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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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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动机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罪犯抱有“坐牢不赔钱”的想法,履行意愿低,加上一些罪犯履行能力较差,导致出现大量“空判”现象。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率低成为一个长期存在的司法难题。 这一司法难题的存在,不仅有损刑事裁判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容易造成国家财产流失,导致被害人权益受损、生活陷入困境。 为破解执行工作中这一突出问题,近年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制度创新为引领,在海口部署实施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试点改革,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跟减刑假释衔接,实施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创新打造了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海南经验”。 为深入探究这项改革的经验做法,记者赴海南法院进行了调查采访。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因触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柯某明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与同案犯违法所得7.9万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在柯某明的儿子主动代为履行罚金6万元和代缴违法所得3.7万元后,刑罚执行机关将柯某明的履行情况嵌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标准报请减刑。海口中院及时将涉案款项上缴国库,并依法裁定减刑3个月。 在海南,像罪犯柯某明这样积极主动履行刑事财产刑的案例还有很多。这主要得益于海南法院深入推进的刑事裁判涉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改革。近年来,海南省高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以制度创新为引领,在海口中院部署实施这项改革试点,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跟减刑假释衔接,有效破解司法实践中不少罪犯“坐牢不赔钱”的难题,创新打造了刑事财产刑执行“海南经验”。 整合资源提级管辖 推进集中集约改革 “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破解财产刑‘空判’难题,成为摆在全省法院系统面前的重要课题。”海南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文平说,经调研显示,减刑假释与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分轨而行,是导致财产刑“空判”现象大量出现的因素之一。 为破解这一制约瓶颈,2018年4月,海南高院在海口中院部署实施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试点改革。海口中院在全国法院首创由专业化部门进行集中集约执行,将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交由审判监督庭集中办理,并把刑事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跟减刑假释衔接,将财产刑履行情况作为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承办法官向罪犯释明上述标准,根据罪犯履行能力及悔改表现,充分利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对有履行能力却不依法履行财产义务的,从‘严’把握;对主动履行财产义务的,结合其悔改表现决定是否从‘宽’裁决。”海口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柏桢说,由此督促罪犯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主动履行财产义务,形成良性循环。 2019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提出,完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与减刑、假释工作衔接机制,提升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力度与规范化水平。 至2020年初,海口中院的这项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案件质效的提升仅限于中院本院,综合市区两级法院的执行质效来看,仍存在刑事执行案件执行到位率低、终本率高的情况。 此外,依照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大部分却在基层法院执行,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分轨而行,相互促进甚微。 为此,海口中院在改革经验基础上,优化结构、整合资源,打造刑事执行改革的2.0版本。经海南高院批复同意,自2020年5月1日起,海口中院提级集中管辖全市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 2020年8月27日,海口中院挂牌成立刑事执行局,组建专业化办理团队,统筹办理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推进刑事执行工作的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把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与“打财断血”“黑财清底”等工作相衔接,有效提高执行到位率。 在黎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根据生效刑事判决,黎某应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万元、退赔被害人155万余元。根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函,海口中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涉案房产于2020年11月19日腾退,2021年4月经司法拍卖后处置完毕。 在张柏桢看来,提级管辖充分盘活了海口市区两级法院的“执行资源”,变“执行不能”为“执行可能”,用较少的司法力量实现更高的办案效率,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为基层法院减负,又有力地维护国家、集体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试行财产保全制度 建章立制统一标准 在审理许某政等6名被告人非法采矿案和陈某东等7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海口中院对69名被告人采取了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共冻结75人101个账户总计4022万余元。 2020年11月,海口中院出台《关于规范办理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全省率先试行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将财产控制前置,为后续执行到位奠定基础,有效提升执行到位率和执结率,从源头上破解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难”。 不仅如此,海口中院还建章立制、统一标准、规范执行,建立健全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长效机制:出台《关于规范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移送立案的实施意见》,在市区两级法院统一该类案件的执行标准,明确两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时需查明罪犯羁押地、家属联系方式及住址等信息,并制作移送执行表,一案一表,规范立案;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规范意见》,严格规范对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条件审查,颁布七项禁令,严肃纪律作风,确保办案人员依法依规办理该类案件,从源头治理违规违法现象。 海口中院在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程序中注意灵活变通,比如考虑到财产性判项被执行人多为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主动履行受限的客观情况,采用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亲属代为缴纳;而对有主动履行意愿,但一次性履行完毕存有困难的被执行人,可依法参照民事执行程序中和解长期履行的相关规定,准许其分期履行财产性判项,确保案件逐步执行到位。 在办理云某犯受贿罪案中,法院依法判处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60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云某未在限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金。