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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规定

( 2022-1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殷啸虎

  在北宋著名的“阿云之狱”中,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韦阿大同阿云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因为这涉及整个案件的定性与量刑。虽然登州知州许遵与中央司法机关在此案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很大的分歧,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他们都认为韦阿大同阿云属于“违律为婚”,婚姻系无效,应当强制解除。这就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婚姻关系的解除。
  在婚姻关系解除的问题上,宋朝基本上是延续了唐朝的做法,即虽然舆论上并不赞成,但法律上并不限制。而且宋朝女性在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也有较大的选择权,甚至还有不少官府衙门主动干预,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事例。
  从宋朝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婚姻关系的解除,分为申请解除与强制解除两类。申请解除即通常所说的“离婚”,大体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七出”,即由夫家单方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七种情形或理由。依据《宋刑统·户婚律》“和娶人妻”门规定,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据记载:陆游娶表妹唐氏为妻,“伉俪相得,而弗获于其姑”,最终两人被迫离婚。这是宋朝因“不事舅姑”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典型事例。
  二是“和离”,根据《宋刑统·户婚律》“和娶人妻”门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和离申请可以是丈夫提出,也可以是妻子提出。而从宋代史籍的记载来看,妻子申请和离的情形是比较普遍的,理由也五花八门。宋徽宗郑皇后的父亲郑绅早年做小官时,就因为“坐累被逐,贫窭之甚”,妻子因而提出同他离婚,另嫁他人。
  三是因特殊情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这种情形一般都是由妻子提出的。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京城开封一百姓娶妻后,带着财产和妻子的陪嫁逃走了,但法律规定,丈夫逃亡的,需6年之后才能改嫁。妻子迫于饥寒,只得到登闻鼓院上诉。为此朝廷专门下诏规定:“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宋神宗时,百姓傅泽的妻子以丈夫出外不知消息,赴开封府申诉,请求解除同丈夫的婚姻关系。经开封府判状,许令改嫁。但后来傅泽回家,见妻子已改嫁,为此还打起了官司。
  除了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外,宋朝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强制解除。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在于婚姻关系双方家庭及其当事人,官府一般是不告不理,处于被动地位;而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在于官府,由官府依法决定婚姻关系无效。从宋朝法律和司法实践来看,婚姻关系的强制解除也有三种情形:
  一是“违律为婚”,即违反法律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宋刑统·户婚律》“违律为婚”门《疏议》:“违律为婚,谓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者。”官府对违律为婚的婚姻关系不仅不予承认,并且还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阿云之狱”中登州知州许遵认为阿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属于违律为婚;而大理寺、审刑院对此也给予了认可。对“违律为婚”的,依法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虽会赦,犹离”。而南宋法律则将强制解除的年限定为20年。
  二是“义绝”,义绝是夫妻一方殴打杀害对方的亲属以及夫妻亲属相互之间的杀伤等行为。这些行为即便不是夫妻双方做出的,依法也要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在《齐东野语》中,就记载了这样一起案例:福建兴化军莆田县杨氏控告其子与媳妇不孝,官府审讯后发现,之前媳妇的父亲被人殴打致死,而她的丈夫也参与了,但尚未结案时,遇到大赦,被释放回家,媳妇仍住杨家,官府也未过问,现在杨氏夫妇控告儿子与媳妇不孝,军衙判官姚珤认为,“虽有仇隙,既仍为妇,则当尽妇礼”,主张将媳妇一同问罪;而主持军衙事务的通判陈振孙不同意,认为:“父子天合,夫妇人合;人合者,恩义有亏则已矣。在法,休离皆许还合,而独于义绝不许者,盖谓此类。况两下相杀,又义绝之尤大者乎!”当初杨氏子虽然被免于追究,但应当强制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现在“当离不离,则是违法。在律,违律为婚,既不成婚,即有相犯,并同凡人。今其妇合比附此条,不合收坐”。认为两人的婚姻系在法律上已经强制解除了,媳妇因此被免于连坐追究不孝罪。从宋朝史籍来看,类似的案例也是不少的。
  三是妻子控告丈夫。如北宋著名宰相夏竦于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知制诰任上,与妻子杨氏不睦,杨氏“与弟倡疏竦阴事,窃出讼之,又竦母与杨氏母相诟骂”,一直闹到了开封府,结果夏竦遭到御史台弹劾,被贬为黄州知州,“仍令与杨离异”。因妻子控告丈夫而强制解除婚姻关系最著名的案件,当数李清照诉张汝舟案。建炎三年(1129年),李清照的丈夫赵明诚因病去世,三年后的绍兴二年(1132年),李清照再嫁右承奉郎、监诸军审计司张汝舟。但不久两人就反目成仇。李清照为了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向朝廷控告张汝舟“妄增举数入官”,结果张汝舟被除名,柳州编管。婚姻关系虽然被强制解除了,但按照《宋刑统·斗讼律》的规定:妻子控告丈夫的,“虽得实,徒二年”。后来还是在翰林学士綦崇礼的帮助下,李清照才得以免于牢狱之灾,并因此留下了那篇名作:《投翰林学士綦崇礼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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