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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唐兆鑫、唐佑角:本院受理原告吴宁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的第二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杨志金:本院受理原告潘平敏、吴克方等人诉贵阳市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志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杨志金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903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卞林杰与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卞林杰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17766元、逾期办证违约金48856.52元;二、驳回原告卞林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904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贾永奎与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贾永奎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14705元、逾期办证违约金40438.08元;二、驳回原告贾永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37号 徐州市成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成功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原告杜徐平与被告徐州市成功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徐州市盛隆线缆有限公司、徐州市成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姚志洪、马宁宁、姚瑶瑶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1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原告垫付的银行借款本息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2284591.3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284591.3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全额偿付止)。2、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向原告清偿其应承担的担保、反担保责任金额共计2284591.39元及利息损失(以2284591.3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你实际全额偿付止)。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六向原告清偿其在保证责任中应当承担的担保份额380765元及利息损失(以38076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你实际全额偿付止)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康政监督卡、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85号 乔世朝:本院受理原告刘莹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乔世朝给付原告刘莹150910.3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郭小周:本院受理的原告毕小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胡凤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海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杨春林、罗盛连:本院受理的(2022)川1322民初485号原告伍平喜与被告杨春林、罗盛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春林、罗盛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伍平喜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包括: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的利息5400元以及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总和);二、原告伍平喜对被告杨春林、罗盛连所提供的位于营山县城南镇新民路长虹鞋厂1幢二单元六层一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9)营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11638号】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判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伍平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1元,由被告杨春林、罗盛连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郭丹丹:本院受理刘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21民初8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袁野:本院受理刘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徐振:本院受理朱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封居坤、姜雪秀:本院受理赵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名单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决。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陈志坚、齐春香、陈灵:本会受理陶祥胜与你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芜仲字第250号】仲裁裁决书。请前往本会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芜湖仲裁委员会
上海赞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李伟、许俊茹与你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举证、答辩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期限届满后,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2年8月9日9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本案。
嘉兴仲裁委员会
张震:本会受理的陈曦、王莹与你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仲裁字第0771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张英健:本会受理的李明与你装饰装修合同争议仲裁一案[(2021)苏仲裁字第0057号],现定于2022年7月4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C厅开庭。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海南铭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吉书灵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2﹞233号),并定于2022年6月21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本委受理豹明光、韦武雄、韩江涛、陈晓明、符美花、刘文全、林杨、林尤安、何春梅、洪卫江、洪朝东、韦淑坤、文春香、吴华丹、周玉东、豹志客、唐忠成、刘亚福、刘祥宝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昌劳人仲案字〔2022〕第5-23号),现已作出裁决。因裁决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芒果西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联系电话:0898-26698355)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昌江黎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25日裁定受理阿拉山口中亚物资有限公司(下称中亚物资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2年5月9日指定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为中亚物资公司清算组。本所接受指定后,立即组建清算组,负责人:王建疆。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请中亚物资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中亚物资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中亚物资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新疆博乐市人民路22号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建疆,电话13031359511。
  特此公告
阿拉山口中亚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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