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云某除了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查封了该房产。云某申请法院暂缓执行房产,对履行期限给予宽限。执行法官综合考量全案,结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提及的比例原则,给予云某一定宽限分期履行。之后云某分三次主动履行完毕。 为提升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与规范化水平,海南高院于2022年1月出台《关于强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工作指引(试行)》,并发布两个典型案例。 “我们内外联动,协调对接,合力构建高效执行格局。”张柏桢表示,海口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会签《关于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公检法三家的职责分工,促进部门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海口中院还与检察机关构建执行工作平台,安排专人实现工作对接,按时分享执行工作数据,主动接受检察监督,共同推动生效裁判的执行。发挥智慧法院作用,联系监狱管理部门搭建执行工作专线,及时了解罪犯的服刑表现,查询罪犯服刑期间经济情况,严格减刑、假释的报请,形成一体化联动执行合力。 三升一降成效显著 财产刑不再“空判” “过去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罪犯的财产刑没有被执行,法院财产刑判决成了‘空判’。如今,财产刑判决不再是‘法律白条’了。”海口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蔡红曼感叹道。 执结率上升1.18个百分点、执行到位金额上升1541%、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数和履行金额分别上升2261%和1258%、平均执行天数缩短66天……较之2018年,海口中院2021年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执结率持续提升、执行到位金额逐年翻番、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数和履行金额大幅增长、平均执行天数大为缩短,呈现“三升一降”良好势头。 据统计,自海口法院创新实施刑事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以来,共受理此类案件7087件,结案6281件,结案率为88.63%,共执行到位金额7.64亿元,其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556件,主动履行金额3.31亿元。 “作为被害人,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非常满意。法院对我的事情非常上心,法院的有力执行保证了我的合法权益。”这是海口中院执行局法官唐彩荣收到的一份感谢信,信中饱含了被害人的感激之情。 唐彩荣认为,罪犯积极履行刑事财产性判项,既有力地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又修复因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财产执行和罪犯改造两促进,有力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法治温度。 “海口中院通过提级集中管辖全市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成立刑事执行局,实现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集中统一办理,有效解决被执行人履行积极性不高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评价说。 “抓好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项改革在推动法院内部机制分工,外部协同合作方面探索出了一条可行的路子。”陈文平说。 陈文平提出,海南法院要加快推动刑事财产刑案件集约流转、数据共享、资源调度等配套机制建设,构建减刑假释、财产性判项执行、黑财处置信息共享统一平台,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贡献“海南经验”,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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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罪犯抱有“坐牢不赔钱”想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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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深化执行改革让财产刑判决不再是“法律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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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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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动机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罪犯抱有“坐牢不赔钱”的想法,履行意愿低,加上一些罪犯履行能力较差,导致出现大量“空判”现象。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率低成为一个长期存在的司法难题。 这一司法难题的存在,不仅有损刑事裁判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容易造成国家财产流失,导致被害人权益受损、生活陷入困境。 为破解执行工作中这一突出问题,近年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制度创新为引领,在海口部署实施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试点改革,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跟减刑假释衔接,实施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创新打造了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海南经验”。 为深入探究这项改革的经验做法,记者赴海南法院进行了调查采访。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因触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柯某明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与同案犯违法所得7.9万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在柯某明的儿子主动代为履行罚金6万元和代缴违法所得3.7万元后,刑罚执行机关将柯某明的履行情况嵌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标准报请减刑。海口中院及时将涉案款项上缴国库,并依法裁定减刑3个月。 在海南,像罪犯柯某明这样积极主动履行刑事财产刑的案例还有很多。这主要得益于海南法院深入推进的刑事裁判涉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改革。近年来,海南省高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以制度创新为引领,在海口中院部署实施这项改革试点,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跟减刑假释衔接,有效破解司法实践中不少罪犯“坐牢不赔钱”的难题,创新打造了刑事财产刑执行“海南经验”。 整合资源提级管辖 推进集中集约改革 “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破解财产刑‘空判’难题,成为摆在全省法院系统面前的重要课题。”海南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文平说,经调研显示,减刑假释与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分轨而行,是导致财产刑“空判”现象大量出现的因素之一。 为破解这一制约瓶颈,2018年4月,海南高院在海口中院部署实施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试点改革。海口中院在全国法院首创由专业化部门进行集中集约执行,将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交由审判监督庭集中办理,并把刑事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跟减刑假释衔接,将财产刑履行情况作为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承办法官向罪犯释明上述标准,根据罪犯履行能力及悔改表现,充分利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对有履行能力却不依法履行财产义务的,从‘严’把握;对主动履行财产义务的,结合其悔改表现决定是否从‘宽’裁决。”海口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柏桢说,由此督促罪犯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主动履行财产义务,形成良性循环。 