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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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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赵珑凯 胡珂嘉
在办理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考虑到陈某罪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免于刑罚,是否意味着他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近日,缙云县检察院收到了公安机关的检察意见书回复函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对陈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案件是缙云县检察院深化改革试点,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机连贯的生动体现。 “我们常说不能‘一诉了之’,但其实‘不诉’也不能‘了之’,督促行政机关加强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化行刑衔接的重要内容。”缙云县检察院检察长高德清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2021年以来,该院共作出不起诉决定207人,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行政处罚检察建议125人,占不起诉人数60.4%,所有行政处罚相对人均未提出复议或诉讼。 创新试点积极探索 建立机制规范司法 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放纵。 2021年3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缙云县检察院作为试点之一,积极展开探索。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案件移送相应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但由于规定相对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指引。”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章晓珍介绍。 为破解这一难题,缙云县检察院聚焦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缺位这一盲区,对2018年至2020年期间办理的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剖析,并选择其中若干不起诉案件开展个案探索,逐项推演、完善办案工作流程,定期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不起诉案件行刑衔接重点、难点问题。 在此基础上,该院制定出台《督促加强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工作操作规程》和《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和案件范围,统一办案程序及方式,建立行政检察部门同步审查机制以及检察机关的跟踪监督机制,实现融合式监督。 比如,对每一个拟作不起诉案件进行处罚必要性调查,做到行刑衔接情况每案必提、每人必提,并列为审查报告、检察委员会讨论必备内容。对于交通肇事罪、赌博罪等六类轻罪案件,统一制作检察意见书模板,并规范送达模式,在不起诉决定生效3日内即向行政机关以一人一文书的模式送达书面检察意见书,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在30日内回复。 不仅如此,该院还统一更新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注明案件后续可能存在的行政处罚情况。同时,为确保案件质量,该院还对不起诉案件以及提出检察建议意见情况进行常态化随机抽查,共抽查案件40件、评查案件16件,4件案件经督查后整改。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说:“得益于检察机关出台的操作规程,我们可以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全程跟踪,避免了被不起诉人逃避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了执法司法行为。” 多方协作共同发力 彻底打通监督渠道 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检察机关一家之事,需要整体谋划、多方协作、共同发力。 缙云县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组建联络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讨行刑衔接中证据固定、保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 2021年9月,缙云县检察院受理一起非法狩猎案。 鉴于蔡某和潘某犯罪情节轻微、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该院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该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蔡某和潘某进行行政处罚。针对行政处罚幅度问题,该院与农业农村局充分沟通、共同商讨,最终农业农村局对两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2500元的决定。 “行刑衔接不能仅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我们希望借助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力量,彻底打通监督渠道,促进形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良好氛围。”缙云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周岚说。 实际上,早在2020年,缙云县检察院就向该县人民政府函送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法律监督年度报告》,全面系统分析过去3年被监督单位依法行政的基本情况、总体评价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建议,其中一条建议就是“健全行政执法体系和相关衔接机制,预防和减少行政不作为现象发生”。 这项建议得到了县政府的积极回应,双方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明确不同罪名对应的行政机关,解决了管辖问题,防止出现推诿卸责情况,同时确定如果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检察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而未处罚的,由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由司法局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意见的出台是政府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一个缩影,也是推动府检联动的一次有益尝试,有助于政府全面系统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缙云县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评价说。 缙云县检察院还紧跟数字化改革脚步,于2021年10月上线行刑衔接协同系统,实现对案件全流程可视化跟踪,形成衔接顺畅、程序闭环的行刑监督机制。 坚持公平合理取向 罚当其错罚当其责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如何体现“罚当其错”“罚当其责”原则,做好不诉的后半篇文章至关重要。 缙云县检察院以应罚尽罚、公平处罚、合理处罚、释法促罚为原则,建立实用的效果提升机制。同时,考虑到行政处罚可能存在失衡,该院还与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尺度统一问题,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缙云县检察院受理的郑某涉嫌赌博罪案让人印象深刻。 “如果纯粹从法律角度,在对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我们本应该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拘留并处罚金。但经过前期走访调查,我们发现郑某年事已高,从人性化角度和办案的社会效果出发,建议公安机关仅作罚款处罚。”该案承办人介绍,“办案实践中我们还发现,像赌博、开设赌场类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容易重于未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而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种不公平处罚。” 鉴于此,缙云县检察院在提出检察建议时也充分坚持公平合理取向,如针对伤害和解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院不再提出行政处罚检察建议,而一些情况特殊的被处罚人,也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上作人性化处理,减少执法资源浪费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稳定。 此外,缙云县检察院还将释法说理贯穿于检察履职的始终,多渠道、多层次阐明事理、讲明情理,促使被不起诉人认罚服法。 2021年7月,缙云县检察院受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公安机关认定,电商经营户店主杨某与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周某合伙骗取快递公司快递运费共计1万余元。该院审查后认为,两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而非诈骗。鉴于两人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受害方损失等情节,拟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快递公司不服,认为认定金额远低于其实际损失。 征求各方意见后,缙云县检察院就案件定性、金额认定等焦点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通过检察机关和听证员的释法说理,快递公司相关负责人当场同意检察机关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意见,为后续行政处罚奠定了基础。 有了数字赋能和行政机关的高效配合,缙云县检察院行刑衔接机制趋于完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逐步探寻出一条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新要求的基层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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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不起诉绝非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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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检察探索打造行刑衔接最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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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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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赵珑凯 胡珂嘉
