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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2)苏0830破28号 本院根据盱眙海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盱眙海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4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海能公司破产管理人。海能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28日前,向海能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大街乐园小区一幢306室;联系人:谭素芹;联系电话:136452300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能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海能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月5日上午9时在盱眙县人民法院三楼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海能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2)苏0830破31号 本院根据江苏永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盱眙舜天恒生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8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舜恒公司破产管理人。舜恒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28日前,向舜恒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大街乐园小区一幢306室;联系人:谭素芹;联系电话:136452300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舜恒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舜恒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月4日上午9时在盱眙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舜恒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2)苏0830破34号 本院根据王学芳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8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志明公司破产管理人。志明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28日前,向志明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大街乐园小区一幢306室;联系人:谭素芹;联系电话:136452300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志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志明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月4日下午3时在盱眙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志明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2)苏0830破36号 本院根据孝感市欣丰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江苏华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8日指定淮安市中冉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华立公司破产管理人。华立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29日前,向华立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65号6层;联系人:程然;联系电话:1529868477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华立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月6日下午3时在盱眙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华立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郑基斌:本院受理张丽影诉你离婚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424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杜文全:本院受理四川弘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川1303民初4036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2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任志强:本院受理临猗县宏通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王顶庆:本院受理姜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58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徐义生:本院受理于立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581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李杰夫:本院受理辽宁绿田农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京顺卫医罚告[2022]J1-102101号 冀文邓(412902196904163513):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2022年09月08日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河南村平安北路四条12号监督检查时发现:你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擅自为患者赵红侠开展诊疗活动,并于当日予以立案,你涉嫌于2022年09月08日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和《医师资格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5日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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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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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2)苏0830破28号 本院根据盱眙海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盱眙海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4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海能公司破产管理人。海能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28日前,向海能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大街乐园小区一幢306室;联系人:谭素芹;联系电话:136452300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能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海能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月5日上午9时在盱眙县人民法院三楼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海能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2)苏0830破31号 本院根据江苏永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盱眙舜天恒生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8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舜恒公司破产管理人。舜恒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28日前,向舜恒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大街乐园小区一幢306室;联系人:谭素芹;联系电话:136452300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舜恒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舜恒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月4日上午9时在盱眙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舜恒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2)苏0830破34号 本院根据王学芳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8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志明公司破产管理人。志明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28日前,向志明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大街乐园小区一幢306室;联系人:谭素芹;联系电话:136452300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志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志明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月4日下午3时在盱眙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志明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2)苏0830破36号 本院根据孝感市欣丰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江苏华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8日指定淮安市中冉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华立公司破产管理人。华立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29日前,向华立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65号6层;联系人:程然;联系电话:1529868477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华立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月6日下午3时在盱眙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华立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郑基斌:本院受理张丽影诉你离婚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424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杜文全:本院受理四川弘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川1303民初4036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2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任志强:本院受理临猗县宏通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王顶庆:本院受理姜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58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徐义生:本院受理于立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581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李杰夫:本院受理辽宁绿田农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京顺卫医罚告[2022]J1-102101号 冀文邓(412902196904163513):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2022年09月08日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河南村平安北路四条12号监督检查时发现:你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擅自为患者赵红侠开展诊疗活动,并于当日予以立案,你涉嫌于2022年09月08日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和《医师资格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5日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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