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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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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为主题印发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检察听证工作,不少刑事案件从批捕、起诉环节办理就做实公开听证,涌现出不少通过公开听证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的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就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工作推进中的情况及指导性案例相关情况,采访了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 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 记者:此次最高检专门就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有何考虑? 徐向春:听证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履职方式,是指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一种案件审查方式和活动。 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公开听证工作,强调公开听证具有政治上、社会上、法律上的好效果,既锻炼了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升了水平,又体现了公正,也有助于息诉,同时是对法治最为鲜活、最为直接的宣传,让更多人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应进一步做好,并要求总结一批公开听证效果好的案例,及时对外公布,发挥示范、引领、指导作用。 检察听证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创新履职。该批指导性案例具有三方面重要意义: 总结推广各地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过程中的优秀和成功经验做法,统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的范围和适用标准,规范听证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各地今后更好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提供指引。 进一步巩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果,客观展现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治理的价值和作用,为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提供更加牢固的保障。 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围绕指导性案例讲好检察故事,通过案例还原案件真相,让司法办案阳光化、透明化,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 记者:这批以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哪些方面的特点和指导性意义? 徐向春:从案件性质看,4件指导性案例中,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两件、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1件、不服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1件。 从案件的指导意义看,4件指导性案例从不同角度规范公开听证工作。案例一福建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立足于院领导主持听证、案件疑难复杂、民事和刑事交叉、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案例二广西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立足于公开听证前准备、党委政府支持配合和公开听证促使检察机关反向审视的角度;案例三江西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立足于公开听证引导和解、落实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案例四吉林董某某刑事申诉案立足于规范简易公开听证、心理咨询介入公开听证的角度。4件案例因典型性、针对性不同而各具指导意义。 最高检院领导办理案件 记者:对于涉及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等有争议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公开听证审查办案? 徐向春:司法实践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界限模糊,不易区分认定,是司法办案中的“老大难”问题。对于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长应当以上率下,带头主持公开听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依法、准确地作出结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检验,这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 这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系涉及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认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最高检依法受理后,认为本案系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纠纷引发,刑事和民事交织,疑难复杂,属于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嫌经济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典型案件。为依法妥善处理此案,最高检成立了以院领导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研究制定工作预案,调阅全案卷宗,并两次赴案发地,了解案发背景、涉案企业经营状况,当面听取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公开听证前,办案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做好申诉人的心理安抚工作,同意公开听证审查案件。公开听证过程中,围绕被不起诉人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这一争议焦点,检察机关听取各方意见。承办检察官阐述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故意、行为目的等方面的区别,逐一展示证人证言、书证等在案证据,围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存在故意转嫁担保责任等问题详细说明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及审查维持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上,申诉人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释法说理,申诉人和被不起诉人及代理律师、亲属均明确表示将接受最高检的最终处理决定,以最大诚意促进双方和解。 随着群众法治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检察领域。检察机关应该通过听证会倾听当事人心声,运用释法说理有效疏导化解矛盾,听证会后,要依法能动履职,做好挽损退赔、司法救助、教育帮扶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积极履职提高办案质量 记者:对于未对当事人释法说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出现申诉人不信任、不配合情况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开听证? 徐向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因司法机关改变原处理决定或长期挂案,又未对当事人释法说理的,应组织公开听证,促进案结事了,并及时开展反向审视,查找问题症结,提高司法办案质量。 对决定举行公开听证的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检察官要在听证前全面阅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及焦点问题,并对相关问题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时,出现申诉人不信任、不配合或反感、抵触等情形的,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举行公开听证的案件,要开展反向审视,发现、剖析原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和瑕疵,依法提出改进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严肃追责相关人员,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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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听证提升刑事申诉办案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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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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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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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为主题印发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检察听证工作,不少刑事案件从批捕、起诉环节办理就做实公开听证,涌现出不少通过公开听证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的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就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工作推进中的情况及指导性案例相关情况,采访了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 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 记者:此次最高检专门就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有何考虑? 徐向春:听证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履职方式,是指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一种案件审查方式和活动。 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公开听证工作,强调公开听证具有政治上、社会上、法律上的好效果,既锻炼了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升了水平,又体现了公正,也有助于息诉,同时是对法治最为鲜活、最为直接的宣传,让更多人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应进一步做好,并要求总结一批公开听证效果好的案例,及时对外公布,发挥示范、引领、指导作用。 检察听证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创新履职。该批指导性案例具有三方面重要意义: 总结推广各地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过程中的优秀和成功经验做法,统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的范围和适用标准,规范听证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各地今后更好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提供指引。 进一步巩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果,客观展现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治理的价值和作用,为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提供更加牢固的保障。 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围绕指导性案例讲好检察故事,通过案例还原案件真相,让司法办案阳光化、透明化,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 记者:这批以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哪些方面的特点和指导性意义? 徐向春:从案件性质看,4件指导性案例中,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两件、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1件、不服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1件。 从案件的指导意义看,4件指导性案例从不同角度规范公开听证工作。案例一福建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立足于院领导主持听证、案件疑难复杂、民事和刑事交叉、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案例二广西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立足于公开听证前准备、党委政府支持配合和公开听证促使检察机关反向审视的角度;案例三江西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立足于公开听证引导和解、落实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案例四吉林董某某刑事申诉案立足于规范简易公开听证、心理咨询介入公开听证的角度。4件案例因典型性、针对性不同而各具指导意义。 最高检院领导办理案件 记者:对于涉及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等有争议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公开听证审查办案? 徐向春:司法实践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界限模糊,不易区分认定,是司法办案中的“老大难”问题。对于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长应当以上率下,带头主持公开听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依法、准确地作出结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检验,这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 这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系涉及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认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最高检依法受理后,认为本案系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纠纷引发,刑事和民事交织,疑难复杂,属于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嫌经济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典型案件。为依法妥善处理此案,最高检成立了以院领导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研究制定工作预案,调阅全案卷宗,并两次赴案发地,了解案发背景、涉案企业经营状况,当面听取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公开听证前,办案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做好申诉人的心理安抚工作,同意公开听证审查案件。公开听证过程中,围绕被不起诉人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这一争议焦点,检察机关听取各方意见。承办检察官阐述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故意、行为目的等方面的区别,逐一展示证人证言、书证等在案证据,围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存在故意转嫁担保责任等问题详细说明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及审查维持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上,申诉人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释法说理,申诉人和被不起诉人及代理律师、亲属均明确表示将接受最高检的最终处理决定,以最大诚意促进双方和解。 随着群众法治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检察领域。检察机关应该通过听证会倾听当事人心声,运用释法说理有效疏导化解矛盾,听证会后,要依法能动履职,做好挽损退赔、司法救助、教育帮扶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积极履职提高办案质量 记者:对于未对当事人释法说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出现申诉人不信任、不配合情况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开听证? 徐向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因司法机关改变原处理决定或长期挂案,又未对当事人释法说理的,应组织公开听证,促进案结事了,并及时开展反向审视,查找问题症结,提高司法办案质量。 对决定举行公开听证的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检察官要在听证前全面阅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及焦点问题,并对相关问题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时,出现申诉人不信任、不配合或反感、抵触等情形的,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举行公开听证的案件,要开展反向审视,发现、剖析原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和瑕疵,依法提出改进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严肃追责相关人员,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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