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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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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王方来: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国恒车辆配件厂与王方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蒋忠义: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华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力传媒(句容)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价款451420元及利息(以45142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LPR计算);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周小茶、施正林:本院受理原告高健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被告周小茶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95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施正林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绍文: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任静申请宣告刘绍文死亡一案。申请人任静称,下落不明人刘绍文系其继母刘绍英之兄,因长期失踪,于2022年1月24日被户籍地公安机关注销常住户口,至今下落不明。经查:刘绍文,男,1943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4309193210,汉族,江苏东台人,住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祁联村三组59号。自三十多年前从家中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刘绍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绍文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绍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绍文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翟广胜:原告韩小祥与被告翟广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马秀梅: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多与被告马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981民初313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原告张晓多与被告马秀梅于2021年2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解除;二、被告马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晓多返还定金30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合计80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晓多的其他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60元,减半收取30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680元,由原告张晓多负担14096元,被告马秀梅负担21584元(其中保全费5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海良:本院受理原告王玉霞与被告陈海良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汉进:原告李荣海与被告周汉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汉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荣海支付货款27544元及利息(以本金27544元,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02元,由被告周汉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东台市海澜时装有限公司、叶礼明、谢东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东台市海澜时装有限公司、叶礼明、谢东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人宁波金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981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宁波金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苏州恒隆金属有限公司、吴江远大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玉林、樊银凤: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苏州恒隆金属有限公司、吴江远大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玉林、樊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已经本院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蒋林峰以债权转让为由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 0981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蒋林峰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宇澄申请宣告周航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周航,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9304273017,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市大公镇早稼村17组19号。申请人周宇澄称,其与周航系父子关系,周航于2018年4月1日在新疆叶城旅行时失联,经多方寻找未果,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被申请人周航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周航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周航生存状况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周航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提存公告 南京鲁德维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于2022年6月21日将应付给你方的货款人民币3080元提存于我处。请你方于2027年6月21日前,持相关证明到我处领取,如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上述款项将上交国库。联系方式: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7楼,刘青,025-84796666,18851755720。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13日将应支付你公司的工程欠款人民币肆拾肆万贰仟捌佰元提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你单位尽快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单位注销、吊销或单位名称等主体资格或信息发生变更,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和账号、工程施工合同、完工证明、验收资料、审计报告、公章等,与我处联系进行领取。我处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宿迁公证处;联系电话:0527-84366913、0527-84366013。 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13日将应支付你公司的工程欠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伍佰元提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你单位尽快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单位注销、吊销或单位名称等主体资格或信息发生变更,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和账号、工程施工合同、完工证明、验收资料、审计报告、公章等,与我处联系进行领取。我处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宿迁公证处;联系电话:0527-84366913、0527-84366013。 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宿迁市鑫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13日将应支付你公司的工程欠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叁佰元提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你单位尽快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单位注销、吊销或单位名称等主体资格或信息发生变更,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和账号、工程施工合同、完工证明、验收资料、审计报告、公章等,与我处联系进行领取。我处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宿迁公证处;联系电话:0527-84366913、0527-84366013。 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淮南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13日将应支付你公司的工程欠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肆佰元提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你单位尽快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单位注销、吊销或单位名称等主体资格或信息发生变更,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和账号、工程施工合同、完工证明、验收资料、审计报告、公章等,与我处联系进行领取。我处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宿迁公证处;联系电话:0527-84366913、0527-84366013。 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13日将应支付你公司的工程欠款人民币肆万壹仟玖佰元提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你单位尽快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单位注销、吊销或单位名称等主体资格或信息发生变更,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和账号、工程施工合同、完工证明、验收资料、审计报告、公章等,与我处联系进行领取。 我处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宿迁公证处;联系电话:0527-84366913、0527-84366013。 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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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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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王方来: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国恒车辆配件厂与王方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蒋忠义: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华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力传媒(句容)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价款451420元及利息(以45142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LPR计算);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周小茶、施正林:本院受理原告高健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被告周小茶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95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施正林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绍文: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任静申请宣告刘绍文死亡一案。申请人任静称,下落不明人刘绍文系其继母刘绍英之兄,因长期失踪,于2022年1月24日被户籍地公安机关注销常住户口,至今下落不明。经查:刘绍文,男,1943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4309193210,汉族,江苏东台人,住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祁联村三组59号。自三十多年前从家中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刘绍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绍文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绍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绍文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翟广胜:原告韩小祥与被告翟广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马秀梅: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多与被告马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981民初313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原告张晓多与被告马秀梅于2021年2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解除;二、被告马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晓多返还定金30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合计80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晓多的其他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60元,减半收取30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680元,由原告张晓多负担14096元,被告马秀梅负担21584元(其中保全费5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海良:本院受理原告王玉霞与被告陈海良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汉进:原告李荣海与被告周汉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汉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荣海支付货款27544元及利息(以本金27544元,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02元,由被告周汉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东台市海澜时装有限公司、叶礼明、谢东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东台市海澜时装有限公司、叶礼明、谢东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人宁波金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981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宁波金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苏州恒隆金属有限公司、吴江远大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玉林、樊银凤: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苏州恒隆金属有限公司、吴江远大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玉林、樊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已经本院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蒋林峰以债权转让为由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 0981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蒋林峰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宇澄申请宣告周航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周航,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9304273017,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市大公镇早稼村17组19号。申请人周宇澄称,其与周航系父子关系,周航于2018年4月1日在新疆叶城旅行时失联,经多方寻找未果,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被申请人周航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周航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周航生存状况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周航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提存公告 南京鲁德维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于2022年6月21日将应付给你方的货款人民币3080元提存于我处。请你方于2027年6月21日前,持相关证明到我处领取,如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上述款项将上交国库。联系方式: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7楼,刘青,025-84796666,18851755720。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13日将应支付你公司的工程欠款人民币肆拾肆万贰仟捌佰元提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你单位尽快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单位注销、吊销或单位名称等主体资格或信息发生变更,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和账号、工程施工合同、完工证明、验收资料、审计报告、公章等,与我处联系进行领取。我处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宿迁公证处;联系电话:0527-84366913、0527-84366013。 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江苏润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13日将应支付你公司的工程欠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伍佰元提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你单位尽快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单位注销、吊销或单位名称等主体资格或信息发生变更,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和账号、工程施工合同、完工证明、验收资料、审计报告、公章等,与我处联系进行领取。我处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宿迁公证处;联系电话:0527-84366913、0527-84366013。 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宿迁市鑫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13日将应支付你公司的工程欠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叁佰元提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你单位尽快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单位注销、吊销或单位名称等主体资格或信息发生变更,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和账号、工程施工合同、完工证明、验收资料、审计报告、公章等,与我处联系进行领取。我处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宿迁公证处;联系电话:0527-84366913、0527-84366013。 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淮南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13日将应支付你公司的工程欠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肆佰元提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你单位尽快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单位注销、吊销或单位名称等主体资格或信息发生变更,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和账号、工程施工合同、完工证明、验收资料、审计报告、公章等,与我处联系进行领取。我处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宿迁公证处;联系电话:0527-84366913、0527-84366013。 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13日将应支付你公司的工程欠款人民币肆万壹仟玖佰元提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你单位尽快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单位注销、吊销或单位名称等主体资格或信息发生变更,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和账号、工程施工合同、完工证明、验收资料、审计报告、公章等,与我处联系进行领取。 我处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宿迁公证处;联系电话:0527-84366913、0527-84366013。 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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