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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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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等突出问题,从5方面提出了20项务实举措,旨在进一步夯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自律意识,确保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得以严格执行,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招投标工作的发起者,是招投标工作的主体,并最终对招投标过程和招投标结果承担第一人责任。记者注意到,《意见》用近一半的篇幅阐述规范招标人行为的诸多举措,突出招标人在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中的关键作用,既鼓励招标人积极行使自身权利,也提醒招标人严格履行义务。 《意见》提出,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同时也要求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需严格按照审批、核准部门所作出的批复进行招标,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拟邀请招标的,除强调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外,还提出了应当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这些规定都从操作流程环节很好地限制了招标人乱用主体权利的可能空间,从源头上约束招标人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首次提出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保障招标文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强调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畅通异议渠道,要求在公开渠道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提出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应当支持线上异议处理渠道;强调招标人作为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招标人有义务保证招标资料的真实可靠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这些规定都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责任。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介绍,自2017年12月底修正后的招投标法正式颁布以来,我国的整体招投标工作无论是在体量上还是效率上都得到大幅发展。不过,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还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仍然存在等。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是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招标投标法修改的方向。经过2018年以来的改革,强制招标的范围已大大缩小,《意见》要求缩小范围后的强制招标制度必须得到严格执行。比如,针对招标人招标档案收集整理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保证真实性提出了要求,明确“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评标是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点环节,评标专家在此环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评标专家个人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甚至对招标投标活动起着决定性作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招标人组织评标权被剥夺、评标专家不专业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了多项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政策措施。 首先是保障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意见》指出,要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并特别强调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其次是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的处罚力度。《意见》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同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规范管理,要求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做好专家的动态考核,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 第三是改善评标质量,《意见》要求招标人既要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探索招标人按照工作价值灵活确定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新机制。同时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分析指出,评标是招投标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直接决定着招标结果和项目的“成败”。同时,专家评审是评标的核心制度,在招投标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以来,从上至下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的发展,各省都在规范和加强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逐步从分散到统一进行规范。很多省份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家库的管理制度。此次13部门印发的《意见》以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高效分配为目标,提出针对评标专家行为的规范举措,包括严肃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等方面,是抓住了规范管理评审专家发展的关键问题。 打击违法投标等行为 不诚信的履约行为对招标投标制度造成严重破坏,同时又是违法投标的重要诱因。《意见》要求从严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其中对于弄虚作假投标的具体方式进行了非穷尽式列举,除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外,还包括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为促进廉政建设,《意见》高度关注预防腐败问题,提出投标人不得行贿谋取中标。同时针对实践中部分投标人滥用救济权利的问题,《意见》禁止投标人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记者还注意到,此次《意见》突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管,强调审批审核环节的法定性,以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为主线,突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管,既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重要指引,也有力推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这具体包括:公示拟不招标的理由和依据。《意见》强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拟邀请招标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当在采购实施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盛杰民分析指出,近年来发改委等职能部门为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等规章、文件,对市场主体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印发的《意见》,是继上述规章、文件之后我国招标投标领域又一重磅政策文件,《意见》全面梳理了当前招标投标行业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突出顽疾,聚焦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这些主体,尤其强调了对招标人和评标专家行为的规范,提出了强而有效的解决对策,必将对各方主体规范自身行为起到积极的引导、督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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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打击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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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门印发意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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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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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等突出问题,从5方面提出了20项务实举措,旨在进一步夯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自律意识,确保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得以严格执行,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招投标工作的发起者,是招投标工作的主体,并最终对招投标过程和招投标结果承担第一人责任。记者注意到,《意见》用近一半的篇幅阐述规范招标人行为的诸多举措,突出招标人在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中的关键作用,既鼓励招标人积极行使自身权利,也提醒招标人严格履行义务。 《意见》提出,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同时也要求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需严格按照审批、核准部门所作出的批复进行招标,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拟邀请招标的,除强调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外,还提出了应当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这些规定都从操作流程环节很好地限制了招标人乱用主体权利的可能空间,从源头上约束招标人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首次提出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保障招标文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强调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畅通异议渠道,要求在公开渠道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提出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应当支持线上异议处理渠道;强调招标人作为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招标人有义务保证招标资料的真实可靠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这些规定都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责任。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介绍,自2017年12月底修正后的招投标法正式颁布以来,我国的整体招投标工作无论是在体量上还是效率上都得到大幅发展。不过,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还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仍然存在等。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是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招标投标法修改的方向。经过2018年以来的改革,强制招标的范围已大大缩小,《意见》要求缩小范围后的强制招标制度必须得到严格执行。比如,针对招标人招标档案收集整理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保证真实性提出了要求,明确“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评标是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点环节,评标专家在此环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评标专家个人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甚至对招标投标活动起着决定性作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招标人组织评标权被剥夺、评标专家不专业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了多项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政策措施。 首先是保障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意见》指出,要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并特别强调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其次是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的处罚力度。《意见》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同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规范管理,要求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做好专家的动态考核,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 第三是改善评标质量,《意见》要求招标人既要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探索招标人按照工作价值灵活确定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新机制。同时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分析指出,评标是招投标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直接决定着招标结果和项目的“成败”。同时,专家评审是评标的核心制度,在招投标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以来,从上至下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的发展,各省都在规范和加强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逐步从分散到统一进行规范。很多省份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家库的管理制度。此次13部门印发的《意见》以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高效分配为目标,提出针对评标专家行为的规范举措,包括严肃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等方面,是抓住了规范管理评审专家发展的关键问题。 打击违法投标等行为 不诚信的履约行为对招标投标制度造成严重破坏,同时又是违法投标的重要诱因。《意见》要求从严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其中对于弄虚作假投标的具体方式进行了非穷尽式列举,除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外,还包括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为促进廉政建设,《意见》高度关注预防腐败问题,提出投标人不得行贿谋取中标。同时针对实践中部分投标人滥用救济权利的问题,《意见》禁止投标人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记者还注意到,此次《意见》突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管,强调审批审核环节的法定性,以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为主线,突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管,既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重要指引,也有力推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这具体包括:公示拟不招标的理由和依据。《意见》强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拟邀请招标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当在采购实施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盛杰民分析指出,近年来发改委等职能部门为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等规章、文件,对市场主体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印发的《意见》,是继上述规章、文件之后我国招标投标领域又一重磅政策文件,《意见》全面梳理了当前招标投标行业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突出顽疾,聚焦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这些主体,尤其强调了对招标人和评标专家行为的规范,提出了强而有效的解决对策,必将对各方主体规范自身行为起到积极的引导、督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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