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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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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一平
近年来,企业合规改革成为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2020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了两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2022年4月2日,更是会同全国工商联部署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虽然从理论上来看,由检察机关牵头推动企业合规改革仍存在部分争议,但是从实践中观察,检察机关助推企业合规乃至主导企业合规,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合规改革的必然发展趋势。那么,将理论联系实践具体分析,能够证成检察机关助推企业合规确实具备法理上的正当性。 检察机关助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合理延伸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说,在根本法中,我国就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定位于法律监督。遵循这一基本规定,有学者便提出,即使在多项重大检察改革举措不断推出的背景下,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性质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在不同的职能领域,检察机关以“四大检察”履行职责的具体方式也不应被视作检察权法律监督性质的改变。由此观之,就不难理解检察机关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正是顺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而对其法律监督职能进行的合理延伸。尤其在后疫情时代,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市场秩序依然相对复杂,营商环境依然相对严峻,对此,检察机关理应作为法律监督者主动“站出来”,一方面,针对侦查阶段,应当积极发挥诉讼监督职能,着重监督“以刑事手段插手企业经济纠纷”“对企业负责人员进行不当羁押”等情形,防止刑事力量过度介入、打击民营经济;另一方面,针对涉嫌犯罪企业,可以依法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进行合规整改,还可以主导组建第三方组织作为合规监管人,附条件、附考验期地督促指导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再由检察机关验收处理,避免“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因此,不难预见,在未来一段时期,我们都需要检察机关以严管厚爱的监督者姿态积极履职,尽最大可能保护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企业守法守规。 检察机关助推企业合规是对保护民营经济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来看,民营经济为我国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然而,随着民营经济规模不断扩张,民营企业涉嫌的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诸如偷税漏税、制假贩假、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问题成为民营企业的“原罪”。按照传统的刑事追诉模式,一旦企业涉嫌犯罪,办案机关往往会对企业财产“一揽子”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企业负责人直接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毁灭性”打击。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文件中被反复提出,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而检察机关正是在这样一种加强对民营企业特殊保护的大政策背景下,恰逢其时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同于域外大多将企业合规考察适用于大型企业,我国检察机关在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之初就创新性地对中小微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的适用,甚至还发展出了所谓的“简式合规模式”,并且检察机关在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还联动落实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的企业家、企业负责人在法律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确保其能够正常参与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检察机关得当地运用了检察权,贯彻落实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 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助推企业合规是对社会综合治理的积极参与 首先,从部门层面来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代表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因如此,检察机关有义务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能动履职助推企业合规改革的同时,还主动协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跟进参与,充分彰显社会治理中的检察担当。其次,从社会层面来看,企业合规是一种创新性的犯罪治理模式,我国频发的企业犯罪,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为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留下隐患,而根据法益修复理论,企业在合规整改建立合规体系的过程中,通过及时堵塞企业内部管理漏洞、补缴税款、上缴非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恢复原状等一系列补救措施,能够完成对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补救和修复,使得再去追诉企业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意义,企业合规正是检察主导下实现的企业“非罪化”治理。最后,从国家层面来看,如果各领域企业内部都能够建立现代化的合规管理体系,毫无疑问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由点到面推行企业合规,有助于推动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规范行业发展,直至在整个市场中形成良好的企业合规氛围。可以说,检察机关助推企业合规是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出了检察智慧。 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带来刑事激励机制是助推企业合规的关键力量 相关研究表明,那种希望企业自发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改革方案最终都会走向失败,既无法防止企业违法,也遏制不了企业犯罪,原因在于,企业合规整改从本质上看是一场成本高昂的内控制度优化活动,企业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缺乏外部激励机制的情况下,没有哪个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愿意徒增这样一种合规成本。由此观之,我国本轮的企业合规改革,十分明显,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为涉案企业带来的刑事激励,才是助推本轮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功的关键力量。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的两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来看,多数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都是在面临刑事追诉的“高压”之下,为避免企业破产倒闭和自己身陷囹圄,趋利避害地选择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来换取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的结果,其中就蕴含了合规激励的理念。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创设的刑事激励机制对于助推企业合规存在着不可替代性。 检察机关助推企业合规改革是对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完善 除去提升企业、社会和国家的治理效能外,企业合规还是一项反制域外制裁的重要战略手段。在中兴通讯公司合规事件中,中兴公司从制裁开始到合规监察期结束先后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支付了高达24亿美元的罚款与保证金;在引发各方高度关注的华为制裁事件中,同样是因为华为公司确实涉及企业合规经营的问题。这些鲜活的案例使得国内企业愈发认识到合规经营管理的重要性,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就率先颁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并要求各地方国资委参照落实,2022年4月,更是在深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又起草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快提升企业合规管理能力,为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提供支持保障。可以看出国资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通过建设合规管理体系,抵御企业面临的日趋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此外,随着中国在全球化中的地位稳步提升,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面临走向世界的问题,而企业合规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基本门槛,这时就需要我们的涉外法律制度为企业提供规范指引。总而言之,不论是为了企业能够“反制裁”,还是为了企业能够“走出去”,企业合规都是为了我国企业能够和国际市场的治理环境相接轨,检察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一支重要的有生力量,其有责任通过积极助推企业合规完善我国的涉外法治体系。 因此,从长远观之,检察机关主导的这场企业合规改革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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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助推企业合规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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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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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一平
