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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条约管理办法》提升缔约管理法治化水平
——访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肖永平

( 2022-11-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环球法治
  □ 本报记者 吴琼
  
  为了规范缔结条约工作程序,加强对缔结条约事务的管理,《缔结条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10月16日正式公布,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肖永平接受了《法治日报》记者专访,就《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与突出亮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肖永平认为,《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即将施行意义重大,是新时代我国涉外立法的成功范例。
为依法行使缔约权提供指引
  记者:作为我国在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以后颁布的一部专门规范缔结条约程序的涉外领域立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管理办法》对于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下简称《缔约程序法》)有哪些促进作用?
  肖永平:缔结条约是一国开展国际合作、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手段。基于条约内容与性质的不同,《缔约程序法》规定我国以国家、政府和政府部门三种名义缔结条约,其涉及的缔约主体、职责分工、程序要求、条约生效条件等不相同。
  为了更好实施《缔约程序法》、明确相关程序、落实相关责任,《管理办法》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缔结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的权限、缔约名义、审核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条约,以及条约的登记、保存、公布及其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为相关部门依法行使缔约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即将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它细化和补充了《缔约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意义重大,是新时代我国涉外立法的成功范例。
对条约法治建设有重大意义
  记者:作为国际法领域的专家,您认为《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即将施行,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尤其是条约法治建设有何重要意义?这部涉外领域立法对于我国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否具有重要作用?
  肖永平:为了满足新时代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需求,《管理办法》系统总结了《缔约程序法》实施以来的工作经验,对新阶段我国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扩大制度型开放、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完善“一国两制”均有重要意义。
  第一,《管理办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举措。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把依法治国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统筹安排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的任务,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有效的推进。缔结条约既是立法行为,也是缔约权的分配和行使问题,需要根据国内法与国际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一并解决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管理办法》坚持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与缔结条约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作了严格规定,为相关部门在缔结条约时依法行政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二,《管理办法》是扩大制度型开放的好办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需要以国际条约为基本手段,《管理办法》根据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三种不同类型,分别对它们的缔约主体、报请国务院决定的内容、时限,以及条约的批准、核准、备案、保存、公布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为提高我国缔约效率、确保条约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管理办法》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好样本。为了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个主要矛盾,我国以前的法治建设主要集中在国内法治,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在美国霸权与中国发展权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主要矛盾的重要因素的新阶段,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短板成为制约我国运用和塑造国际法的瓶颈。党的二十大报告因此明确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管理办法》对国务院的审核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查责任、司法部的审查职责和向党中央报告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为多主体、全过程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创造了条件。
  第四,《管理办法》是完善“一国两制”的新制度。“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管理办法》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对缔结条约时征询特别行政区意见的主体、条件、方式、事项、时限,以及条约扩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时的声明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依法治港治澳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亮点纷呈
  记者:《管理办法》共计36条、5000余字。在您看来,《管理办法》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肖永平:我认为《管理办法》有以下几个主要亮点:
  第一,建立了清晰的缔约权行使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外交部指导、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缔结条约的相关工作(第二条);司法部负责审查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加入,或者报请国务院核准、决定加入或者接受的条约,并提出法律意见(第二十四条)。同时特别明确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地方各级政府无权缔结条约(第四条);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第八条)。这是加强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防范国际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
  第二,规定了明确的时限制度。《管理办法》对启动条约谈判,签署条约,出具全权证书,报请国务院审核,报国务院备案,送外交部登记、保存,通知外交部办理制作、交存或者交换批准书、核准书,通知特别行政区政府等行为均规定了明确的时限要求。例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条约的,应在启动谈判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第九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签署条约的,应在签署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第十二条)等等。
  第三,构建了系统的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制度。关于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条约类型与主体、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事项、通知的时限、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方式,《管理办法》都有相关规定。
  第四,采取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制度安排。考虑到缔结条约的复杂性和国际形势的不确定性,《管理办法》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对缔约名义、时限要求作了灵活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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