同学们渐渐舒展的笑脸。
  培养法治意识要从娃娃抓起,当法治的观念根植心间,当法律成为伴随一生的伙伴,必将助力孩子们坚定理想、脚踏实地,用汗水和智慧谱写“中流击水,浪遏飞舟”的人生诗篇。我为自己能在其中尽到一番绵薄之力倍感自豪,在与无数法律人共同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事业中,我将无比坚定地走下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陈雅  
  本报记者 张雪泓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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