近年来,企业合规改革成为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2020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了两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2022年4月2日,更是会同全国工商联部署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虽然从理论上来看,由检察机关牵头推动企业合规改革仍存在部分争议,但是从实践中观察,检察机关助推企业合规乃至主导企业合规,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合规改革的必然发展趋势。那么,将理论联系实践具体分析,能够证成检察机关助推企业合规确实具备法理上的正当性。 检察机关助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合理延伸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说,在根本法中,我国就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定位于法律监督。遵循这一基本规定,有学者便提出,即使在多项重大检察改革举措不断推出的背景下,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性质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在不同的职能领域,检察机关以“四大检察”履行职责的具体方式也不应被视作检察权法律监督性质的改变。由此观之,就不难理解检察机关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正是顺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而对其法律监督职能进行的合理延伸。尤其在后疫情时代,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市场秩序依然相对复杂,营商环境依然相对严峻,对此,检察机关理应作为法律监督者主动“站出来”,一方面,针对侦查阶段,应当积极发挥诉讼监督职能,着重监督“以刑事手段插手企业经济纠纷”“对企业负责人员进行不当羁押”等情形,防止刑事力量过度介入、打击民营经济;另一方面,针对涉嫌犯罪企业,可以依法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进行合规整改,还可以主导组建第三方组织作为合规监管人,附条件、附考验期地督促指导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再由检察机关验收处理,避免“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因此,不难预见,在未来一段时期,我们都需要检察机关以严管厚爱的监督者姿态积极履职,尽最大可能保护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企业守法守规。 检察机关助推企业合规是对保护民营经济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来看,民营经济为我国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然而,随着民营经济规模不断扩张,民营企业涉嫌的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诸如偷税漏税、制假贩假、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问题成为民营企业的“原罪”。按照传统的刑事追诉模式,一旦企业涉嫌犯罪,办案机关往往会对企业财产“一揽子”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企业负责人直接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毁灭性”打击。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文件中被反复提出,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而检察机关正是在这样一种加强对民营企业特殊保护的大政策背景下,恰逢其时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同于域外大多将企业合规考察适用于大型企业,我国检察机关在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之初就创新性地对中小微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的适用,甚至还发展出了所谓的“简式合规模式”,并且检察机关在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还联动落实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的企业家、企业负责人在法律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确保其能够正常参与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检察机关得当地运用了检察权,贯彻落实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 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助推企业合规是对社会综合治理的积极参与 首先,从部门层面来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代表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因如此,检察机关有义务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能动履职助推企业合规改革的同时,还主动协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跟进参与,充分彰显社会治理中的检察担当。其次,从社会层面来看,企业合规是一种创新性的犯罪治理模式,我国频发的企业犯罪,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为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留下隐患,而根据法益修复理论,企业在合规整改建立合规体系的过程中,通过及时堵塞企业内部管理漏洞、补缴税款、上缴非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恢复原状等一系列补救措施,能够完成对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补救和修复,使得再去追诉企业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意义,企业合规正是检察主导下实现的企业“非罪化”治理。最后,从国家层面来看,如果各领域企业内部都能够建立现代化的合规管理体系,毫无疑问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由点到面推行企业合规,有助于推动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规范行业发展,直至在整个市场中形成良好的企业合规氛围。可以说,检察机关助推企业合规是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出了检察智慧。 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带来刑事激励机制是助推企业合规的关键力量 相关研究表明,那种希望企业自发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改革方案最终都会走向失败,既无法防止企业违法,也遏制不了企业犯罪,原因在于,企业合规整改从本质上看是一场成本高昂的内控制度优化活动,企业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缺乏外部激励机制的情况下,没有哪个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愿意徒增这样一种合规成本。由此观之,我国本轮的企业合规改革,十分明显,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为涉案企业带来的刑事激励,才是助推本轮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功的关键力量。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的两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来看,多数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都是在面临刑事追诉的“高压”之下,为避免企业破产倒闭和自己身陷囹圄,趋利避害地选择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来换取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的结果,其中就蕴含了合规激励的理念。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创设的刑事激励机制对于助推企业合规存在着不可替代性。 检察机关助推企业合规改革是对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完善 除去提升企业、社会和国家的治理效能外,企业合规还是一项反制域外制裁的重要战略手段。在中兴通讯公司合规事件中,中兴公司从制裁开始到合规监察期结束先后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支付了高达24亿美元的罚款与保证金;在引发各方高度关注的华为制裁事件中,同样是因为华为公司确实涉及企业合规经营的问题。这些鲜活的案例使得国内企业愈发认识到合规经营管理的重要性,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就率先颁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并要求各地方国资委参照落实,2022年4月,更是在深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又起草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快提升企业合规管理能力,为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提供支持保障。可以看出国资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通过建设合规管理体系,抵御企业面临的日趋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此外,随着中国在全球化中的地位稳步提升,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面临走向世界的问题,而企业合规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基本门槛,这时就需要我们的涉外法律制度为企业提供规范指引。总而言之,不论是为了企业能够“反制裁”,还是为了企业能够“走出去”,企业合规都是为了我国企业能够和国际市场的治理环境相接轨,检察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一支重要的有生力量,其有责任通过积极助推企业合规完善我国的涉外法治体系。 因此,从长远观之,检察机关主导的这场企业合规改革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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