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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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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章宁旦
乡村振兴任重道远。《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农村强起来富起来注入法治力量。 《条例》共8章60条,对落实粮食安全战略、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提升乡村人居环境、加强乡村有效治理、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立帮扶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扶持措施等进行了制度规范。 当下,广东正锚定乡村振兴迈进全国第一方阵的工作目标。《条例》把广东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对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落实,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支撑,将有力地促进和保障广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在全面推动全省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进程中贡献法治力量。 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一系列文件,形成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广东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说,广东通过制定《条例》,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根据探索积累的经验对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落实,充分发挥立法在广东乡村振兴工作中的推动作用。 广东是全国人口第一大省,也是粮食主销区,保障粮食安全尤为重要。目前,广东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已连续3年增长,今年省委、省政府提出了确保全年粮食面积和产量“双增”,力争面积、单产和总产量“三增”目标任务。 坚决守住粮食安全底线是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条例》从不同层次和维度对保障粮食安全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首次将各级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写入地方性法规,首次对撂荒耕地复耕复种作出制度性安排,使广东保障粮食安全做到有法可依。 《条例》明确了粮食安全责任制、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粮食生产补偿机制等,强化了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生产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针对常见的工程建设活动损毁农业基础设施的行为,规定了修复和赔偿责任。 《条例》还规定代耕、引导流转、生产托管、停发补贴等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的具体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有利于撂荒耕地恢复耕种的事项作出约定”,赋予村民自治更多内涵。 在明确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确保“米袋子”的同时,《条例》要求:保障肉菜果蔬等农产品有效供给,建立稳定生猪生产的调控机制,优化丰富“菜篮子”“果盘子”;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建立长期稳定投入机制,做好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和开发利用,加强种源关键核心技术和育种联合攻关;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科学合理划定并严格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渔业资源保护区。 推动村民自治加强乡村治理 “广东既是经济大省,也是农业大省,乡村振兴不能单靠‘输血’,关键是要‘造血’,要以产业振兴带动乡村振兴。”黄伟忠说。 为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条例》结合广东乡村产业发展特色和优势,对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做强特色农业产业等给予明确,要求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相关重点涉农产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发挥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业、农村电商的优势作用;推动健康生态水产养殖,强化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扶持发展优质特色农产品,培育广东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着眼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国内国际市场,提高农业竞争力。 《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支持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供销合作社、邮政物流企业、银行保险机构等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技术服务、农民培训、金融服务以及农产品保鲜、加工、包装、仓储、流通等服务。 在乡村振兴促进法已对耕地养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生态保护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广东农村“有新村无新貌、有新貌无特色”的问题,《条例》着力就改善提升乡村人居环境作出规定。 《条例》提出,要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按照城乡基础设施统筹布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与运营管理;规范广东特色的因地制宜建设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四小园”做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民俗文化、产业发展特征,统筹推动乡村风貌联村联镇、集片成带提升;推进农村厕所建设改造,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 为了让农民得到更好的组织引领、社会服务和民主参与,《条例》从自治、法治、德治三个方面对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作出规范,其中包括:推动村民自治和村务阳光工程,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完善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等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培育乡风文明,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并传承乡村优秀历史文化;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及公共安全体系,鼓励将农村环境卫生、农房管控、耕地撂荒整治、移风易俗、文化保护等纳入村规民约的重点内容。 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随着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成为新阶段“三农”工作的历史方位和战略定位。 “广东自2011年11月出台施行《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来,积累了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扶贫工作卓有成效。”黄伟忠告诉记者,针对“三农”工作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省情,《条例》在有效衔接相关帮扶制度的基础上推陈出新,设置专章将帮扶工作作为基础性制度确立下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条例》既赓续传承了伟大的脱贫攻坚精神,坚持和完善脱贫攻坚期间行之有效的制度举措,对低收入人口帮扶、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与乡村振兴定点帮扶、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帮扶等作出规定。同时,又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把广东创新性实施的“驻镇帮镇扶村制度”,特别是把广东独有、连续实施12年的“6·30”(每年6月30日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主题活动)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支持其发挥全域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抓手作用。 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方针,以更大力度推动乡村振兴,需要有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的硬措施保障。为此,《条例》对强化保障扶持措施作出明确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明确其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创新乡村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投融资模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乡村;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优先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振兴乡村,不能就乡村论乡村,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黄伟忠说,《条例》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资源均衡配置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县域为整体,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推动城乡教育、医疗发展,支持建立城乡教育共同体,加强城乡医疗共同体建设;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社会保障标准统一、待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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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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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力量推动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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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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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过科技农业与休闲旅游相结合,打造特色精品村,助力乡村振兴。图为无人机在施肥。 CFP供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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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章宁旦
