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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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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的法理分析

( 2022-08-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

  近年来,司法工作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已成为中国司法界的共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1月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检察长张军强调,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17日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
  司法界如此重视“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古老法律文化命题,给我们学界提出了一个任务,即:分析它的原意,评估它的当代价值。
  居于“天理、国法、人情”之首的“天理”,在古代汉语中约有如下四个方面的意思:
  1.天所承认的道理。
  例如,南朝梁江淹《知己赋》曰:“谈天理之开基,辩人道之始终”(谈论天然道理的开始,辨析人间道理的由来);《京本通俗小说·错斩崔宁》:“今日天理昭然,——是他亲口招承,伏乞相公高抬明镜,昭雪前冤。”此处“天理昭然”的意思是天能主持公道,善恶报应分明。
  把“天理”视为天所承认的道理,强调这种道理不证自明,庄严神圣,但天是怎样承认这一道理的呢?毕竟是需要经过科学认证的,否则就具有随意性、模糊性。
  2.自然法则、自然规律。
  例如,《庄子·天运》曰:“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行之以五德,应之以自然,然后调理四时,太和万物。”意思是,最美妙最高贵的乐曲,总是用人情来顺应,用天理来因循,用五德来推演,用自然来迎合,然后方才调理于四季的序列,跟天地万物同和。《韩非子·大体》:“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意思是,把国家的治乱寄托在法术上,把事物的是非寄托在赏罚上,把物体的轻重寄托在权衡上;不违背自然法则,不伤害人的性情。《荀子·天论》所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其实就是陈述天理为自然规律,后被宋儒引用。
  中国古代信奉“天人合一”,自然法则和人类社会法则是相通的,因此,视“天理”为一种自然法则,然后用它来说明某些社会法则的自然合理性,有一定说服力。但我们必须注意,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虽有相同的客观性一面,但又有着本质的不同。第一,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盲目的无意识的力量起作用;社会规律则是通过抱有一定目的和意图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第二,自然规律只要具备了同样的客观物质条件就可以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反复出现;社会规律则在不同的社会、国家、民族以及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第三,自然规律可以离开人的实践活动而发生作用;而社会规律的作用则是通过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第四,自然规律起作用的有效时间比较长;社会规律起作用的有效时间一般要短得多。第五,自然规律不具有阶级性,自然科学知识也不具有阶级性和民族性;而社会规律大多直接涉及不同阶级的利益,而且对它们的发现和利用也往往是在阶级斗争中实现的。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混同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
  3.“天理”是“三纲五常”。
  西汉的董仲舒一方面“屈君而伸天”,但又鼓吹“君权神授”,构筑了一个沟通神权、皇权、父权、夫权的庞大神学思想体系,将天道与人事相比附,认为君臣、父子、夫妻等封建纲常关系出于天道,而“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汉书·董仲舒传》),把封建制度神圣化、绝对化。南宋朱熹以“二程”理论为基础,吸取周敦颐太极图说、张载的气本论以及佛教、道教的思想,形成理学理念,并进一步强化了“三纲五常”的重要性。他在《答何叔京》之二八中曰:“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朱熹说,理是宇宙万物的起源,万事万物各有一理。物、人各自之理都源于天理。天理构成人的本质,在人间体现为伦理道德“三纲五常”。“人欲”是超出维持人之生命的欲求和违背礼仪规范的行为,与天理相对立。换句话说,想做到“天人合一”的最高境界,就必须要去“人欲”,要去“人欲”,就必须要有“三纲五常”的约束才能做到。
  用“天理”维护“三纲五常”,增强了封建等级秩序的神圣性,确实有利于当时社会的稳定,是中国古代文明成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仅存者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有利必有弊,被“天理”神圣化了的纲常名教,对明清时期中华法系走向近代化起到了阻碍作用,对古代重人文学科、轻自然科学的倾向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泛指一般道义、良知、天良。
例如,《礼记·乐记》:“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意思是,物质对人的诱惑是无穷尽的,人对物质的(物欲)喜恶追求也是无节制。如果丧尽天良、沉迷物欲,那人就不是人了。晋代葛洪《抱朴子·道意》说的“诱于可诱而天理灭矣”中的“天理”也是天良(生而即有的良知)之意。《红楼梦》第六十八回曰:“婶娘怎么样待你?你这么没天理,没良心!”这里的“天理”是天良、良知的意思。成语“天理昭彰”“天理难容”等皆是此意。
  西方人崇拜上帝,所以容易视天为一自然现象,把正义归为上帝意志体现。中国没有一神教传统,而有道教的多神崇拜文化,所以崇拜天神,把道义良知归为天意。
  综上所述,“天理”具有自然规律、法则和社会道德双重属性。如今使用“天理”概念,一是要把自然和社会两种内容有所剥离,犹如“上帝的物归上帝,凯撒的物归凯撒”,我们要把自然的物归自然,社会的物归社会,剔除“天理”中天人感应的神学内容。二是要赋予“天理”以新的内容。过去“天理”几乎就是“三纲五常”的代名词,如今我们应该让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天理”的新内容,实现传统文化创造性地转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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