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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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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2)川0903民初5273号 何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何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1 933.40元、利息675.14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20年3月9日为2 206.77元,自2020年3月10日起,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本金,则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520元,由被告何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81号 杜成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杜成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成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7202.88元、利息2664.51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4月18日起,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本金,则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8元、公告费355元,共计1403元,由被告杜成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98号 贾利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贾利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利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51920.27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098元、公告费355元,共计1 453元,由被告贾利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76号 白创:本院受理原告陈飞扬与被告白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飞扬借款117 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67 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 290元,公告费329元,共计3 619元,由被告白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05号 吕国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吕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吕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3100元、利息282.87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吕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16000元、利息1132.44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4元、公告费374元,共计688元,由被告吕国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191号 熊兴华、文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熊兴华、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熊兴华、文艳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个】字【工】行【工业园】支行【2016】年【152】号);二、被告熊兴华、文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1933.9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81933.93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自银行记账日始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320元、公告费364元,共计2684元,由被告熊兴华、文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943号 被告:罗红将,住贵州省望谟县边饶镇坡架村牛田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95070628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罗红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罗红将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红将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9300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2000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公告费1533元,合计1615元,由被告罗红将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朱治龙:本院受理原告方文栋诉你与潘仕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02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汪飞鹰:本院受理原告金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02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张皊:本院受理原告朱平与被告张皊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乐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吴婷婷: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卫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7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7破10号之一 因温州德为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已于2022年10月2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宣告温州德为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德为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周云军:本院受理原告余伍建诉你、邓良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2022)豫0202民初3147号 尹芳瑞: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超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郭闯: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122010177657460XU(以下简称:金祥房地产)与被告郭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109,963.17元及利息(利息以109,963.1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郭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996元(此违约金与本判决第一项的利息之和以一年期LPR四倍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9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郭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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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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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2)川0903民初5273号 何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何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1 933.40元、利息675.14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20年3月9日为2 206.77元,自2020年3月10日起,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本金,则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520元,由被告何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81号 杜成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杜成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成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7202.88元、利息2664.51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4月18日起,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本金,则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8元、公告费355元,共计1403元,由被告杜成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98号 贾利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贾利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利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51920.27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098元、公告费355元,共计1 453元,由被告贾利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76号 白创:本院受理原告陈飞扬与被告白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飞扬借款117 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67 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 290元,公告费329元,共计3 619元,由被告白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05号 吕国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吕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吕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3100元、利息282.87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吕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16000元、利息1132.44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4元、公告费374元,共计688元,由被告吕国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191号 熊兴华、文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熊兴华、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熊兴华、文艳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个】字【工】行【工业园】支行【2016】年【152】号);二、被告熊兴华、文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1933.9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81933.93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自银行记账日始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320元、公告费364元,共计2684元,由被告熊兴华、文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943号 被告:罗红将,住贵州省望谟县边饶镇坡架村牛田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95070628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罗红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罗红将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红将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9300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2000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公告费1533元,合计1615元,由被告罗红将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朱治龙:本院受理原告方文栋诉你与潘仕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02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汪飞鹰:本院受理原告金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02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张皊:本院受理原告朱平与被告张皊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乐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吴婷婷: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卫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7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7破10号之一 因温州德为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已于2022年10月2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宣告温州德为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德为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周云军:本院受理原告余伍建诉你、邓良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2022)豫0202民初3147号 尹芳瑞: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超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郭闯: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122010177657460XU(以下简称:金祥房地产)与被告郭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109,963.17元及利息(利息以109,963.1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郭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996元(此违约金与本判决第一项的利息之和以一年期LPR四倍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9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郭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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