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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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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张建芳
如果发现自己的婚礼现场布置被别人照搬了,能否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礼布置现场被转让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 包瀚(化名)和廖妮(化名)是一对恩爱的小情侣,2021年4月,两人委托某婚礼策划馆提供婚庆服务。为了给妻子一个浪漫刻骨铭心的婚礼,包瀚对布置现场亲力亲为,融入了很多个人创意,几个月后的婚礼现场效果十分不错,两位新人都很满意。 然而,包瀚夫妇几天后竟在同一酒店的同一宴会厅发现有另一对新人使用了与自己相同的婚礼布置。得闻自己的婚宴场景布置被以5000元低价卖给了另一家婚庆传媒文化公司,气愤的包瀚夫妇便在网上发表了负面评论,还通过自媒体平台披露此事,并将婚礼策划馆和婚庆传媒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包瀚夫妇认为,婚礼承载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是独属于新人的定制回忆,婚礼策划馆擅自将自己的婚礼场景布置低价转卖,破坏了自己对婚礼的美好回忆,更损害了婚礼承载的人格及精神利益,要求被告某婚礼策划馆赔礼道歉,返还婚礼场地布置费用3万元,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2万元,同时要求某传媒公司支付出售婚礼布置服务费所得2.7万元。 庭审中,某婚礼策划馆认为己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不妥之处。同时提出反诉,认为包翰夫妇刻意捏造事实,严重影响了婚礼策划馆的正常经营和良好声誉,要求包瀚夫妇删除文章、视频、照片、聊天记录截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礼现场布置或对婚礼的美好回忆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或人格权益范畴,原告以某婚礼策划馆侵犯其人格权为由要求返还婚礼场地布置费并赔偿精神损失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某传媒公司经某婚礼策划馆同意使用了婚礼现场布置,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传媒公司支付出售婚礼布置服务费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婚礼现场布置有原告的付出和设想,某婚礼策划馆未与原告商量擅自将婚礼现场布置给被告某传媒公司使用,显然不妥,酌情判令某婚礼策划馆支付原告2000元。 对于某婚礼策划馆的反诉,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并没有捏造事实,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未支持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婚礼的形式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婚礼的美好回忆更在于婚礼的整个过程而不单在于婚礼布置,同时婚礼现场布置一般在婚礼结束就被拆除,如何处置并不影响新人对婚礼的美好回忆。本案中,原告以侵害人格权为由提起诉讼,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婚礼现场布置或对婚礼的美好回忆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或人格权益范畴,因此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官同时提醒,无论是使用其他婚庆公司的婚庆设计进行推销,还是新人拿着网络图片找到婚庆公司进行还原,婚庆公司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已通过网络公开的婚庆作品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抄袭,婚庆公司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得对涉及含有新人创意的婚庆内容未经同意擅自二次处理,防止出现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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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布置擅自转让 商家欠妥酌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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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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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张建芳
如果发现自己的婚礼现场布置被别人照搬了,能否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礼布置现场被转让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 包瀚(化名)和廖妮(化名)是一对恩爱的小情侣,2021年4月,两人委托某婚礼策划馆提供婚庆服务。为了给妻子一个浪漫刻骨铭心的婚礼,包瀚对布置现场亲力亲为,融入了很多个人创意,几个月后的婚礼现场效果十分不错,两位新人都很满意。 然而,包瀚夫妇几天后竟在同一酒店的同一宴会厅发现有另一对新人使用了与自己相同的婚礼布置。得闻自己的婚宴场景布置被以5000元低价卖给了另一家婚庆传媒文化公司,气愤的包瀚夫妇便在网上发表了负面评论,还通过自媒体平台披露此事,并将婚礼策划馆和婚庆传媒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包瀚夫妇认为,婚礼承载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是独属于新人的定制回忆,婚礼策划馆擅自将自己的婚礼场景布置低价转卖,破坏了自己对婚礼的美好回忆,更损害了婚礼承载的人格及精神利益,要求被告某婚礼策划馆赔礼道歉,返还婚礼场地布置费用3万元,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2万元,同时要求某传媒公司支付出售婚礼布置服务费所得2.7万元。 庭审中,某婚礼策划馆认为己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不妥之处。同时提出反诉,认为包翰夫妇刻意捏造事实,严重影响了婚礼策划馆的正常经营和良好声誉,要求包瀚夫妇删除文章、视频、照片、聊天记录截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礼现场布置或对婚礼的美好回忆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或人格权益范畴,原告以某婚礼策划馆侵犯其人格权为由要求返还婚礼场地布置费并赔偿精神损失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某传媒公司经某婚礼策划馆同意使用了婚礼现场布置,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传媒公司支付出售婚礼布置服务费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婚礼现场布置有原告的付出和设想,某婚礼策划馆未与原告商量擅自将婚礼现场布置给被告某传媒公司使用,显然不妥,酌情判令某婚礼策划馆支付原告2000元。 对于某婚礼策划馆的反诉,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并没有捏造事实,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未支持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婚礼的形式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婚礼的美好回忆更在于婚礼的整个过程而不单在于婚礼布置,同时婚礼现场布置一般在婚礼结束就被拆除,如何处置并不影响新人对婚礼的美好回忆。本案中,原告以侵害人格权为由提起诉讼,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婚礼现场布置或对婚礼的美好回忆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或人格权益范畴,因此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官同时提醒,无论是使用其他婚庆公司的婚庆设计进行推销,还是新人拿着网络图片找到婚庆公司进行还原,婚庆公司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已通过网络公开的婚庆作品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抄袭,婚庆公司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得对涉及含有新人创意的婚庆内容未经同意擅自二次处理,防止出现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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