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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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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见习记者 刘 欢 □ 本报通讯员 陈 诚 按照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对原告胜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向被告收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胜诉退费不及时”是一大痼疾。 今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结合申报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点工作的需要,开展“胜诉即退费”改革试点工作,明确规定6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退还诉讼费的,承办法官主动退还有关当事人,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针对部分当事人不熟悉、不了解“胜诉即退费”规定的情况,硚口区法院采取“退费账号确认”全流程开放登记模式,确保当事人退费账号的准确性。 “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会自动向原告推送短信,告知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确认退费账户信息。”硚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李淑婷说。 李淑婷递给记者一张硚口区人民法院诉讼缴费通知书,只见该通知书下方有三个并列的二维码。当事人只需扫描二维码即可在线缴费、填写退费信息等,也可在立案阶段直接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确认退费信息。 审判阶段,针对立案阶段尚未确认退费账户的当事人,承办法官可随时启用“外网账号登记”功能,通过短信提示方式,指导其确认退费账户。 硚口区人民法院现已建立“承办法官—庭长—财务”三级审批制度,承办法官通过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发起退费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财务人员直接将预交的诉讼费退还至当事人指定账户。 “当事人胜诉后,法院将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向其支付的除外。”李淑婷说。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会向败诉方发送催缴通知书,告知其逾期不缴纳的法律后果,确保诉讼费应收尽收。 硚口区人民法院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人民法庭庭长柳青积极支持“胜诉即退费”改革。 柳青负责审理了原告某桩基工程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3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今年7月5日,案件判决生效后,柳青第一时间根据原告在退费账户确认书中确认的账号信息,线上发起退费申请,经财务人员审批后,将24万余元诉讼费退还给了原告。 “听说我们法院推出了‘胜诉即退费’的工作措施,原告当时很诧异,这笔钱对他们生产经营而言意义重大,胜诉后立马能收到,他们非常高兴。”在柳青看来,“胜诉即退费”虽增加了法院工作负担,但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当事人胜诉后,不管诉讼请求最终能否实现,但起码‘不亏钱打官司’,这对他们是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鼓励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柳青认为,这是“胜诉即退费”改革的意义所在。 据悉,自该项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截至9月底,硚口区人民法院累计办理胜诉退费779笔,涉及金额254万元,其中移送执行47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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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硚口法院探索“胜诉即退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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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胜诉人“不亏钱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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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地方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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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见习记者 刘 欢 □ 本报通讯员 陈 诚 按照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对原告胜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向被告收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胜诉退费不及时”是一大痼疾。 今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结合申报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点工作的需要,开展“胜诉即退费”改革试点工作,明确规定6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退还诉讼费的,承办法官主动退还有关当事人,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针对部分当事人不熟悉、不了解“胜诉即退费”规定的情况,硚口区法院采取“退费账号确认”全流程开放登记模式,确保当事人退费账号的准确性。 “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会自动向原告推送短信,告知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确认退费账户信息。”硚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李淑婷说。 李淑婷递给记者一张硚口区人民法院诉讼缴费通知书,只见该通知书下方有三个并列的二维码。当事人只需扫描二维码即可在线缴费、填写退费信息等,也可在立案阶段直接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确认退费信息。 审判阶段,针对立案阶段尚未确认退费账户的当事人,承办法官可随时启用“外网账号登记”功能,通过短信提示方式,指导其确认退费账户。 硚口区人民法院现已建立“承办法官—庭长—财务”三级审批制度,承办法官通过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发起退费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财务人员直接将预交的诉讼费退还至当事人指定账户。 “当事人胜诉后,法院将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向其支付的除外。”李淑婷说。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会向败诉方发送催缴通知书,告知其逾期不缴纳的法律后果,确保诉讼费应收尽收。 硚口区人民法院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人民法庭庭长柳青积极支持“胜诉即退费”改革。 柳青负责审理了原告某桩基工程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3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今年7月5日,案件判决生效后,柳青第一时间根据原告在退费账户确认书中确认的账号信息,线上发起退费申请,经财务人员审批后,将24万余元诉讼费退还给了原告。 “听说我们法院推出了‘胜诉即退费’的工作措施,原告当时很诧异,这笔钱对他们生产经营而言意义重大,胜诉后立马能收到,他们非常高兴。”在柳青看来,“胜诉即退费”虽增加了法院工作负担,但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当事人胜诉后,不管诉讼请求最终能否实现,但起码‘不亏钱打官司’,这对他们是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鼓励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柳青认为,这是“胜诉即退费”改革的意义所在。 据悉,自该项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截至9月底,硚口区人民法院累计办理胜诉退费779笔,涉及金额254万元,其中移送执行47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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