乡村振兴任重道远。《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农村强起来富起来注入法治力量。 《条例》共8章60条,对落实粮食安全战略、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提升乡村人居环境、加强乡村有效治理、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立帮扶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扶持措施等进行了制度规范。 当下,广东正锚定乡村振兴迈进全国第一方阵的工作目标。《条例》把广东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对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落实,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支撑,将有力地促进和保障广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在全面推动全省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进程中贡献法治力量。 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一系列文件,形成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广东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说,广东通过制定《条例》,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根据探索积累的经验对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落实,充分发挥立法在广东乡村振兴工作中的推动作用。 广东是全国人口第一大省,也是粮食主销区,保障粮食安全尤为重要。目前,广东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已连续3年增长,今年省委、省政府提出了确保全年粮食面积和产量“双增”,力争面积、单产和总产量“三增”目标任务。 坚决守住粮食安全底线是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条例》从不同层次和维度对保障粮食安全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首次将各级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写入地方性法规,首次对撂荒耕地复耕复种作出制度性安排,使广东保障粮食安全做到有法可依。 《条例》明确了粮食安全责任制、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粮食生产补偿机制等,强化了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生产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针对常见的工程建设活动损毁农业基础设施的行为,规定了修复和赔偿责任。 《条例》还规定代耕、引导流转、生产托管、停发补贴等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的具体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有利于撂荒耕地恢复耕种的事项作出约定”,赋予村民自治更多内涵。 在明确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确保“米袋子”的同时,《条例》要求:保障肉菜果蔬等农产品有效供给,建立稳定生猪生产的调控机制,优化丰富“菜篮子”“果盘子”;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建立长期稳定投入机制,做好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和开发利用,加强种源关键核心技术和育种联合攻关;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科学合理划定并严格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渔业资源保护区。 推动村民自治加强乡村治理 “广东既是经济大省,也是农业大省,乡村振兴不能单靠‘输血’,关键是要‘造血’,要以产业振兴带动乡村振兴。”黄伟忠说。 为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条例》结合广东乡村产业发展特色和优势,对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做强特色农业产业等给予明确,要求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相关重点涉农产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发挥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业、农村电商的优势作用;推动健康生态水产养殖,强化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扶持发展优质特色农产品,培育广东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着眼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国内国际市场,提高农业竞争力。 《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支持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供销合作社、邮政物流企业、银行保险机构等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技术服务、农民培训、金融服务以及农产品保鲜、加工、包装、仓储、流通等服务。 在乡村振兴促进法已对耕地养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生态保护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广东农村“有新村无新貌、有新貌无特色”的问题,《条例》着力就改善提升乡村人居环境作出规定。 《条例》提出,要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按照城乡基础设施统筹布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与运营管理;规范广东特色的因地制宜建设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四小园”做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民俗文化、产业发展特征,统筹推动乡村风貌联村联镇、集片成带提升;推进农村厕所建设改造,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 为了让农民得到更好的组织引领、社会服务和民主参与,《条例》从自治、法治、德治三个方面对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作出规范,其中包括:推动村民自治和村务阳光工程,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完善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等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培育乡风文明,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并传承乡村优秀历史文化;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及公共安全体系,鼓励将农村环境卫生、农房管控、耕地撂荒整治、移风易俗、文化保护等纳入村规民约的重点内容。 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随着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成为新阶段“三农”工作的历史方位和战略定位。 “广东自2011年11月出台施行《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来,积累了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扶贫工作卓有成效。”黄伟忠告诉记者,针对“三农”工作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省情,《条例》在有效衔接相关帮扶制度的基础上推陈出新,设置专章将帮扶工作作为基础性制度确立下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条例》既赓续传承了伟大的脱贫攻坚精神,坚持和完善脱贫攻坚期间行之有效的制度举措,对低收入人口帮扶、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与乡村振兴定点帮扶、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帮扶等作出规定。同时,又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把广东创新性实施的“驻镇帮镇扶村制度”,特别是把广东独有、连续实施12年的“6·30”(每年6月30日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主题活动)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支持其发挥全域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抓手作用。 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方针,以更大力度推动乡村振兴,需要有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的硬措施保障。为此,《条例》对强化保障扶持措施作出明确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明确其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创新乡村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投融资模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乡村;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优先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振兴乡村,不能就乡村论乡村,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黄伟忠说,《条例》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资源均衡配置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县域为整体,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推动城乡教育、医疗发展,支持建立城乡教育共同体,加强城乡医疗共同体建设;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社会保障标准统一、待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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