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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2)川0903民初4713号 林凡:本院受理原告杨菲月与被告林凡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菲月支付2017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108000元;二、被告林凡自2022年5月起每月向原告杨菲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2000元(支付方式:2022年5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生活费、教育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月月底前支付,之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在每月月底前支付),上述费用支付至原告杨菲月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驳回原告杨菲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35元共计595元,由被告林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737号 孔春艳:本院受理原告段建军与被告孔春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段建军与被告孔春艳离婚;二、婚生子段卓言随原告段建军生活,由原告段建军承担其抚养费,直至段卓言独立生活为止;三、夫妻共同债务即原告段建军、被告孔春艳于2012年11月1日在原告母亲胡开蓉处借款10000元,由原告段建军进行清偿。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35元计595元,由原告段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997号 吴霞:本院受理原告郑洪江与被告吴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彩礼钱60000元及三金12000元,共计720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211号 李益:本院受理原告陈林与被告李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武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学杂费、医疗费等凭票据各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167号 刘丹:本院受理原告彭丽平与被告刘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两个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归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393号 张兴江:本院受理兴仁市轩杰租车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2022年1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新大楼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791号 李勇、蒋勇、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居区玉丰镇建平预制厂与被告饶华、唐旭、李勇、蒋永、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安居区玉丰镇建平预制厂支付尚欠货款39,4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39,48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5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3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居区玉丰镇建平预制厂对被告饶华、唐旭、李勇、蒋永、遂宁市船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2元、公告费405元,由被告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06号 肖卫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被告肖卫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155号 姜先锋:本院受理原告陈妙东与被告姜先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辛秀娟:本院受理原告张香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辛秀娟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645号 陈敏:本院受理原告唐红梅与被告陈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梓扬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陈梓扬独立生活为止,在此期间陈梓扬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承担一半;3.夫妻共同债务68300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一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洪伟(身份证号210922196505242712)和王秀杰(身份证号210922196004282724):本院受理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00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初672号 高炜:本院受理原告付胜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7民初67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37号 王龙、李显梅:本院受理原告袁涛与被告王龙、李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龙、李显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涛借款20957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957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44元,公告费334元,共计4778元,由被告王龙、李显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民初12049号之一 何立明:原告项俊峰与被告何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1204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本金人民币45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利息暂计人民币6912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2022年4月18日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9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人民币60912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5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陆凡帆: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张乾华: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赵壮壮: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朱永元: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海南来得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冼弟敏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2﹞410号),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与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裕平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符信威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2﹞514号),并定于2022年11月30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与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星跃健身体育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吕爱宝、蔡鑫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2﹞787、788号),并定于2022年11月30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与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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