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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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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奖公民举报 汇聚维护国家安全基础性力量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谭宗泽

( 2022-06-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精髓要义之一。完善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制度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建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夯实国家安全群众基础,汇聚维护国家安全强大力量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形成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涵盖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为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涉及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因此,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更好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既需要统筹安排全局谋划,也需要分类落实精准施策,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的公布实施,就是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鼓励公民举报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规范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精准施策落实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的重要法治成果。
  举报是指公民和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揭露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相关线索的行为。梳理我国法律中有关公民检举、举报、控告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权利赋予模式。即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和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权。前者如宪法第四十一条授予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该类举报本质上属于公民对公权力的民主监督权。后者如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生物安全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其二是权利义务模式。规定公民对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涉嫌犯罪行为的举报权利和义务。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该类法律规定表明举报违法犯罪,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其三是义务强化型模式。该模式基于国家利益的重大关切,强调公民的特定义务。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中,大多数都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义务,这是其独特之处。如宪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等法定义务。总体上,无论强调举报的权利性或者强调其义务性,向国家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都具有法律性,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使举报权利、履行举报义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陆续制定或者修改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核安全法等一系列涉及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的立法工作,为公民参与维护国家安全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行为规范。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是公民参与国家安全治理的重要方式,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抓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将无处遁形。如何引导和规范公民参与国家安全社会治理,既需要宣传动员,也需要法治保障,二者不可或缺。在鼓励与规范之间,需要细致科学的制度设计,将奖励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该规章一方面明确褒奖、鼓励、保护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并以国家机关的名义予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对公民举报奖励工作进行规范,通过明确举报范围、举报方式、举报人保护、奖励条件、奖励等级、举报禁止等法律规则,全面规范了国家安全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制度。立法质量好,结构合理,规范全面,实现了鼓励举报,消除举报人后顾之忧,弘扬社会正气,宣传国家安全法治,夯实国家安全工作群众基础的立法目的。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本规章体现了国家安全机关作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特殊力量的工作特色,宣示了“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工作原则,对引导公民积极参加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本规章体现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科学立法,通过完善国家安全领域的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本规章针对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特殊性,将鼓励举报、便利举报、安全举报、举报人保护纳入规范重点。围绕举报人如何安全举报、如何请求保护、如何申请奖励等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全面服务于举报人,体现出将管理工作蕴含于服务之中的立法技术特点。以鼓励态度、利益导向和服务精神构建的举报奖励制度,有助于凝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性力量。三、明确匿名举报与实名举报同效同权,既体现了国家安全工作的特殊性,也解除了部分举报人的后顾之忧。这一举措有助于举报人及时报告线索,及时发现、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四、本规章对举报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明确具体且有温度。除严格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外,特别规定了因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举报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举报人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保护,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及时、主动采取保护措施。这种应申请和依职权的双重保障程序的设定,将会让举报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感受到国家安全机关的关心和温暖。五、本规章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举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实体要件、程序要求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专门的制度设计,追究举报人诬告陷害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违法行为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强化了国家安全举报奖励工作中的合规建设力度。
  根据立法法的要求,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规定事项均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也没有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职责的情形,符合立法法的要求。该规章紧扣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完善了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制度,丰富了国家安全法律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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