在办理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考虑到陈某罪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免于刑罚,是否意味着他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近日,缙云县检察院收到了公安机关的检察意见书回复函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对陈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案件是缙云县检察院深化改革试点,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机连贯的生动体现。 “我们常说不能‘一诉了之’,但其实‘不诉’也不能‘了之’,督促行政机关加强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化行刑衔接的重要内容。”缙云县检察院检察长高德清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2021年以来,该院共作出不起诉决定207人,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行政处罚检察建议125人,占不起诉人数60.4%,所有行政处罚相对人均未提出复议或诉讼。 创新试点积极探索 建立机制规范司法 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放纵。 2021年3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缙云县检察院作为试点之一,积极展开探索。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案件移送相应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但由于规定相对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指引。”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章晓珍介绍。 为破解这一难题,缙云县检察院聚焦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缺位这一盲区,对2018年至2020年期间办理的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剖析,并选择其中若干不起诉案件开展个案探索,逐项推演、完善办案工作流程,定期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不起诉案件行刑衔接重点、难点问题。 在此基础上,该院制定出台《督促加强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工作操作规程》和《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和案件范围,统一办案程序及方式,建立行政检察部门同步审查机制以及检察机关的跟踪监督机制,实现融合式监督。 比如,对每一个拟作不起诉案件进行处罚必要性调查,做到行刑衔接情况每案必提、每人必提,并列为审查报告、检察委员会讨论必备内容。对于交通肇事罪、赌博罪等六类轻罪案件,统一制作检察意见书模板,并规范送达模式,在不起诉决定生效3日内即向行政机关以一人一文书的模式送达书面检察意见书,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在30日内回复。 不仅如此,该院还统一更新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注明案件后续可能存在的行政处罚情况。同时,为确保案件质量,该院还对不起诉案件以及提出检察建议意见情况进行常态化随机抽查,共抽查案件40件、评查案件16件,4件案件经督查后整改。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说:“得益于检察机关出台的操作规程,我们可以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全程跟踪,避免了被不起诉人逃避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了执法司法行为。” 多方协作共同发力 彻底打通监督渠道 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检察机关一家之事,需要整体谋划、多方协作、共同发力。 缙云县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组建联络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讨行刑衔接中证据固定、保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 2021年9月,缙云县检察院受理一起非法狩猎案。 鉴于蔡某和潘某犯罪情节轻微、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该院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该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蔡某和潘某进行行政处罚。针对行政处罚幅度问题,该院与农业农村局充分沟通、共同商讨,最终农业农村局对两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2500元的决定。 “行刑衔接不能仅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我们希望借助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力量,彻底打通监督渠道,促进形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良好氛围。”缙云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周岚说。 实际上,早在2020年,缙云县检察院就向该县人民政府函送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法律监督年度报告》,全面系统分析过去3年被监督单位依法行政的基本情况、总体评价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建议,其中一条建议就是“健全行政执法体系和相关衔接机制,预防和减少行政不作为现象发生”。 这项建议得到了县政府的积极回应,双方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明确不同罪名对应的行政机关,解决了管辖问题,防止出现推诿卸责情况,同时确定如果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检察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而未处罚的,由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由司法局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意见的出台是政府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一个缩影,也是推动府检联动的一次有益尝试,有助于政府全面系统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缙云县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评价说。 缙云县检察院还紧跟数字化改革脚步,于2021年10月上线行刑衔接协同系统,实现对案件全流程可视化跟踪,形成衔接顺畅、程序闭环的行刑监督机制。 坚持公平合理取向 罚当其错罚当其责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如何体现“罚当其错”“罚当其责”原则,做好不诉的后半篇文章至关重要。 缙云县检察院以应罚尽罚、公平处罚、合理处罚、释法促罚为原则,建立实用的效果提升机制。同时,考虑到行政处罚可能存在失衡,该院还与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尺度统一问题,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缙云县检察院受理的郑某涉嫌赌博罪案让人印象深刻。 “如果纯粹从法律角度,在对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我们本应该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拘留并处罚金。但经过前期走访调查,我们发现郑某年事已高,从人性化角度和办案的社会效果出发,建议公安机关仅作罚款处罚。”该案承办人介绍,“办案实践中我们还发现,像赌博、开设赌场类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容易重于未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而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种不公平处罚。” 鉴于此,缙云县检察院在提出检察建议时也充分坚持公平合理取向,如针对伤害和解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院不再提出行政处罚检察建议,而一些情况特殊的被处罚人,也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上作人性化处理,减少执法资源浪费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稳定。 此外,缙云县检察院还将释法说理贯穿于检察履职的始终,多渠道、多层次阐明事理、讲明情理,促使被不起诉人认罚服法。 2021年7月,缙云县检察院受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公安机关认定,电商经营户店主杨某与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周某合伙骗取快递公司快递运费共计1万余元。该院审查后认为,两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而非诈骗。鉴于两人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受害方损失等情节,拟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快递公司不服,认为认定金额远低于其实际损失。 征求各方意见后,缙云县检察院就案件定性、金额认定等焦点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通过检察机关和听证员的释法说理,快递公司相关负责人当场同意检察机关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意见,为后续行政处罚奠定了基础。 有了数字赋能和行政机关的高效配合,缙云县检察院行刑衔接机制趋于完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逐步探寻出一条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新要求的基层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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