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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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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万卢伟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你从2022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宋小敏:原告刘亚娟与被告宋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小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刘亚娟归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以22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亚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宋小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成亚娟:本院受理原告丹徒区新城白香橱柜经营部诉被告成亚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成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徒区新城白香橱柜经营部装饰装修款2230元,并承担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成亚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文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文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文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及利息、手续费合计70224.89元(利息、手续费计算至2021年12月13日,此后的利息、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王文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代理费128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4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204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00元,被告王文良负担310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张小明:本院受理原告丁兆宏诉被告张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兆宏木屑颗粒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保全费15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80元,由被告张小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朱钊:原告王玉海、茅顺娣与被告朱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李静:原告尹帅帅与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李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帅帅借款5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丁双青、陈金虎:本院受理原告王传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陈金虎、丁双青:本院受理原告王传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淡薄,出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广大人民健康,如有从微信号GDRP5201314购买过本能,黑马等保健品的可联系本人退款。同时本人也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严格守法,永不在犯。 道歉人:陈义涛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告知人时峰、江伟;被告知人:刘兴龙;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86年3月25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320921198603255953;住(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老舍乡恩覃村二组25号;工作单位:不在业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2年2月6日晚上,你与蔡宗英等人在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常春村委蒋家村73号二楼一房间内以麻将牌采用“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后你在现场报警等待民警到来,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蔡宗英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赌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现拟对你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告知人时峰、江伟;被告知人:任礼成;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80年12月24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320823198012241813;住(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高墟镇高墟居委会十九组429号;工作单位:不在业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2年2月6日晚上,你与刘兴龙等人在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常春村委蒋家村73号二楼一房间内以麻将牌采用“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后你得知现场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刘兴龙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赌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现拟对你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告知人时峰、江伟;被告知人:郑国君;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89年5月12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341223198905125117;住(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10号;工作单位:不在业;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2年2月6日晚上,你与刘兴龙等人在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常春村委蒋家村73号二楼一房间内以麻将牌采用“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后你得知现场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刘兴龙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赌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现拟对你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告知人时峰、江伟;被告知人:方文俊;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98年3月27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340823199803274935;住(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汤沟镇南旺村跃进组25号;工作单位:不在业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2年5月28日23时许,你在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碧波圆浴室内,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称: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碧波圆浴室店里有卖淫嫖娼,你报完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民警出警至现场找到你,你称没有钱付浴资遂报警慌称他人卖淫嫖娼的警情。以上事实你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拟对你作出不予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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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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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万卢伟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你从2022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宋小敏:原告刘亚娟与被告宋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小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刘亚娟归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以22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亚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宋小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成亚娟:本院受理原告丹徒区新城白香橱柜经营部诉被告成亚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成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徒区新城白香橱柜经营部装饰装修款2230元,并承担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成亚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文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文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文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及利息、手续费合计70224.89元(利息、手续费计算至2021年12月13日,此后的利息、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王文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代理费128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4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204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00元,被告王文良负担310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张小明:本院受理原告丁兆宏诉被告张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兆宏木屑颗粒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保全费15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80元,由被告张小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朱钊:原告王玉海、茅顺娣与被告朱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李静:原告尹帅帅与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李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帅帅借款5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丁双青、陈金虎:本院受理原告王传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陈金虎、丁双青:本院受理原告王传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淡薄,出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广大人民健康,如有从微信号GDRP5201314购买过本能,黑马等保健品的可联系本人退款。同时本人也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严格守法,永不在犯。 道歉人:陈义涛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告知人时峰、江伟;被告知人:刘兴龙;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86年3月25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320921198603255953;住(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老舍乡恩覃村二组25号;工作单位:不在业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2年2月6日晚上,你与蔡宗英等人在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常春村委蒋家村73号二楼一房间内以麻将牌采用“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后你在现场报警等待民警到来,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蔡宗英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赌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现拟对你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告知人时峰、江伟;被告知人:任礼成;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80年12月24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320823198012241813;住(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高墟镇高墟居委会十九组429号;工作单位:不在业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2年2月6日晚上,你与刘兴龙等人在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常春村委蒋家村73号二楼一房间内以麻将牌采用“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后你得知现场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刘兴龙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赌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现拟对你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告知人时峰、江伟;被告知人:郑国君;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89年5月12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341223198905125117;住(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10号;工作单位:不在业;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2年2月6日晚上,你与刘兴龙等人在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常春村委蒋家村73号二楼一房间内以麻将牌采用“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后你得知现场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刘兴龙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赌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现拟对你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告知人时峰、江伟;被告知人:方文俊;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98年3月27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340823199803274935;住(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汤沟镇南旺村跃进组25号;工作单位:不在业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2年5月28日23时许,你在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碧波圆浴室内,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称: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碧波圆浴室店里有卖淫嫖娼,你报完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民警出警至现场找到你,你称没有钱付浴资遂报警慌称他人卖淫嫖娼的警情。以上事实你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拟对你作出不予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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