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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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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针对游艇产业地方性法规将施行

( 2022-06-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漫画/高岳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游艇业被称为漂浮在水上的“黄金水道”。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及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加快建设,极具海南特色的游艇产业逐渐成为旅游新宠,同时也面临不少体制机制障碍。
  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近日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总则、产业发展、检验登记和航行、游艇租赁、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6条,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是国内第一部针对游艇产业的地方性立法,也是海南省第一部以促进产业发展为主要出发点的创制性立法。

  破解游艇产业发展痛点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游艇正成为娱乐休闲新消费品。作为岛屿省份,海南具有发展游艇产业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
  海南省游艇产业起步较早,经过多年发展,海南已经成为我国游艇产业发展最具活力的省份之一。截至2022年2月底,海南已建成运营13个游艇码头,2289个泊位。全省登记游艇有效保有量1180艘,同比增长64.8%,约占全国的18%。持有游艇驾驶证的操作人员5521人,新增量同比增长46.86%。
  此外,海南省现有游艇俱乐部及相关企业约755家,同比增长72.2%,涵盖制造、维修保养、培训、销售等产业,产业链条基本完善。2021年接待出海游客超100万人次,同比增长49.8%。游艇租赁消费保持高速增长。
  当前,海南省游艇产业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基本实现游艇产业链上中下游全覆盖,游艇码头等基础设施日趋完善,政策创新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游艇产业整体发展势头迅猛。然而,与世界其他自由贸易港相比,海南游艇产业发展仍存在不少痛点难点问题,亟须加强制度供给,促进产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海南设立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发展游艇旅游,放宽游艇旅游管制,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体系。
  为此,《条例》应运而生,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出发点,坚持问题为导向,精准施策,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打造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的游艇产业发展营商环境。
建立游艇统一执法机制
  《条例》开宗明义指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游艇产业的服务和保障水平,建设海南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
  同时,依照“全省一盘棋”,统筹推进的总体思路,建立政府领导协调机制,凝聚发展合力。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建立游艇统一执法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全省游艇综合服务“单一窗口”,促进游艇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动游艇监管服务一体化。还提出优化服务管理措施,提升服务效能。明确支持简化游艇检验手续、优化游艇出入境管理、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等。
  为了培育和壮大产业市场要素,夯实产业基础,《条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规划顶层设计,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多角度支持和鼓励游艇产业创新式发展。
  《条例》规定,省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编制游艇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同时,围绕游艇产业全链条的各个环节,从资金支持、研发设计制造、消费产品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教育、科技创新、交易服务、会展招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支持和促进措施,为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在此基础上,《条例》还作了细化规定,在资金支持方面,将游艇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在基础设施保障方面,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游艇码头、下水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金融支持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对游艇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放宽游艇登记主体范围
  建设海南自贸港,要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创造出更大的体制机制活力。《条例》结合海南游艇产业发展实际,推出多项制度创新。
  《条例》制定游艇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在游艇设计、制造、检验、运输、服务等方面依法制定标准和规范,保障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提升国际化程度,《条例》放宽游艇登记主体范围,规定除了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以外,在海南工作并取得居留许可证的境外人员所有的游艇也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办理登记。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从境外购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且拟申请办理登记的游艇,船龄可以放宽至五年。核定的乘员定额数可以放宽至二十九人。
  《条例》明确支持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国家和地区游艇操作人员证书的,可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核定期限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在规定水域短期内驾驶游艇的,依照有关规定,无需换证。
  为解决游艇销售期间的试驾问题,《条例》规定游艇销售期间需要试驾的,游艇销售经营者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试驾游艇、人员、水域应满足相关要求。
  为回应行业内对游艇夜航的需求,打造海南城市“夜经济”新名片,《条例》规定具备夜航条件的游艇,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水域内开展夜航活动,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及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要具备夜间救援保障能力。
  鉴于游艇出海航行,属于高风险领域,有必要采取措施强化安全保障,《条例》规定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或者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还应当为租赁游艇乘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加强游艇产业绿色发展
  近年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调研发现,海南游艇租赁行业中小从业企业备案难、备案标准未统一、同质化竞争严重等问题依然突出,整个游艇租赁市场秩序尚需进一步规范。为此,2019年12月,海南印发《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促进游艇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支持游艇租赁新业态发展。规定游艇租赁的从业条件,建立备案管理制度。规范游艇租赁经营行为,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履行公示服务项目、配备操作人员、建立救援服务体系、建立租赁信息管理系统等义务。
  《条例》还强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实施信用监管,定期开展游艇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针对违反游艇租赁经营活动要求的行为,设置相应的处罚,惩戒违法经营行为,促进游艇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优质发展、创新引领、开放包容、生态集约以及保障安全,这是海南发展游艇产业的原则。《条例》提出,加强游艇产业绿色安全有序发展。明确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规范游艇码头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落实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游艇俱乐部和游艇码头经营人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条例》还要求,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整合水上应急救助资源,加强搜救经费、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游艇俱乐部及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和能力建设,提升抗风险、保安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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