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0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5 5/5 4 5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6-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2)川0903民初523号
万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刘福海与被告万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福海借款本金781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5852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日期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万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福海借款本金196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19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日期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福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万红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5号
雷顺洪、万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刘福海与被告雷顺洪、万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雷顺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福海借款本金19435元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1943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给付本金,则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福海对被告万红梅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刘福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雷顺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852号
林青松:本院受理原告李思宇与被告林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青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思宇借款本金22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2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日期给付本金,则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1元,由被告林青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曹国脉:本院受理原告朱儒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曹国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由被告曹国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刘文彩: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荣享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刘文彩立即向原告杭州荣享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租金21187.3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052.56元(暂计至2022年2月8日,此后要求以21187.37元为基数按照15.2%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24239.93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刘文彩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251号
杨成兵(身份证号码:320922197801122715):本院受理原告叶良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251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323号
邹家尚、尹刚: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家尚、尹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邹家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本金41949.54元及罚息(罚息以欠付本金41949.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之);2.被告尹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47号
黎元路:本院受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元路、曾大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解除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元路、曾大魁的债权债务关系;2.被告黎元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6 419.1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1%的标准自2021年8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曾大魁对上列第二项承担连带偿还保证责任;4.驳回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359号
王怀忠: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怀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04月0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欠付的物业费5117.76元,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累计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877号
王科萍: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04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期间欠付的物业费2130.72元,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累计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981号
肖帆: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欠付的物业费4305.6元,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累计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046号
袁定武、马曾菊、王沁、谢容:本院受理原告遂宁祖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定武、马曾菊、王沁、谢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所欠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11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给付的物业费211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物业服务费给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尹芳:本院受理原告周利诉被告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