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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任俊:本院受理陈庆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26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丰乐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601号 代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代海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代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14 902.33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80元,由被告代海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604号 廖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廖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廖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24 513.88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 060元,由被告廖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636号 刘谋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刘谋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谋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6 855.16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32元,由被告刘谋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637号 银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银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27 598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8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 128元,由被告银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730号 杨春林: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杨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5 481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春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731号 鲍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鲍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鲍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23 185.68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82元,由被告鲍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813号 李长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李长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合同编号为510670007-2022-20208160504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4374.95元及利息和罚息。(此金额已包含起诉之日的利息);3、确认原告对被告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遂宁市国开区遂乐路东坡小区9栋3单元7层1号的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847号 刘颖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刘颖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颖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2 422.33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刘颖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违约金人民币1 788.2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刘颖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天平申请宣告自然人郑新辉失踪一案。郑天平称,郑新辉于2013年8月12日离家出走,自此与家人再无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达9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郑新辉失踪。下落不明人郑新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郑新辉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郑新辉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郑新辉情况,向本院报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刊登于2-3版的被告为翟育欢的公告中,其中“本案定于2022年7月28日10时开庭审理”,应更正为“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10时30分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民初11362号 王磊、河南江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圣蓝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河南江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1136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0620元;2.被告支付从2019年4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至起诉之日利息16253.55元(按2019年4月银行贷款利率4.9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8月30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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