2019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提出,完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与减刑、假释工作衔接机制,提升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力度与规范化水平。 至2020年初,海口中院的这项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案件质效的提升仅限于中院本院,综合市区两级法院的执行质效来看,仍存在刑事执行案件执行到位率低、终本率高的情况。 此外,依照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大部分却在基层法院执行,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分轨而行,相互促进甚微。 为此,海口中院在改革经验基础上,优化结构、整合资源,打造刑事执行改革的2.0版本。经海南高院批复同意,自2020年5月1日起,海口中院提级集中管辖全市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 2020年8月27日,海口中院挂牌成立刑事执行局,组建专业化办理团队,统筹办理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推进刑事执行工作的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把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与“打财断血”“黑财清底”等工作相衔接,有效提高执行到位率。 在黎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根据生效刑事判决,黎某应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万元、退赔被害人155万余元。根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函,海口中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涉案房产于2020年11月19日腾退,2021年4月经司法拍卖后处置完毕。 在张柏桢看来,提级管辖充分盘活了海口市区两级法院的“执行资源”,变“执行不能”为“执行可能”,用较少的司法力量实现更高的办案效率,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为基层法院减负,又有力地维护国家、集体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试行财产保全制度 建章立制统一标准 在审理许某政等6名被告人非法采矿案和陈某东等7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海口中院对69名被告人采取了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共冻结75人101个账户总计4022万余元。 2020年11月,海口中院出台《关于规范办理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全省率先试行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将财产控制前置,为后续执行到位奠定基础,有效提升执行到位率和执结率,从源头上破解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难”。 不仅如此,海口中院还建章立制、统一标准、规范执行,建立健全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长效机制:出台《关于规范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移送立案的实施意见》,在市区两级法院统一该类案件的执行标准,明确两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时需查明罪犯羁押地、家属联系方式及住址等信息,并制作移送执行表,一案一表,规范立案;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规范意见》,严格规范对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条件审查,颁布七项禁令,严肃纪律作风,确保办案人员依法依规办理该类案件,从源头治理违规违法现象。 海口中院在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程序中注意灵活变通,比如考虑到财产性判项被执行人多为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主动履行受限的客观情况,采用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亲属代为缴纳;而对有主动履行意愿,但一次性履行完毕存有困难的被执行人,可依法参照民事执行程序中和解长期履行的相关规定,准许其分期履行财产性判项,确保案件逐步执行到位。 在办理云某犯受贿罪案中,法院依法判处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60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云某未在限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金。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云某除了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查封了该房产。云某申请法院暂缓执行房产,对履行期限给予宽限。执行法官综合考量全案,结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提及的比例原则,给予云某一定宽限分期履行。之后云某分三次主动履行完毕。 为提升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与规范化水平,海南高院于2022年1月出台《关于强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工作指引(试行)》,并发布两个典型案例。 “我们内外联动,协调对接,合力构建高效执行格局。”张柏桢表示,海口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会签《关于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公检法三家的职责分工,促进部门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海口中院还与检察机关构建执行工作平台,安排专人实现工作对接,按时分享执行工作数据,主动接受检察监督,共同推动生效裁判的执行。发挥智慧法院作用,联系监狱管理部门搭建执行工作专线,及时了解罪犯的服刑表现,查询罪犯服刑期间经济情况,严格减刑、假释的报请,形成一体化联动执行合力。 三升一降成效显著 财产刑不再“空判” “过去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罪犯的财产刑没有被执行,法院财产刑判决成了‘空判’。如今,财产刑判决不再是‘法律白条’了。”海口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蔡红曼感叹道。 执结率上升1.18个百分点、执行到位金额上升1541%、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数和履行金额分别上升2261%和1258%、平均执行天数缩短66天……较之2018年,海口中院2021年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执结率持续提升、执行到位金额逐年翻番、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数和履行金额大幅增长、平均执行天数大为缩短,呈现“三升一降”良好势头。 据统计,自海口法院创新实施刑事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以来,共受理此类案件7087件,结案6281件,结案率为88.63%,共执行到位金额7.64亿元,其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556件,主动履行金额3.31亿元。 “作为被害人,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非常满意。法院对我的事情非常上心,法院的有力执行保证了我的合法权益。”这是海口中院执行局法官唐彩荣收到的一份感谢信,信中饱含了被害人的感激之情。 唐彩荣认为,罪犯积极履行刑事财产性判项,既有力地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又修复因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财产执行和罪犯改造两促进,有力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法治温度。 “海口中院通过提级集中管辖全市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成立刑事执行局,实现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集中统一办理,有效解决被执行人履行积极性不高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评价说。 “抓好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项改革在推动法院内部机制分工,外部协同合作方面探索出了一条可行的路子。”陈文平说。 陈文平提出,海南法院要加快推动刑事财产刑案件集约流转、数据共享、资源调度等配套机制建设,构建减刑假释、财产性判项执行、黑财处置信息共享统一平台,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贡献“海南经验”,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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