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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犯罪有了更明确认定标准
“两高一部一局”发布意见筑牢国门安全屏障

( 2022-07-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本报记者 张晨
  
  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活动呈多发高发态势,与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边境地区毒品、走私、暴恐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滋长,严重扰乱国(边)境管理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总体要求、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等作出进一步明确。
相关犯罪呈现新情况新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
  “贩卖毒品、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和走私等跨境犯罪活动在疫情背景下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给边境防控带来疫情警情的双重压力。”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院长、教授卢光盛说。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2012年6月3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获通过。同年12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统计显示,2012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审理的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持续增长,2021年的案件数量、生效判决人数分别较2012年增长超过10倍、23倍。2021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7886件19998人,同比分别增长116.1%和94.5%;提起公诉10586件30878人,同比分别增长222.2%和229.0%。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犯罪主体上,此类犯罪呈现出共同犯罪、一人犯多罪情况突出、边民参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数多等特点,且有的犯罪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特征;在行为方式上,手段不断翻新,分段运送、徒步带领等情形逐渐增多;在犯罪起因上,多与非法务工、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交织滋长;在区域特征上,呈现集中化态势,云南、四川、广西、福建、广东、河南、浙江、贵州等8个省(自治区)起诉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数占全国85%以上;在涉嫌罪名上,主要集中在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三个罪名。”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犯罪不仅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现实危害,还增加了我国“外防输入”疫情防控压力,甚至带来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基于此,《意见》从执法、司法各环节发力,加大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筑牢国门安全屏障,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与时俱进细化犯罪认定标准
  由国家移民管理局牵头开展的追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在逃重要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代号“捕蛇”),自2021年9月部署开展至今,已成功抓获重要在逃人员192名,其中境内重要逃犯86名,境外重要逃犯106名。
  我国国界线漫长,边境地区地理环境复杂。一些边境地区的不法分子采用私开通道、破坏边境拦阻设施等方式,专门从事运送、引带他人非法出入境活动;有的不法分子采用接驳、容留、藏匿等方式将偷越国(边)境人员“化整为零”再实施运送;有的交替使用车辆、船舶运输或徒步带领等方式,频繁变换运送线路,意图逃避打击。与时俱进细化此类犯罪的认定标准,成为实践迫切需要。
  对此,《意见》规定,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分段运送其前往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徒步带领他人通过隐蔽路线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意见》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虑运送人数、违法所得、前科情况等依法定罪处罚,重点惩治以此为业、屡罚屡犯、获利巨大,和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情形。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意见》针对近年来偷越国(边)境犯罪呈现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认定问题。近年来,我国边境地区出现了故意破坏铁丝隔离网、监控、报警设备等边境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案件,严重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意见》明确,将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作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
  此外,《意见》明确了偷越国(边)境次数的计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意见》进一步明确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偷越国(边)境次数,同时规定“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区分情形确定计算标准,实现依法精准打击。
  《意见》还对“结伙”偷越国(边)境作出界定。“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到实践情况较为复杂,《意见》明确,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结伙”,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以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挤压相关犯罪滋生蔓延空间
  “从办案实践看,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确实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国际化、网络化特点。犯罪团伙操控犯罪,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团伙头目在境外远程指挥,使用‘黑话’‘暗语’联络,逃避打击;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引诱、招徕偷渡人员。随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作案方式更加隐蔽,打击治理难度加大。”国家移民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说。
  对此,《意见》明确,事前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在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前或者入境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对于偷越国(边)境犯罪,重点惩治越境实施犯罪、屡罚屡犯,和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情形。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应当重点惩治首要分子、主犯和积极参加者。同时,《意见》要求注重适用财产刑和追缴犯罪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等处置手段,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边境防控一直是关涉到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环节。”卢光盛表示,“边境防控形势越是严峻,依法防控越显得重要,在法治轨道和相关制度基础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建立健全边境法治治理体系是边境防控的重要保障。”
  据悉,下一步“两高一部一局”将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地方办案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加大惩治力度,依法办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相关案件,彰显严惩立场,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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