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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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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家梁 □ 本报实习生 胡特旗 2021年5月,贵州省剑河县村民罗某松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杉木469株,蓄积126.7286立方米。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松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剑河县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适宜补植复绿的地点难落实,雷山县法院创新思维,与公诉方共同协商,提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 碳汇,一般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罗某松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并与公诉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雷山县法院于今年3月14日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罗某松认罪认罚,缴纳了认购“碳汇”的价款,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充分认识碳汇的价值,不断提升碳汇能力,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丽介绍,该案是贵州法院首次尝试通过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是贵州环境司法的一次有益尝试。首先,在贵州环境司法案件中首次引入“碳汇”修复理念,对全省法院环境司法工作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体现了贵州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其次,本案在追究行为人滥伐林木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失,要求行为人通过认购“碳汇”承担了民事责任,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此外,本案还探索了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在诉前达成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诉讼程序更为便捷,进一步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据介绍,本案的审理对做好环境司法工作具有启示意义。首先,进入新发展阶段,环境司法工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服务保障绿色发展大局作为环境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其次,环境司法工作要敢于探索,勇于创新。自2007年贵州设立全国首家环保法庭以来,贵州法院在环境司法领域大胆探索,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了集中管辖、归口审理、诉前禁令、证据保全、专家陪审等一系列具有环境司法鲜明特色的制度,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环境案件审理规则、证据规则、裁判规则等尚不健全,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构建完善环境司法规则体系。 再次,环境司法工作要运用系统观念,加强联动。本案的成功探索得益于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林业部门的协作配合。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环境司法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按照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多方共治环境治理格局。 最后,环境司法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环境司法工作要紧密结合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本案的有益探索正是结合了当地森林覆盖率高的实际。 今后,贵州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地、“天眼宁静区”、茅台“特殊”环境、传统村落、红色文化遗址、茶产业基地、喀斯特地貌等的司法保护工作,凸显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特色,打造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品牌。 此外,下一步工作中,贵州法院将继续立足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的战略定位,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目标,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不断构建完善具有贵州特色的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全面高质量提升环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助推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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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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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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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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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家梁 □ 本报实习生 胡特旗 2021年5月,贵州省剑河县村民罗某松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杉木469株,蓄积126.7286立方米。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松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剑河县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适宜补植复绿的地点难落实,雷山县法院创新思维,与公诉方共同协商,提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 碳汇,一般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罗某松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并与公诉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雷山县法院于今年3月14日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罗某松认罪认罚,缴纳了认购“碳汇”的价款,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充分认识碳汇的价值,不断提升碳汇能力,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丽介绍,该案是贵州法院首次尝试通过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是贵州环境司法的一次有益尝试。首先,在贵州环境司法案件中首次引入“碳汇”修复理念,对全省法院环境司法工作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体现了贵州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其次,本案在追究行为人滥伐林木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失,要求行为人通过认购“碳汇”承担了民事责任,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此外,本案还探索了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在诉前达成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诉讼程序更为便捷,进一步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据介绍,本案的审理对做好环境司法工作具有启示意义。首先,进入新发展阶段,环境司法工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服务保障绿色发展大局作为环境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其次,环境司法工作要敢于探索,勇于创新。自2007年贵州设立全国首家环保法庭以来,贵州法院在环境司法领域大胆探索,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了集中管辖、归口审理、诉前禁令、证据保全、专家陪审等一系列具有环境司法鲜明特色的制度,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环境案件审理规则、证据规则、裁判规则等尚不健全,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构建完善环境司法规则体系。 再次,环境司法工作要运用系统观念,加强联动。本案的成功探索得益于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林业部门的协作配合。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环境司法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按照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多方共治环境治理格局。 最后,环境司法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环境司法工作要紧密结合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本案的有益探索正是结合了当地森林覆盖率高的实际。 今后,贵州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地、“天眼宁静区”、茅台“特殊”环境、传统村落、红色文化遗址、茶产业基地、喀斯特地貌等的司法保护工作,凸显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特色,打造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品牌。 此外,下一步工作中,贵州法院将继续立足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的战略定位,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目标,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不断构建完善具有贵州特色的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全面高质量提升环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助推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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