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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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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幼女性侵案判决后
珠海中院发督促令要求家长履责

( 2022-06-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何 娟

  “监护人要加强学习家庭教育的专门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升与孩子沟通交流的能力……”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涉及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刑事案件时,主审法官侯静晶向被害人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明确要求家长切实履行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保障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学习。
  本案的被害人丽丽(化名)与被告人小邝(化名)认识不久后,小邝将丽丽带回家中,同睡一张床。不久后又带回家两次,后两次发生了性关系。当时丽丽年仅12周岁,小邝也刚满18周岁。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小邝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珠海中院经二审审理后,以犯盗窃罪、强奸罪判处小邝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侯静晶在二审开庭前约谈了丽丽父母。丽丽母亲哭诉孩子是受了坏人的胁迫:“我家丽丽平常很乖,都待在家里,外出会告诉我……”
  丽丽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也是被强迫才与小邝发生性关系。但是本案的证据反映,涉案期间被告人小邝和被害人丽丽的聊天记录显示二人关系亲密,谈论关于两性话题时,语言非常直接,事后丽丽也多次主动发亲昵信息联系小邝。
  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本案即便丽丽是自愿的,也不影响对小邝的刑事责任追究。但是丽丽及其父母的言辞与证据反映的情况差异较大,引起了侯静晶的关注。证据显示,案发期间丽丽没有上学,通过社交软件交友聊天频繁涉及两性内容,还有夜不归宿的情况。法官觉察丽丽的父母可能并不真正了解孩子的实际状况,不愿意去面对丽丽在青春期的心理需求。
  “及时发现问题、矫正问题,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才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设立的初衷。”侯静晶意识到,对丽丽的司法救助,不仅仅是对其遭受性侵后的心理进行干预的问题,还要帮助丽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家庭教育。
  因此,侯静晶与丽丽父母谈话后,严肃指出了丽丽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让二人正确认识丽丽的现状。在判决后,珠海中院向丽丽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督促令》,要求丽丽父母切实履行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首先保障丽丽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次关注丽丽的思想和行为状态,加强亲子陪伴,了解其心理需求;还要学习家庭教育的专门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升与丽丽沟通、交流的能力。
  “针对丽丽的情况,我们还将持续进行跟踪,加强监督,帮助其父母提升家庭教育水平。”侯静晶说。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珠海全市法院积极构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新机制,探索反家暴改革试点,开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绿色通道,有效阻断家庭暴力。同时,深化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干预、回访帮扶、儿童权益保护等新型司法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通过联合妇联组织等社会力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构建“法官+社会辅助人员”的司法解纷模式。依托社会力量开展延伸司法服务的各项工作,努力促进家庭和睦、培育良好家风。
  珠海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珠海中院准确把握新时代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新要求,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水平,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特殊保护、优先保护、联合保护、长期保护原则,加强防范犯罪普法宣传,依法发出司法建议,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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