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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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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芳菲 刘阳鸿
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后逃避检查的行为,依据行为方式及严重程度存在不同的评价方式:一是在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前提下,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二条第四款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节进行评价;二是在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依具体情况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或以两个罪名数罪并罚。在具体适用中,面对行为人醉酒驾车后的伴生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准确地定性和评价,合理定罪量刑。 对于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界定。“暴力”应当是一种有形的、激烈的、具备一定强制力的力量。在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中,当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成立妨害公务罪。但是“暴力、威胁方法”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往往以产生一定的侵害后果作为适用的前提,如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为人采取撕咬、踢踹、抓挠、推搡等方式进行攻击并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即可以妨害公务罪进行定性。而对于一些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尚未造成侵害结果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也不宜将这种行为定义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 醉酒驾车后逃避检查的评价方式应当与其行为相适应。根据刑法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醉酒驾车后逃避检查的行为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评价的情况下,是否升格为妨害公务罪,需具体看待行为人在实施逃避行为时是否伴随着辱骂、拉扯等较为激烈的行为,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已经超过了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并且应当是在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下所实施的一系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同时,通常判断一罪还是数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单一行为还是数个行为。如果仅有基于害怕心理而实施挪动车辆逃跑的行为,其主观并无驾驶车辆冲撞民警、妨碍民警执法的故意,而是在恐惧、恐慌心理支配下所产生的逃逸心理欲逃避检查,其所持的还是危险驾驶的故意,实施的逃逸行为也并未跨越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范畴,仍在危险驾驶罪的评价范围之内,在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前提下此种逃逸行为应当视作危险驾驶的一种延续性的行为,用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节足以概括评价。 刑罚评价应当具备一定的梯度性。对于醉酒驾车逃避检查的行为,刑罚的评价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呈现出一定的梯度性,在评价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引入量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更好地判断罪与刑是否相适应。通过差异化的评价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出一种公平价值理念,即行为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与其所实施的行为相适应的,不仅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惩戒彰显正义,又能充分保障人权不受侵犯,从而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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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后逃避检查行为的定性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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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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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芳菲 刘阳鸿
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后逃避检查的行为,依据行为方式及严重程度存在不同的评价方式:一是在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前提下,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二条第四款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节进行评价;二是在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依具体情况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或以两个罪名数罪并罚。在具体适用中,面对行为人醉酒驾车后的伴生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准确地定性和评价,合理定罪量刑。 对于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界定。“暴力”应当是一种有形的、激烈的、具备一定强制力的力量。在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中,当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成立妨害公务罪。但是“暴力、威胁方法”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往往以产生一定的侵害后果作为适用的前提,如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为人采取撕咬、踢踹、抓挠、推搡等方式进行攻击并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即可以妨害公务罪进行定性。而对于一些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尚未造成侵害结果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也不宜将这种行为定义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 醉酒驾车后逃避检查的评价方式应当与其行为相适应。根据刑法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醉酒驾车后逃避检查的行为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评价的情况下,是否升格为妨害公务罪,需具体看待行为人在实施逃避行为时是否伴随着辱骂、拉扯等较为激烈的行为,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已经超过了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并且应当是在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下所实施的一系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同时,通常判断一罪还是数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单一行为还是数个行为。如果仅有基于害怕心理而实施挪动车辆逃跑的行为,其主观并无驾驶车辆冲撞民警、妨碍民警执法的故意,而是在恐惧、恐慌心理支配下所产生的逃逸心理欲逃避检查,其所持的还是危险驾驶的故意,实施的逃逸行为也并未跨越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范畴,仍在危险驾驶罪的评价范围之内,在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前提下此种逃逸行为应当视作危险驾驶的一种延续性的行为,用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节足以概括评价。 刑罚评价应当具备一定的梯度性。对于醉酒驾车逃避检查的行为,刑罚的评价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呈现出一定的梯度性,在评价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引入量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更好地判断罪与刑是否相适应。通过差异化的评价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出一种公平价值理念,即行为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与其所实施的行为相适应的,不仅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惩戒彰显正义,又能充分保障人权不受侵犯,从而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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